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可以多开钱。 多开或少开发票,就是虚开发票,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 《发票管理办法》还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