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缴纳申请费需写明相应的申请号及必要的缴费信息。向专利局受理处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以受理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