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优先权的要求是可以撤回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等,申请专利优先权。并且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