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经营报纸5500份、期刊5500本、图书25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足3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违法所得7万元、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违法所得1000元、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