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其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些什么以及最好怎么教。而事实上,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问题,即目标、内容和方法。 当然,核心问题的共通性并不代表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等同。这一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受到重视,恰恰相反,将法律职业训练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乃至惟一任务是法律职业教育或法学教育研究着力强调的命题。这一现象实则是纠正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分离状态的极致表现,有矫枉过正之嫌。的确,我国法学教育自1949年以来就一直缺乏职业教育的性质,而一度滋生的大规模在职法学教育更是削弱了法学教育的职业关联性,法学教育并不能像人们预期那样承担培养法律职业的功能。 所以,在强化法学教育应当注重促进法律职业训练方面,学者们有着强烈的共识。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并不因此等同。 最后,在法律职业教育的方法上,基于我国传统的学院式法律教育存在概念化、教条化、形式化等弊端,以及过分注重法律条文的阐释,而忽视法律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培养等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如下方案,如采取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教学方法。此外,增强诉讼技巧、非诉讼事宜的处理、谈判技巧等实务性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以案说法,将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及适用过程展现给学生,从而培养学生对法律事实的认知能力、缜密的理性思维和判断能力。当然,法律职业教育始终不可能脱离解释概念、阐述基本理论、注释法条等这些基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