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CSSS。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热心体育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广泛开展体育科技活动,促进体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11号,邮编10006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体育学术交流活动。(二)组织开展体育科普活动。(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四)组织开展与体育有关的各类咨询、培训活动。(五)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成果鉴定等工作。(六)开展国内外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举办各类体育展览会、展示会、演示会等活动。(七)组织编辑出版体育科技书籍、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信息资料,开展相关研究。(八)开展与境外体育科技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往活动。(九)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十)向有关部门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体育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十一)接受政府、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会员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三)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三)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表彰、奖励先进。(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同意后执行。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l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体育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一)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二) 不得另立章程。视情况可成立委员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人,为便于工作,可设常委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定。(三) 分支机构的挂靠实行公开招标。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学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同意。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赞助。(四)政府资助。(五)开展活动的收人。(六)利息。(七)学会基金。(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换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图案为中区一运动的人象征体育,三环交叉图形象征科学技术,二者融为一体,表示体育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进步必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图中中英文文字分别代表本会名称。第四十二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2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