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 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若符合了这个条件也就是具有了新颖性。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 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 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 小册子、样本、产品目录等;还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录像带、唱片、磁盘、光 盘等。并且这些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 也不受年代的限制。使用公开是因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 导致该技术方案处于公众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得知的状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 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不仅包括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的方式使公 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所讲的“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主要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电视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以及公众可阅览的展台上及橱窗内放置的情报资料及直 观资料,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模型、样本、样品等。从该条款我们还可以得知:如果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申请日前已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但他人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并没有被公布或公告,那么在他人之后同样的专利申请 仍具有新颖性。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 条即: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那么它“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 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 里所说的合法权利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