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减缓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发明专利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与减缓比例对照表(单位:人民币元 带*号的可以减缓)(一)发明专利申请费 900 * 印刷费 5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四)发明专利复审费 10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八)发明专利权撤销请求费 30(九)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十)发明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3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十二)发明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255(十三)附加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项起每页增收 50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十四)年费 可以减缓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发明专利1-3 年 900 * 4-6 年1200 *7-9 年 2000 * 10-12年 4000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9-10 年2000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