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很多公务员系统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将该条文理解成了新录用公务员录用到所招录的机关以后必须在自己原机关干够五年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五年。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从现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面向基层的遴选招考、各级国家机关面向基层的选调以及我国法院系统上级法院面向下级法院的遴选等许多合法调动的情况来看,国家是鼓励和允许公务员在机关内部调动交流的。国家的这些人性化政策和制度之目的也是鼓励公务员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更上一层、更能发挥自己特长的岗位申请考试,并在这些岗位上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现阶段我国明确提出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其中以人为本就是充分要尊重人的自由性,给广大民众以充分发挥其主观积极性的空间。这一指导思想也必定要贯彻到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作为国家的公务员机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更应率先贯彻和实施这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