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的时候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若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的,应当通知在六个月内补缴,并同时缴纳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专利权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