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3种情况来分析:一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这种行为,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是明显违纪违规的。二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办公费、培训费等。虽然这种行为不合理,但在党政纪条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实践中不宜作为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但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退还相关费用。三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将走访送礼、福利开支等不好报销的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既然“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显然主观恶性更大的将不合理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行为也应属于违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可参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违反财经纪律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才能定性与处理。当然,如果上级单位巧立名目将报销所需的有关资金下拨给下属单位,然后再把有关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则应以“小金库”来定性处理,不再单独分析这种情况。扩展资料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民政部日前印发《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从审批、住宿、用餐、用车、场所、经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行为作出制度性规范。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办法》规定,民政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实行报备和审批制度。部长外出由部办公厅提前3天向国务院报备;副部长及部党组其他成员外出向部长报告,由部领导秘书或有关人员向办公厅报备。各司(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由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部长或主持工作的部领导报告。其他司(局)级干部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办法》明确,民政部公务接待应坚持公务必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除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外,派出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接待方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政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企业转嫁接待费用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