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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干警学术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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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干警学术论文参考文献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既具有专政职能,又具有民主职能,它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兼具人民公仆和人民卫士的双重社会身份,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解决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问题是公安队伍的发展趋势,也是摆在县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如何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笔者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公安局近几年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强化队伍规范管理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成效,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以“党务主导警务”,将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置于党委的坚强领导之下一是按照“公安工作必须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的原则,注重“条块结合”,狠抓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党委领导和行政管理形成合力,使党的先进性时刻体现在公安工作中。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签订党建责任书、建立党建联系点等措施,加强党委的组织建设,逐步形成以“党务带动警务,以党务带动队伍”的格局。二是建立健全党委班子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一岗双责”,狠抓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班子成员的领导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率先垂

警察干警学术论文范文

三、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途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从宏观上指导全国监狱系统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原则,也从微观上为每一个监狱指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我个人认为,就每个监狱来讲,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进行“建设”工作的基本途径。每个监狱,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畏难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好高鹜远,不切实际,纸上谈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滚动发展,每年办成几件事,这样就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向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迈进。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总体上讲包括两个方面,即以监狱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教育设施、生活卫生设施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设备、工艺为内容的硬件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方法、劳动手段、改造效果为内容的软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缺一不可。做为监狱领导,必须认识到硬件与软件是辩正统一的,硬件建设搞好了,有利于软件建设;软件建设搞好了可以促进硬件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如果只抓硬件的物质文明建设显然不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只抓软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达不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二者是辩正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得软硬并举。当然硬件建设是要花钱的,在当前财政和投资保障不能很快到位,多数监狱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出规划逐项分步进行。而且这些建设项目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水平应当相适应,争取一次建成达标避免时过不久又得更新改造,造成二次投资或浪费。软件建设,主要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改造效果等。从经济角度讲,这些可不花钱或少花钱,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以软件先行,但这决不是说软件好搞,容易达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软件建设比硬件建设更重要,难度更大。司法部提出:“要注重软件建设”、“软件要强”,这不仅说明中国监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我们一些同志一味强调物化建设的误解,从而推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软件需要硬功夫,当前在软件上,要结合贯彻《监狱法》,一条一条地检查自己监狱的工作,凡与《监狱法》相抵触的,应当立即停止;凡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的监规制度等,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同时要继续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分考核、依法奖罚的制度。全面推行三分工作,把防逃、防重大恶性案件、防非正常死亡的各项安全防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在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要加大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特殊学校,建设丰富多彩,有益于改造的监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助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帮教等。通过这些切实使监狱的软件强起来,上一个新水平。这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软件建设实实在在的工作,也能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实实在在的基础工作。参考文献 : 1.吴宗宪 《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8月版2.张秀夫 《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论文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分类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1]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社会主义的监狱。着意味着它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监狱工作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关键词]:现代化 文明 监狱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神圣职责,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事在必行。一、正确认识、深刻理解贯彻《监狱法》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是增强现代化文明监狱紧迫感、提高自觉性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全国监狱机关和全体监狱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盼望已久的盛事。《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工作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日趋完善,也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趋势,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贯彻《监狱法》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二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要求,相辅相成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既是贯彻《监狱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结果,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尤其是“软件”建设的硬性标准集中体现在《监狱法》的概括规定中,用精练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来,为监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这不仅使现代化文明监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和制约现代化文明建设在法制建设轨道上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要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就必须严格 贯彻执行《监狱法》,依法建设是前提,是基础,决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保证准确正确地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另一方面,贯彻《监狱法》,严格依法治监,离不开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基本物质条件,较好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是监狱依据《监狱法》,发挥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强化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完成惩罚和改造基本任务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加强监狱的现代化“硬件”建设。同时随着《监狱法》的贯彻落实,《监狱法》所要求的物质保障体系,尤其是监狱的财政经费、投资保障、资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必将逐步到位,这也为我们建设现代化文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有认识到这些,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增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紧迫感。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监狱干警队伍。不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通过干警的活动去实现。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有力保证。政治坚定是根本,全体监狱干警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各项建设的首位,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观察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在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势中坚持坚定的思想立场,善于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创建工作实践;纪律严明是保证,作为准军事性的司法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没有严明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一切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和保证完成,纪律是执行实践的保证;作风过硬是基础,勤政廉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遇险不惊,沉着镇定,具有独立处理和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最起码的要求;业务精通是前提,业务素质是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法律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执法水平,只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把创建工作真正地做好,“犯人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但是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在没有完成这个艰苦过程的情况下,这些人有许多都是‘饿老虎’,我们的监狱、劳教警察都是‘训虎人’,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们咬死、咬伤。”[2]所以做为监狱、劳教警察一定要保证能够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被那些“饿老虎”咬死、咬伤。但是近年来,在少数监狱人民警察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有不少干警法治观念不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从严教育、从严培训、从严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 同时,还要看到,加强队伍建设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加强全党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我们司法行政系统来说,要进一步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推向前进。现代化文明监狱要靠有现代化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不可能设想用落后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那是不可想象的。再从犯罪率和犯罪性质来看,现在关押的犯人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再加上这几年的“严打”收押的犯人和过去也不一样,暴力犯多,团伙犯罪多,重新犯罪多,改造的难度、保障监狱安全难度也比过去大大增加。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想更好地完成我们所担负的任务,确保监狱的稳定,努力提高罪犯的改好率,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国家社会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要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抓队伍、促业务,才能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提高,才能够保障监狱的稳定,罪犯的改好率才能不断提高,重新犯罪率不断降低。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障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要建设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必须加强监狱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监狱党委的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通过建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严格考核体系,合理的竞争机制,良好的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培养和选择一批优秀的青年干部进入监狱各级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总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组织保证,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全过程中,只有紧紧抓住这一点,才能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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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警察学院学报

