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上是侵权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似商标进行相关的经营行为,是侵犯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第二种情况,首先要弄明白例如“电子烟”算不算是通用的商品名称,也就是说这类商品是不是可以统称为“电子烟”,如果是的话,按规定是不允许注册为商标的,同样在这类通用名称前面加以修饰的,或者是表现其作用的这类修饰词之后也是不能被注册的。如果已经注册成功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当然,在未撤销之前他仍然享有他的权利,“清爽电子烟”同样与“健康电子烟”相近似,同样不能使用。(二)其实品牌的保护本身就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既要有长远的眼光,还要符合现在既有的利益。不过最好是长远利益优先。(三)一般品牌的保护主要是从这么几个方面考虑的,首先是否技术含量比较高,较高的独有性或技术性的话,首先要申请专利,附属的外观设计专利;进入流通领域,必然要有商标的考虑(同时包括商标的设计、意义等等),确定品牌并注册商标,同时要注意在注册时预计将来有可能涉及的相关类别同时加以注册。另外条件允许的话,把商标相近似的元素同时加以保护性注册;之后就是商标的维护和保护,定期检查是否有相近似的商标申请了,如果有要随时注意其是否公告,一旦公告就要抓紧提异议(三个月内)。这样做的话一般品牌会得以保护当然,流通领域中是否有假冒侵权的也要注意。总是,品牌的保护是个非常复杂,但是也要非常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