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述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