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明确阐明,书名号标示“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显然,只有在书面语中标示精神文化产品时才能使用书名号。《海外星云》杂志是精神文化产品,在书面语中应当使用书名号。但对《海外星云》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编辑部或杂志社,却是指编辑《海外星云》的著作权人 (作者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海外星云”在著作权人名称中仅仅作为一种构词成分出现,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名称,即不再是书名、报刊名、篇名。编辑部、杂志社尽管是从事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的,但并非是精神文化产品本身,因此,海外星云编辑部、海外星云杂志社中“海外星云”不应再加书名号。求是杂志社、人民日报社、解放军报社等国内权威报刊机构名称的书面标示,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