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法规》 转载自(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一致性)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之所以仍不能把它称为专利(Patent)法,主要因为它的出发点是把工艺师们的技艺当作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即工艺师获得专利的前提是在威尼斯实施有关技术并要把该技术教给当地相同领域的工艺师,而这些工艺师对外则承担保密义务[4]6。 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以及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有效期及专利权被视为无效的情形等[5]114。 18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英国,着手进一步改善它的专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地陈述其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对价”(Consideration)。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的合同形式反映出来了。专利的取得成为一种订立合同的活动:发明人向公众公布他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新技术,以换取公众在一定时期内承认他对研制成果的专有权。按照法律的这种要求,“专利说明书”出现了。它的出现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它对于打破封建社会长期对技术的封锁,对于交流和传播科学情报,具有革命性的一步[4]8。 从上述历史看,从封建君王的恩赐特权到威尼斯专利法的不公开技术方案的保护,从英国《垄断法规》初步规定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期限,到最后专利说明书的出现,尽管专利法的形成过程中发生着深刻的以至本质的变化,但专利权属于一种垄断权的特性则始终如一,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