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优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录用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处和处以下职位,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科和科以下职位,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第四条 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分为甲种考试、乙种考试、特种考试。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考试部门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规定。 (二)制订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考试录用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对区、县(市)和用人单位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承办职权范围内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区、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县(市)的考试录用工作,并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组成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委员会。第十条 市、区、县(市)各部门须在每年十二月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录用计划,由人事部门审定。必要时也可临时申报。第三章 甲种考试第十一条 甲种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行政执行类机关工作人员。 甲种考试分为高、中、初三等。第十二条 报考甲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四)报考初等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中等考试者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高等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六)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前款(四)项规定的学历限制和(五)项规定的年龄限制,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第十三条 甲种考试的基本形式为笔试和面试。第十四条 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举行临时考试。第十五条 甲种考试,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笔试前一个月发布招考通知。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按规定时间、地点举行笔试。 (五)组织笔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者进行面试。 (七)综合评定面试合格者的成绩,排出录用候选人顺序,张榜公布。第四章 乙种考试第十六条 乙种考试,适用于录用专门技术类机关工作人员。第十七条 报考乙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技术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四)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八条 乙种考试,采取测验专业技能的形式,考察应考者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拟任职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九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市、区、县(市)人事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组织公开报考。 (二)对具备报考资格者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三)确定合格者名单,并进行全面考核。 (四)根据测试和考核的综合结果,经组织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后,确定拟录用人员。第五章 特种考试第二十一条 特种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 报考特种考试的人员可推荐产生,也可在指定范围内公开报名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