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之取舍 摘要行政强制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立法的基础,关于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取舍,很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不同的界定,至 今未有定论。本文从国外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分析出发,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对行政强制的基本 原则进行了新的界定,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法的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行政强制正当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不仅 贯穿于整个行政强制理论之中,而且对所有的行政强制行为都起着 统领和指导作用。所以,对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无疑具有 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 一、国外行政强制基本原则之考察 只要存在行政强制的国家,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都是必不可少 的。在国外,很多国家的行政强制法中都有关于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的规定。比如,瑞士联邦行政程序法、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比例 原则;德国行政执行法规定了适当原则、最小损害当事人原则等等。 笔者以英国、奥地利、西班牙的行政强制制度为例,对国外行政强制 的基本原则作一简要分析。 (一)英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 在英国,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否 则授权该行为的命令将被法院以无效撤销,而且该行为也会被认定 为非法的越权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 政机关还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机 关授权进行某项行政强制措施命令(如调查令、搜查令)时,内容必须 具体。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具体的授权事项范围内进行。 2.自然公正原则 除正当程序原则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过程还应遵守自然公 正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相 应的根据和理由。此外,当事人还能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行政强 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抗辩,并如实回答采取该措施 的合法根据。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提出上诉,并且可以申请包括禁令、宣告 令、人身保护令等等在内的一切权利救济;行政强制措施已经执行 完毕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 (二)奥地利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最轻微原则 根据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规定,“执行官署行使强制权 力,应注意以最轻微之方法达到强制执行目的之原则”。这里的“最 轻微原则”,实际上是“比例原则”的逻辑延伸。也即是说,在所有能 达到某一行政目的之方法中,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利益影响最 小的方法。 2.最低限度原则 该原则是指,“金钱给付之强制,以不影响受执行人最低限度之 生活,及不妨害法定赡养义务之履行者为限”。在执行义务时,行政 机关必须留给强制义务人适当的生活费用;如义务人是法人或组织, 则不得执行该法人或组织维持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资料与办公用品。 很显然,它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西班牙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决定在先,执行在后原则 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没有做 出作为其法律依据的裁决前,公共行政机关不得开始任何限制个人 权利的执行裁决的实际行动。”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将被禁止。 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将裁决通知到有关个人。这样,被执行人的合 法权益以及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充分保障,从而为以后的 强制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立即执行原则 根据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第94条规定,“受行政约束的公共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正确执行,但第111条和第138条规定的情形、 某项法规作相反规定或需要上级同意或批准的情形不在此限。”第 111条和第138条规定的情形是指该行政行为对裁决的执行,可能 造成不能或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应立即终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而 且对于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裁决,该程序法还严格限制了它的内容 形式。 3.比例原则 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公共行政机关进行 行政强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第2款规定“如有多种可以接受的执 行手段,则应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较少的一种”。 二、我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之取舍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看法不一,但基本含义 却大致相同。比如,应松年教授归结为以下四种原则:法定原则;适 当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等等;说服教 育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救济原则。信春鹰教授则认为,行政 强制原则应该包括:依法强制的原则;比例原则,也称为最小损失原 则;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救济原则。此外,胡建淼教授概括为: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