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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朗科科技(300042,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再次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请求人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据了解,朗科科技2016年5月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即99专利,而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则可以看做是对朗科科技相关诉讼的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运营模式是朗科科技重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之一,而这一模式对99专利形成了重大依赖。朗科科技在2016年半年报里披露,99专利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只有3年多就要到期了。
专利收入占净利润近50%
据了解,朗科科技主要业务为闪存盘、移动硬盘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专利运营。作为国内外最早涉足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的公司之一,朗科科技率先在业内推出了基于USB接口、采用闪存为存储介质的移动存储产品——闪存盘,并在国内申请了上述99专利等一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及其他核心专利。除开相关硬件销售收入,朗科科技还使用专利运营的方式,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利授权许可收入。
目前,由于朗科科技尚未披露2016年全年的相关经营数据,从其2016年半年报来看,报告期内实现专利授权许可收入06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57%,而其2016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5万元,这也就意味着,专利授权收入占到朗科科技上述净利润的将近50%。
据了解,上述专利是朗科科技的一项核心基础发明专利,但正因这一专利,朗科科技与其他企业纠纷不断。朗科科技披露,本次争议所涉及的99专利属于公司的基础性专利之一,对公司专利运营较为重要。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99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共12次(不含本次),其中9次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1次还在审理中,2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对此,朗科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一方会以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诉讼中寻求有利地位的策略。因此,本公司作为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专利运营过程中,主动发起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被动参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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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AI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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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国法院做出了一项判决,判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发明人”在英国申请专利。
这项判决被认为是人工智能领域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人工智能到底能不能作为发明人,这不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同样也关乎利益分配——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利益应该属于使用它做出发明的人,还是属于创造人工智能系统的人?
伦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登记为专利“发明人”
事件源于2018年,美国人工智能专家斯蒂芬·塞勒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一项是能够改变形状的食品容器,一项是一种闪光灯。不过,塞勒的专利申请被拒绝了。因为他坚持要将一个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神经网络作为专利发明人,塞勒认为,这两项发明中,最大的功臣是这个人工智能系统,而非自己。
专利申请被拒后,塞勒将英国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塞勒败诉,人工智能不能登记为“发明人”。 根据英国1977 年颁布的专利法,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
后来,塞勒又向伦敦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对一票的结果,裁定知识产权局不应给AI颁发专利。两位支持知识产权局的法官认为,根据法律,只有人才能拥有权利,机器不能。
这场裁决在英国受到关注。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Withers & Rogers 的蒂亚戈·布莱克表示,这一结果“符合预期”。
“专利权通常属于发明人或他们的继承人。如果允许一台机器被命名为发明人,这些权利的所有权将受到质疑。”他解释。
但他也提到,科技发展让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考虑到机器在发明过程中发挥的更大作用,目前对发明人标准的重估似乎不可避免。”他说。
涉及人工智能发明者的权益,专利法或将随技术变化
两次上诉为人工智能系统争取发明人权利,塞勒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据英国媒体报道,塞勒的诉讼是一个全球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通过向世界各地的专利局并行申请,试图确定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进行发明,以及此类系统的所有者可以获得这些发明的专利。该项目已经明确表示,它并不主张人工智能系统拥有自己的专利,而是主张在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专利中,人工智能系统的发明者能获得专利权。
以塞勒的案件为例,塞勒使用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发明了一项闪关灯专利,专利权属于塞勒还是属于该人工智能系统的发明者?塞勒正是在主张后者的权利。
目前,该项目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在南非,当地的专利局已经批准将 Dabus 列为发明人。在澳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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