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专利年费清单如下:发明专利1-3 年 900 4-6 年 1200 7-9 年 2000 10-12 年 4000 13-15 年 6000 16-20 年 8000 实用新型1-3 年 600 4-5 年 900 6-8 年 1200 9-10 年 2000 外观设计专利1-3 年 600 4-5 年 900 6-8 年 1200 9-10 年 2000,缴费时间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 5%作为滞纳金。不过满足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授权后前6年的年费。 法律依据:《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