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00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条 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如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授予学位者,本条所列情形需在处分之后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教务处汇总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以上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海南大学授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