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在纠结注释和参考文献的问题,正好把刚刚看到的分享给你。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似乎已经清晰明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事实是,由于规定的并未精确到位以及以往的习惯,学术论文的作者以及期刊编辑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太多的随意与混乱。我们不妨看几个例子: 《教育研究》(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2003年第1 期P30: 注释: ①樊浩教育伦理本性与伦理精神前提[J]教育研究,2001,(1) ②王小锡经济论理与企业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66- …… …… 注1的正文内容为: “最近,樊浩教授撰文专门探讨了‘教育的伦理本性与伦理精神’问题”,提出了伦理精神是教育共同体的人文本性的核心,教育共同体是一个伦理实体的重要论断。①(P25) 可以看出,这里的“注释”,如果按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分明就是“参考文献”,但又采用了“注释”的外在形式――用数字加圆圈标注。 我们再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2004年第6期中的几例: 及至中世纪,基督教徒也高举自由主义旗帜,宣扬“耶稣就是一个自由探索原则的提倡者,一个创建文明的伟大英雄,正式他使人类从迷信中解放出来” [1](83) 。(P5) 在这里,直接引文被处理为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弗里德利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P8) 再看: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才说,自由作为一种普遍精神,作为现存世界、自我意识以及人之根本意志的根本性规定,就像“重力是物的根本性规定一样”,不仅为自然界所固有,也为人类所固有;而且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具有现实性。(P5) 然而,这里对黑格尔观点的间接引用,既没有标为参考文献,也没有标为注释。 我们再看: 所以在英国尽管也有排除司法审查的规定,但法院总是根据“越权无效”的原则使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要么完全不发生作用,要么只在一个小范围内发生。① (P49) 这里则被处理为注释,排于当页地脚: ①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2页。(P49)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不同杂志对参考文献与注释的理解不同。即使同一本杂志,在引用的问题(包括直接引文、间接引文和观点的引用等)上,有的处理为参考文献,有的处理为注释,有的则既不作为参考文献,也不作为注释。这一问题上的随意与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概而言之,关于“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分,无论作者写作还是编辑对文章进行编辑处理,大致经常遇到以下一些问题,例如:引文究竟属于参考文献还是注释?吸收、借鉴或间接引用他人的观点,应当如何处理?参考文献和注释是否有必要都具体到页码?参考文献与注释在文中的为止如何安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