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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宪同志发表的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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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宪同志发表的相关论文文献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2005.3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1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1.9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3.9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无论是研究中国近代政治史,还是研究中国近代思想史、文化史,大家都无一例外地把五四新文化运动作为一个重要时段来考察。而要考察五四新文化运动,谁也不能忽略《新青年》这个杂志。这个杂志的出现及其所凝聚的力量、所产生的影响,都太大太重要了。它是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光芒四射的一页,对此后中国革命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新青年》创刊的背景《新青年》的创刊,最大动因是辛亥革命后,以袁世凯为首的旧势力倒行逆施,导致政局混乱、民怨沸腾,让人们普遍感到失望。先进知识分子于混乱与苦闷中力图为国家、民族寻找到一个新的出路。辛亥革命的主动力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其领导的武装起义严重打击了清朝统治力量。但清室退位后,全国政权却落到以袁世凯为首的旧势力手中。袁世凯在镇压了“二次革命”之后,先是取消国会中国民党议员的资格,紧接着就解散国会,把立宪派也踢到一边。表面上,袁世凯似乎使天下“定于一”了,实际上他的有效统治只限于北方数省。革命党与立宪派分别在南方数省保持着很大的影响力。但真正拥有权力的,除了袁世凯的势力,是各地大大小小的军阀、政客。承清末数十年腐败政治,加以数年革命与动乱,人民早已穷蹙不堪。当时的中国外债累累、外患频频,内战不断、灾荒连年。于是,变乱迭出,土匪遍地,民不聊生。身历清末民初革命、改革与动乱的梁启超有一段话,最能表明当时人们的失望心理。他说:“我国民积年所希望所梦想,今殆一空而无复余。惩守旧而谈变法也,而变法之效则既若彼;惩专制而倡立宪也,而立宪之效则既若彼。曰君主为之毒也,君主革矣,而其效不过若彼;曰乱党为之梗也,乱党平矣,而其效不过若彼。二十年来朝野上下所倡言之新学、新政,其结果乃至为全社会所厌倦所疾恶。言练兵耶,而盗贼日滋,秩序日益扰;言理财耶,而帑藏日益空,破产日益迫;言教育耶,而驯至全国人不复识字;言实业耶,而驯至全国人不复得食。其他百端则皆若是。”他形容当时社会之险象“譬犹悬千石之钟于坏宇,而恃一发以系之,旁无化身,而后无替人,天下险象孰过于是”。可以说,当时一些人心理上都以为中国必亡。另一位身历当时种种艰难困苦的陈独秀也说:“自国会解散以来,百政俱废,失业者盈天下。又复繁刑苛税,惠及农商。此时全国人民,除官吏兵匪侦探之外,无不重足而立,生机断绝,不独党人为然也。”在这种状况下,先进知识分子们秉承中国历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使命感,苦苦寻觅国家和民族的出路。《新青年》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创办起来的。从《青年杂志》到《新青年》陈独秀是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中特别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人。他是清末著名的革命党人,但却不曾参加过同盟会。“二次革命”后,他就想到要办杂志,从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入手,为国家和民族寻找走出愚昧、穷困、动乱并朝向长期发展的道路。他到上海,对亚东图书馆经理汪孟邹说想要办一个杂志,“只要十年、八年的工夫,一定会发生很大的影响。”这就是他创办《青年杂志》的最初动机。为什么以“青年”为刊物的名号呢?这是因为,当时头脑比较清醒的人都认为,中国社会积腐太深,中年以上的人大抵都为旧污所染、旧习所困,唯有青年是国家和民族一线生机所系。李大钊说:“国中分子,昏梦罔觉者去其泰半,其余丧心溃气者又泰半。”希望只能寄托于青年。陈独秀认为,当下“充塞社会之空气,无往而非陈腐朽败焉,求些少之新鲜活泼者,以慰吾人窒息之绝望,亦杳不可得。循斯现象,于人身则必死,于社会则必亡。”所以他说:“予所欲涕泣陈词者,惟属望于新鲜活泼之青年,有以自觉而奋斗耳。”就连梁启超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对青年学生们说,“以诸君一己之命运,即吾中国之命运也。我辈年已老大,对于国家已负莫大之罪孽。国家之所由致此者,皆吾辈中年人之责也。而吾国将来唯一之希望,即未来之学生,即今日在座诸君是也。”他断定“吾国处飘摇欲倒之境,所恃者厥为青年。”陈独秀等人都认为,创造一个新国家,求得真共和,只有把希望寄托于青年。所以,他们的杂志主要是面对青年说话。其创刊号所登的《社告》第一条即明言:“国势凌夷,道衰学弊,后来责任端在青年。本志之作,盖欲与青年诸君商榷将来所以修身治国之道。”