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设置的一项配套制度。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相对稳定,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形式审查即可授权,权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法同时也要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主张权利时必须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总体把握其专利性,避免行使不稳定的专利权对公众产生不必要影响。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文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老专利法的“检索报告”修改而来,且在新专利法中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但目前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具评价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目的是确定专利的稳定性,“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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