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的原则:1、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望采纳!
诚信守法、为人民服务、对党忠诚。坚守公平、公证原则,有才又有德的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开是指各类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特殊职位除外;平等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择优是指通过有效竞争的方式对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进行考察,最终选择其中的优秀人员。
公务员考试录用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公开 是指各类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特殊职位 除外;平等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择优是指通过有效竞争的方式对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进行考察,最终选择其 优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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