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2个月)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及时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年费金额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