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不能公示。昌平区人民法院前身为昌平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于1949年4月16日,归察哈尔省南口专区专署管辖,7月16日划归河北省通县专区专署管辖。1956年1月,昌平县人民法院改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归北京市管辖。1958年10月,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1961年8月,三机关分开办公。1960年1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改为昌平县人民法院。1968年2月,昌平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平县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小组”。1968年11月,检察院和法院合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昌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8月,撤销军管,昌平县人民法院恢复。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昌平县改为昌平区,昌平县人民法院改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