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在税务机关审查前或无疑义时是不需要证明的,可以用境外发票入账,代理记账。境外购买商品(包括商品和相关材料附件)到国内使用或销售应视作进口需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而如果在单位内部处理的时候,则由单位自行甄别,一般要有一条完整的路径可以甄别,从出国开始的出入境相关手续,到取得发票的付款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