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中国专利奖嘉奖和广东专利奖。 中国专利奖嘉奖是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嘉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嘉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第五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20项,银奖不超过40项,优秀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杰出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第六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的组织工作以及日常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各自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第九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 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个人已获得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