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乃宪法基本权利,尤其是针对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公民均有权质疑、批评、评论、表达,以此形成良好的公共空间,促进公共福祉。同时,言论有法律边界,不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不随意由事及人,或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进而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将会受到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甚至会被刑事定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扩展资料:网络言论: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打击网络诽谤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衡平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网络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