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具备哪些条件(1)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对于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