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是一种署名权,因此作为一种署名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要求享有,也可以要求放弃。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不希望在申请文件中公布其姓名,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栏后勾选“不公布姓名”。经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希望不公布其姓名的,应当提交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声明,并且需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