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不端正;2.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4.专业核心课程重修累计达到12学分或必修课程重修累计达到18学分者;5.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成绩原因做留级、降级处理者。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等严重行为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