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疑难病例的讨论记录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 主要议题 主要人员发言(逐一记录) 专家学者指导性发言 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达成的共识或结论 署上日期
医学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技巧。SCI论文是指发表在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收录期刊上的论文。 SCI 是国际著名的3大检索系统之一。全世界出版发行的科技期刊有20多万种,但被SCI 收录的杂志只有 8005 本,其中,口腔医学类杂志仅有 74本因此,SCI 收录的杂志是真正的精品杂志,发表在这类杂志上的论文,水平普遍较高,SCI论文是反映一个人、一个团队学术水平最可靠的指标之一,也是创新性发现的体现。 SCI 论文是评价科研以及临床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撰写与发表 SCI 论文,对交流科研及临床成果、体现其价值和参与国际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口腔医学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技巧。 医学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技巧:论文撰写前的准备。 医学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技巧:科研设计及选题。 选题需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即要有所发现、有所发明。好的科研设计,选题是关键,要目标明确,依据充分,充分体现创新精神,并最终能解决科学研究或临床实际问题。 选题的创新分源头创新和跟踪创新,大多数科研以跟踪创新为主,在原有理论或方法等基础上进行改进、补充或革新,如通过临床实践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 或通过查阅大量医学文献综合分析,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选题的创新观念需要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 科研执行 (1)制定研究方案: (2)预试验 (3)计划调整 医学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技巧:围绕论文标题,集中取舍实验材料,尽管实验观察是按原定实验设计进行的,但当实验结束时,在资料上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①原设计选定的项目或指标,观察充分,数据完备;②项目或指标发生偏差、离散或不够充分;③有的项目或指标意义不大,有的出现原设计没有预料的数据和现象。 因此资料需要根据论文阐明科学假说及分段观点。 保持分组材料之间的层次及内在联系 实验和观察到的数据、图表资料。 医学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技巧:整理参考文献,查阅参考文献,分门别类,归类整理。把与研究题目紧密关系的内容摘引下来,注明文献出处、作者、题目、杂志的名称、卷、期、页数、年份等,以备后用。 医学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技巧:提炼观点,明确结果,提出结论。 拟定提纲,可将研究者的思维逻辑、学术观点和实验材料等,按撰写论文的程序,简明而系统地展示出来,以免撰写时遗漏。 这是实验性研究论文提纲的项目。 在临床研究中,常用病例分析和病例报告来总结观察的结果,形成文章。 其内容包括:(1)标题;(2)前言;(3)病例与方法(对象与方法, 病例报告);(4) 结果;(5) 讨论;(6) 结论;(7) 参考文献。 所以,拟定论文提纲,实际上是对所从事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构思的过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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