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据此,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诉诸司法处理程序,也可以寻求行政处理程序的保护。专利法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凡属于某地区或某部门范围内的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该地区或者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凡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主要由受过专利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培训的科学技术人员组成,因此具有较高的素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比较迅速,结果也比较适当。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专利侵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法律性,为了保证法院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另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以上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迅速地查明事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判专利侵权案件并不以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为前提。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在该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