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充分有效地配置知识产权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进行本市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第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二)优化配置资源;(三)自愿、平等、有偿;(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交易主体和范围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一)出让方:1、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2、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法享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营权等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受让方经联交所确认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具有购买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权具体项目的受让条件,并经办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标的是指委托联交所出让的注册商标权、转让权、著作权(版权)。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六条 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竞买者数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交易:(一)协议转让;(二)电子竞价;(三)一次报价;(四)综合评审竞价法;(五)招投标或拍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四章 交易流程第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项目按照申请登记、确权重估、审查挂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第一步:申请登记,确权重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一)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填写《出让方登记表》。(二)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填写《受让方登记表》。(三) 交易主体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关表格。1、 交易主体应保证填报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且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 交易主体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3、 交易主体应出具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让的知识产权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确权、重估由联交所统一受理挂牌项目的确权、重估。第二步:审查挂牌,信息发布第十条 审查挂牌审查内容:1、登记表所有款项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2、证明材料品种、数量、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3、知识产权凭证真实、有效。包括:1)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颁布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认可和保护。2)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知识产权的有效剩余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3) 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按期、足额缴纳知识产权年费。4) 知识产权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声明不放弃其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4、项目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5、对于银行提供的支持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若贷款期满后借贷方无法还贷来联交所挂牌,需要统一由联交所对该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确权和评估后才能挂牌上市。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提交的项目材料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涉及危害国家经济利益或安全利益等。7、联交所应与委托交易的交易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联交所的公开挂牌要求,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留下处置记录,并出具相关说明。8、对准予挂牌项目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并依照项目类别对挂牌上市项目进行项目编号,启动挂牌上市工作程序。9、联交所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所有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准予或不准予挂牌上市的通知。第十一条 挂牌上市及信息发布联交所将挂牌需求的完整资料输入联交所内部交易系统,并以下列形式公开发布:1、网站推广;2、组织各类交易推介会;3、新闻媒体宣传推介;4、联交所内部网络定向发布;6、其他方式。第三步:组织交易,合同签订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一) 交易主体可根据挂牌上市交易的项目信息进行考察、调查、咨询、论证,并进行意向性洽谈。(二)由联交所根据知识产权挂牌上市交易项目的特点,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交易鉴证(一)合同签订交易主体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协议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经交易主体签字盖章后,由联交所出具交易确认通知书,并给予交易备案。(二)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1、交易标的;2、交易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4、违约责任;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6、签约日期;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主体的双方各持一份,联交所存档备案一份。(三)交易鉴证1、 交易主体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2、 交易标的;3、 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4、 签约日期;5、 联交所交易合同的备案编号。第四步: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与登记变更联交所负责场内统一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结算,并监督和协助交易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联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召开听证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联交所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及为交易提供相关凭证和材料的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则致使造成损失的,由违反本规则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中,涉及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联交所负责解释,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出具相关补充细则,与本交易规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