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发票丢失也没关系的,找财务处问问该怎么办,的确是有办法的,至少我见过
税务罚款应该不会超过200元,一般是100元。其他的按正常程序走。主要是税务的问题,其他没什么。另:你不要着急,再找一下,一般不会丢。或是叫同事来帮你找一下。工作时一定不要慌张,客人急,你不能急。事要一件一件的做。就当是缴学费吧。
根据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2]10号条例: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 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发票丢失要区分遗失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空白发票还是已经开具的发票,有时候还要区分是销售方(开票方)遗失还是采购方(受票方)遗失,这样才能逐个分析不同类型的发票和不同人遗失所需要各自采取的补救措施。 如果是纳税人遗失了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发现发票丢失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并尽快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报纸(一般是《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参考资料: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
给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二)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有报案的需提供)。(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登报挂失后提供上述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手续。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4、因此,由遗失发票责任方办理完遗失手续后,销方凭购方办理遗失资料及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办理《已报税证明单》。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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