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包括: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发明的定义,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未履行保密审查手续,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分案申请超范围。
专利申请被驳回,说明您的技术或是编辑方式,经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答复后,都没有按照审核员提出的问题,给予相应合理的解释,不能说服审核员,所以会被驳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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