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吴敬琏、林毅夫、李维安和张维迎的观点: △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 △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李维安和张维迎都认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业战略一样,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普遍忽略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最宽广的层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都在这个框架之内由信托当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当的规则包括了当地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内部规则。而关系包括了所有相关人士之间的关系,最重要是那些拥有者、经理、董事会董事、管理当局、雇员和整个小区。制度和程序则要应付一些事态譬如当局、工作指标、保证机制、报告要求和责任的代表团。 这样公司治理结构明白解说为在公司事务上做出决定的规则和方法。它并且提供可以设定公司宗旨的结构,并且获得和监测那些宗旨如何表现的手段。 由于利益相关者影响从现代组织的控制中分离,为了代表利益相关者要求减少代办费用和信息非对称性而实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来监测结果是否与计划符合;并且为了维护或修改组织活动鼓励充分地通知整个组织。虽则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励个体的实际行为依着整体公司方针的一个机制。 多年来,全世界的公司股票的买家和卖主都是独立投资者,譬如富裕的商人。随着时间迁移,市场变得机构化;买家和卖主主要是机构。例如:养恤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套利基金、投资集团和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冒起增加了改善股市章程的专业努力。注意这个过程在市场上与个体投资的直接成长同时发生。但是这成长主要发生在个体投资者把他们的基金交给专家去管理的时候。譬如在共同基金。这样即使大多数的基金代表着个体投资者的利益,但现在它们被看成“机构投资”。 不幸地,在大公司失察中有一致性的失误,就是现在几乎全部都是由大机构所拥有。大公司的董事过去常由主要股东所挑选。他们通常对公司有一种情感以及金钱投资,并且董事局努力地照顾公司和它的主要董事。现今,如果机构持有人不喜欢什么主席或首席执行官所做的并且他们认为解雇他是十分昂贵的并且/或者十分费时,他们会简单地将他们的利益全部售光。再者,现今的董事局主要由主席或首席执行官选择,也许主要由他公司的老友所弥补。因为股东很少作出反对,主席或首席执行官为了他自己一般占据董事局主席一职。这样使机构持有人很难解雇他。最后大批资金会被故意简单地投资在几乎每个公司身上,根据同样的想法这个策略将得到最佳的结果。因此这些投资者甚少对个别公司的举动有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