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2]该定义参考了骆永家的观点,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并见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3] [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庒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4] [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5] 参见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6]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7]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8] [德]拉德布鲁赫著 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9] 以下前三种观点参见[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10] 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1] 姜世明:《二00二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载《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 [12]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3]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4]参见骆永家:《证明妨碍》,《月旦法学杂志》,第69期。[15]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16] 本文对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设置,参考了民法中侵权责任要件构成中的一些观点和作法。[17] 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30页。[18]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19] 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20] 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1]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22] 高志强:《举证责任倒置实务研究》,人民法院报网上文章,2001年8月24日。[23]陈界融著:《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24] 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2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90页。[26]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27]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28]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9页。[29]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63页。[30][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1][日]高桥宏志著 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 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32]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页。[33] 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34]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35]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36] 罗筱琦、陈界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巻。[37] 详见200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8]张卫平著:《证明妨害及对策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第158页。[39]参见许士宦:《证明妨碍》,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