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按《巴黎公约》的规定应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与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手续完全一样。可以自已申请,也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居所或营业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营业所证明。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符合以上3个条件之一的,应按照《专利法》第19条之规定,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能自已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