关于举行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各专利代理机构:��现将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为了落实“三个代表”重要理论,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措施包括:��(一)提高举办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频度��将原来每两年举办一次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举办一次,并将考试时间固定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周末。��(二)改革考试科目及其内容��将原来的四门考试科目改为三门考试科目,其名称和内容分别为:��1.专利法律知识��该考试科目的试题涉及:专利基础知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实施、专利权的效力及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及专利分类、有关专利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专利合作条约、保藏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章。��2.相关法律知识��该考试科目的试题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担保法、对外贸易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知识。��3.专利代理实务��该考试科目的试题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的撰写以及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的撰写。��上述第一门和第二门考试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的考试方式;第三门考试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的考试方式。��(三)重新编写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总结以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经验,依照调整后的考试科目及其内容,重新编写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四)考试后公布试卷和答案��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举行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法律知识考试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的试题以及初步拟定的答案,在指定期限内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吸收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上述两门考试的判卷标准。��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录取通知书颁发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试题及其参考答案。��(五)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录取标准��将原来设定较为固定的总成绩分数线和撰写单科成绩分数线的录取方式,改为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定录取比例,按照总成绩和专利代理实务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的录取方式。每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录取比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代表组成的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商议确定。��二、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具体事项��(一)考试日期和地点��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11月4日至5日在全国12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这12个考点城市是:北京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南京市、福州市、兰州市、郑州市、西安市、成都市、广州市、南宁市。报考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二) 报名时间和地点��2006年5月10日至6月30日为考试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限内到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及报名表见附件)。��报考人员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报名表(网址为:)。��(三) 报考人员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四)报名材料��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证明原件;��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考试报名费。��(五)各考试科目的时间和方式��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各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11月4日上午9∶00—11∶00 专利法律知识;��11月4日下午2∶00—4∶0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5日上午9∶00—13∶00 专利代理实务。��专利法律知识考试科目的满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科目的满分为100分,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科目的满分为150分。��(六)考试大纲��应考人员可以在2006年3月在各考点购买包括考试大纲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内的《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七)各考点的工作要求��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设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承办考试报名、报名资格审查、设置考场、组织培训、实施考试等项具体工作。��各考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7月15日前将核准的报名数据上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7月30日前将规定的报名费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总上交国库;在9月15日之前将落实考场的有关情况上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八)录取及证书发放��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成绩通知单、录取通知书和被录取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领导小组发放。��(九)考前培训��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将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我局不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的授课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收费标准等均由培训举办单位自行决定。��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举办考前培训需要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进行授课的,应当在2006年6月1日前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情况统一安排。��凡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考前培训班的,应当于2006年6月1日之前将培训班信息(举办者名称、授课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收费标准等事项)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将有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以便报考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十)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事宜��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除下述规定外,按照2004年4月26日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至6月30日;��获准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报考人员应当于2006年11月3日前往广州考点报到,缴纳30元人民币的报名费,领取准考证。��特此通知。��附件: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