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第三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3、4月份,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第六条 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上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造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第八条 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第九条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第十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期刊情况汇总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当年5月末。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