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目前,为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称谓体现一致性,全国各地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般均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