第一所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在沈阳; 第二所是铁道警察学院,在郑州;第三所是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在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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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干警党校干部毕业论文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1000字。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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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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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在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算法、语言程序等。

人民检察院举办了“我与检察共成长”主题征文活动,激励干警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努力推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下面是我分享的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1

身形清瘦。性格坚韧,说话慢条斯文、行事却干净利落,她就是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张芳,一位已从事检察工作十六载的青年检察官。在担任政治处副主任期间,她身兼数职,继续从事公诉科出庭公诉工作,始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抓牢。

从刚踏进检察院的一个年仅十八岁的小姑娘,到现在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个人、办案能手,多次荣获上级院嘉奖,一份份沉甸甸的荣誉见证的却是十几年如一日,以最务实的态度和最敬业的精神默默地践行着一名检察官的庄重使命和为民情怀。

她,有一股闯劲。2009年6月,张芳被调入公诉科工作。为尽快适应公诉工作,承担起办案重任,她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学习和比赛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出庭公诉水平。庭审不仅考验公诉人的法律素养,更需要公诉人能够随时应对各种出其不意。为更好的掌握庭审局面,她经常向 经验 丰富的老同事请教探讨出庭细节,一点一滴逐步丰富出庭经验、提高公诉水平。正是凭着这股闯劲,张芳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硬是把自己从一个公诉工作的门外汉变成了精通各项公诉业务的行家里手。2013年,在该院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中,张芳经过民主测评、业务考试、党组测评层层遴选,又以优异的成绩走上了政治处副主任的岗位。为了在做好公诉工作的同时,能够积极协助领导完成政治处相关工作,她更加注重提前安排工作、高效率完成工作、加班加点工作。

她,有一股干劲。多年来,张芳始终以一名优秀检察干警的标准鞭策自己,始终以一名新进检察干警的姿态不断提升自己。在工作中,她坚持每办好一起案件,作一次回顾 总结 ,用自己的总结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能力。工作中,她更是勤于探索、乐于调研,努力将办案所得、所悟形成理论成果,真正做到了上马能打战,下马能做文。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她结合工作实际,先后撰写的数篇调研 文章 和宣传稿件相继在《检察日报》、《安徽检察》、《新安晚报》等国家、省市级报刊上发表交流。

