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我来回答你吧!无论是在《劳动法合同法》还是在《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里,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能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在试用期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不用给经济补偿金!至于要提前多久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合同法》和《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条文里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这样操作!这个证明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不行就不行,而是要有事实依据的!如果没有事实依据,那就算违法了!那就得给你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应该要给你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其中半个月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有半个月那是根据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还有一个月那是因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这个月作为滞通金!呵呵呵!这个是很理想化的说法,具体起来就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