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看买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27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26条第2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