她,有一股巧劲。公诉工作不仅需要苦干,更要巧干,查微析疑,善于思考,于细微处见公正,这一点在张芳身上无疑得到了最好的诠释。她常常说“我们的工作决定了他人的命运,“认真”二字是时常要谨记心头的”。例如,其办理的王某等三人采取驾驶摩托车抢包的方式实施抢劫、抢夺一案,在细致地审查案卷后,她发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存在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定的错误。本着尊重法律、保障人权的原则,她重新一笔笔地核对犯罪事实,摘录关键问题,从中发现证据间的矛盾、疏漏之处。最终,不仅切实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更有效捍卫了法律权威。

她,有一股柔劲。在办理青少年犯罪中,张芳始终立足“ 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恰当运用包括不起诉在内的多项制度,为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开辟新的通道。如办理未成年人琚某某等三人盗窃案时,她通过查阅卷宗和实地走访了解到,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家境良好且没有不良习性,其犯罪纯属为图一时之快的偶发性犯罪,且被盗财物也已归还失主。案发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高考结束,其中两人已被学校录取、一人正准备 出国 留学 ,如此时对其起诉,不仅会彻底断送孩子的学业,还会给他们的成长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综合各方情况,她建议并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三人决定不起诉。琚某某等人经过这次教训,重回校园后一直勤奋学习,自觉远离各种不良诱惑。此案的成功办理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张芳,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言谈间没有豪言壮语,举止间没有惊天动地,有的只是视百姓为父母、待人民重如山的恤民之心,有的只是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投身检察事业的为民情怀。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2

不知不觉我在院里已经上班两年了,在工作中经历了很多人和事,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记得刚来院里时,除了参加工作的欣喜之外,就是不知所措的茫然,但是有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笑脸让我抛却了多余的顾虑。

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我知道了作为一名检察干警,不论是在公诉部门,还是在自侦部门,我们的每一项活动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进程,我们每一次失误都可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深厚感情,具备正确把握国家政策的政治敏感性,具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更重要的是永远不要忘记一个人应有的良知,永远不做违背自己良心的事。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不断地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立足于本职工作,尽力完成工作任务。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为党和国家政治经济保驾护航贡献出一份微薄力量。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3

2008年带着梦想与期待,我来到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走进了这个多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优秀集体,成为了一名检察队伍的新兵。当时我总觉得,我什么时候能够拥有自己量身定做的检服,什么时候能够配上庄严的检徽,什么时候能够漂漂亮亮的办上一起案子,什么时候能够成为一名在法庭上慷慨激昂的出色的国家公诉人?这是我的愿望!

我开始观察我身边的每一个人,心里总是在想,在这优秀的集体中,作为一名检察官一定要有什么过人之处,他们的生活一定很精彩,他们的工作一定很是风光。慢慢的,我却发现,他们太平凡了,平凡的就像是水滴,院里的每一位干警,都那么朴实、认真、敬业。

我常常看到我的同事们,接待申诉的老百姓们, 耐心而又细致,用自己的爱心,擦亮了控申这扇窗子,却常常忘记了下班的时间,忘记了嗷嗷待哺的孩子。

批捕的案子,期限短,任务重,厚厚的刑事卷宗,记载着每一份证据,常常摊开一本案卷,在电脑前一坐就是一天,常常倒上一杯水啊,等到凉透了才想起要端到嘴边。

公诉科的同事们,常常刚刚开完庭,又忙着去提审、去传唤。

晚上加班是反贪局的家常便饭,第二天面容憔悴,还要坚持按时上班,他们没有完整的假期,只要一上了案子,提起 笔记本 电脑就走,家里根本顾不上照看。

所有这一切,我体味着,思索着,感动着,原来检察事业的成功,是建立在每一位普通干警的默默无闻里,在点点滴滴的无私奉献里,在直面犯罪分子的无畏里,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里,在电脑键盘上的敲敲打打里,在大家都下班了,办公室却悄悄亮起的灯光里……他们就是我的榜样!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4

