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霸王条款2004年,中消协公开征集保险业的不平等条款并邀请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在年底提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4条寿险和6条车险点评意见,被媒体称作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合同天然优势的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显性的"霸王条款"。保险业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商业道德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当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确的行使保险合同审查权,同样会促进和缩短"霸王条款"回归公平与合理的进程的与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