2021年,我已经为了我的检察梦奋斗了8年也执着了8年,刚刚进院时那些青涩的愿望,也渐渐实现,但我也在思索,那些愿望就是检察梦?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渐渐明白了,其实检察梦并不简简单单是穿上那身检装更不是有了检察官资格能起诉案件坐在公诉席上,而是坚守对祖国的忠诚,对法律的信仰,对人民的热爱,对行为的慎独,对工作的执着,对案件的负责,对犯罪的不枉不纵。

我们是太阳底下最平凡的人,我们用自己的心力支持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三尺公诉台前我们用语言书写正义的过程,一份份起诉书,体现着我们的价值。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用我们的忠诚、廉洁,诠释着检察官的意义。这才是我所追求的梦想,而这个梦想永远,在!路!上!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5

以思想政治工作熏陶人,增强队伍素质。区检察院始终把加强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做到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三同步",即: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安排同步;分析队伍状况与分析办案工作同步;总结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情况与各项办案工作完成情况同步。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上寻求突破,实现由"灌输型"向"疏导型"、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去年4月,区检察院委托区委党校分批举办每期1周的党员培训班,对全体党员进行党性、宗旨、理想、廉政的专题教育,并专门请市委党校教授作 报告 ,培养干警的 爱岗敬业 意识,开拓干警视野,提高干警的政治理论素养。同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廉政格言"征集活动和"叙述我身边的 故事 "征文活动,弘扬勤政为民、爱岗敬业、廉洁奉献的典型 事迹 。

以教育整顿鞭策人,改进工作作风。通过开展集中教育整顿,进行执法大检查,认真查摆突出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措施 。积极组织干警参加社区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通过与居委会"结对共建"、与特困户"结对帮困"等活动,促进干警深入群众,转变作风,取信于民。同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院科两级干部做到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打"整治斗争开始后,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提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的同时须填写《廉政情况备案表》等"六个同时"的规定,严格办案纪律。此外,区检察院还强化制约,加强内外监督。制定了检察干警8小时以外的廉政守则,并倡议让检察干警的家属当好8小时以外的"廉内助",这些守则、倡议都变成了检察官的自觉行动,他们说:我们看中自身的廉洁形象,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明白,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公正统一实施和法律监督之剑是掌握在他们放心的人的手中。还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指导工作,主动上门向"检风检纪"监督员汇报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召开发案单位座谈会以及参与庭审旁听等活动,对该院干警文明办案、廉洁自律情况实行有效监督。

以人事改革激活人,整合人力资源。根据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顺利完成了精简检察编制10%的任务。围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成了新一轮中层干部选任竞聘工作,加大中层干部的交流力度,选拔一些年轻同志走上中层干部的领导岗位。推行非领导职务双向选任制,在全院范围内调整人员结构,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为全院工作的开展增添了活力。区检察院强化干警岗位考核工作,使之成为严格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

以教育培训锻炼人,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各层次教育培训,逐步实现由应急型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干警的学历层次大大提高,该院现有干部人数122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103人,占8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64人,占52%;其中研究生3名,在读研究生7名,占8%。为进一步提高干警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综合办案能力,区检察院还结合业务工作的需要,邀请复旦大学等高校知名教授来院讲授业务理论、文书写作等知识,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刑法知识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努力营造学理论、钻业务的氛围,取得了检察系统全员基本素质考试100%通过率的好成绩。

数载汗水,结出累累硕果。区检察院先后被授予"五好"检察院和市文明单位的称号,还涌现了市检察系统"优秀侦查员"、"优秀批捕能手"、"优秀未检办案能手"等一批检察专业人才。但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成绩和荣誉只能代表过去,要想在新形势下有所作为,必须快马加鞭,更进一程。新春伊始,全院干警正铆足劲向全市先进检察院的目标冲刺……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6

"打铁先要自身硬。"检察机关面临反腐败的考验,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查办职务犯罪、监督公正执法的职权,而对手往往都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为了造就一支顺应新世纪发展需要和"双高区"区位特点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区检察院大力推进素质工程,进一步使干警认识到:检察官的素质和形象重于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仅仅作为一句弹性很大的道德格言,而应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以目标管理激励人,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创建目标,必须要有严格的目标管理,而高效的目标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手段,其中,干警的岗位目标考核既是一项最基础的目标管理,又是一种最重要的管理手段,这是该院上下通过几年来的考核工作实践所形成的共识。一方面从中层干部的岗位任期目标考核抓起,以竞聘为激励,考核为手段,以队伍管理的成效和业务工作的成绩为重点,考评中层干部的工作实绩。一方面加大对一般干警的考核力度,实行末位淘汰制,突出对能力、质量和责任心的考核,力求克服"鞭打快牛"、"能者多劳不多奖"等积弊,使优秀的年轻干警脱颖而出,增强了择优上岗的竞争氛围。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7

小时侯的我,年幼无知,对于“理想”的解释是:长大所要从事的职业。

每当叔叔阿姨问我的理想是什么,我便会自豪地对他们说:“我将来是要干大事的!”可是,对于什么是大事,我有点糊涂了,只是在心中有着这样一些形象:老师,很崇高,是辛勤的园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医生,很伟大,是救死负伤的白衣天使;警察,很勇敢,是帮助民众讨公道的“包青天”……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对理想改变了看法:说小一点,它就是你想要从事的职业;说大了,它就是你的抱负。我现在是一名中学生了,了解了许多关于政治方面的事。我觉得,一名检察官身上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他的一句话,一道命令,就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许会让无辜百性蒙受不白之冤,也许会让罪该万死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昨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我看了中国十大法制人物的颁奖典礼,其中之一就是一名检察官,名叫杨竹芳,她是一位优秀的检察官,自从从事这个职业以来,从没有办过一件错案。她是我心目中的偶像。

我要好好学习,做一位像杨竹芳那样的检察官。同时,我还要做“宝贝回家”栏目的志愿者,帮助那些被拐卖了孩子的父母,照亮他们的寻亲之路,把他们的孩子从人贩子的魔爪中救出来。因为当我们和父母享受天伦之乐时,他们却沉浸在失去骨肉的痛苦之中。

丢了东西的失主都心急如焚,更何况失去了骨肉的人们呢?我的力量也许很小,但是火柴在瞬间也能创造永恒!如果人人都伸出自己的双手,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那么我们的祖国将是一个幸福、和睦、美满的大家庭!

我与检察共成长优秀征文8

海迪阿姨曾经说过:“人生就像一只小船,而理想就是小船上的风帆”,我的理想便是当上威风凛凛的法院检察官,这是我童年的理想,我的宏图大志。

我这个理想来自一本叫《皮皮鲁和419宗罪的书》。我看完这本书后,我便确定了我的远大理想:我一定要当法院检察官!于是我与检察官这个理想结下了不解之缘。我大量地阅读关于法律的书籍,不停地关注电视上的法治报道,有时电视上会上演一些有关中国刑法的节目,我也会记下来,并且当场背下来。因为我知道要想当上人民检察官有多么得不容易,要学业高,有灵活的脑子,并且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于是,我在课堂上积极回答问题,并且争取每一次的演讲比赛,我的名次都能名列前茅,在每次考试,我也拿出十二分精神去面对它,尽心尽力地去考,为的就是在我以后的学法生涯中,我有优异的成绩与出色的表现。使我能真正当上检察院法官,为人民除害,将那些不守法的不法分子追拿辑捕,使他们改邪归正,不再成为人们心中的严重的眼中钉,肉中刺。让他们与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和睦相处。

当人民检察官就是让人民的人身利益、财产受到保护,做好人民心中的'清官。为此,为了实现我少年的理想,为了让我的宏图大志得到个好的发展。所以,从今天开始,我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遵纪守法,励志图强,为我的人生梦想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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