而这一期上的重头文章,就有陈独秀的《敬告青年》、高一涵的《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汪叔潜所写的《新旧问题》,实际上也是向青年说话,文章最后一语即请“吾社会未来之主人翁”对新旧问题要“急择所趣舍”。陈独秀翻译的《妇人观》,无疑也是对青年女子说话。此外,还有自署“一青年”翻译的美国人的《青年论》。我们从《青年杂志》和后来改名《新青年》的“通讯”专栏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对这个刊物感兴趣的、作出回应的恰恰主要是青年人。他们有问求学门径的,有希望介绍新书的,还有讨论卫生问题、女子问题、文学问题、统一国语问题、政党问题、国体问题、对孔子的态度问题等等的。《青年杂志》出版后很受青年人的欢迎,第一卷第二号已登出在全国各地有代派处76处。据当时的亚东图书馆编辑汪原放回忆,《青年杂志》初办时每期只印千余册,后来增加到一万五六千册。这一万五六千册的数字,应该是到五四前后的时候了。但从第二卷改称《新青年》后,发行量应有较大增长。《青年杂志》改称《新青年》,原属偶然。负责印行《青年杂志》的群益书社受到了教会方面的压力。教会方面借口教会办有《上海青年》,反对他们用“青年”的名号。群益经理人遂提议改名《新青年》。没想到,这恰好正中陈独秀及其朋友们的下怀。《新青年》带动了受新思想、新观念影响的一代新青年出现。个性主义和世界化《青年杂志》和《新青年》是用什么样的新思想、新观念熏陶出来、鼓动起来一代新青年的呢?多年来研究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人一致认为,《青年杂志》和《新青年》所倡导的新思想、新观念最主要的是科学与民主。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科学与民主作为一种观念在清末已经比较普遍流传,只是在新文化运动中这两个概念变得充实和深刻得多了。如果仔细考察《青年杂志》和《新青年》所着力倡导并加以深刻论述和身体力行的,我觉得还可以有更具涵盖力、也更容易与清末以来先进知识分子们所大力宣扬的东西有所区别的说法。这个说法,可以用个性主义和世界化来概括。陈独秀在《青年杂志》创刊号上所发《敬告青年》一文,实际上相当于发刊词。他提出六条倡议:“一、自主的而非奴隶的;二、进步的而非保守的;三、进取的而非退隐的;四、世界的而非锁国的;五、实利的而非虚文的;六、科学的而非想象的。”这里的第二、第三条即“进步的而非保守的”和“进取的而非退隐的”基本上是进化主义观念,在清末已经相当流行。第五条“实利的而非虚文的”与嘉道时期以来的经世致用思想显然有相承的关系。第六条“科学的而非想象的”上面已说过。第一条“自主的而非奴隶的”,陈独秀所表达的是个人主义的精义。因个人主义在汉语文献中经常被扭曲,故《青年杂志》和《新青年》的作者们更多地使用个性主义的提法。这种个性主义观念,清末虽有梁启超宣传过,但不曾普及。《青年杂志》和《新青年》的作者们把个性主义看成是青年们能否觉醒、民主制度能否在中国得到落实的最大关键。第四条“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应当说是比较新鲜的提法,而且它可以涵盖更多东西,其基本要义是开放的观念。个性主义追求的是人的解放,主要是个人的解放和个人创造精神、创造力的解放。世界化追求的则是与世界文化的充分互动。人家有好的东西,我尽量地学习借鉴;我们自己有好的东西,则要尽量地介绍给别人,完全打破“夷夏之防”,消除“中西文化”的困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够解放自己每一个成员的创造力,又能够轻松地学习和借鉴世界先进文化,还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其进步与发展呢?可以说,这就是当年陈独秀他们及其所呼唤的新青年们热烈追求的目标,也是他们要传递给全体中国人的主要的新思想、新观念。

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1] 中华民族形成很早,但民族意识较为淡薄,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古代的中华民族是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而不是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这也是一些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民族和民族主义的重要原因。然而,1840年的鸦片战争后,尤其是1895年的甲午战争后,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近代民族主义开始传入中国,并促进了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发展和高涨。[2]而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发展和高涨,则又进一步促进了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中华民族自我意识觉醒的主要标志,便是中华民族这一表示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统一的民族共同体之观念的形成,它包括这一观念的提出、确立和得到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 关于“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学术界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尤其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黄兴涛教授有长篇论文《民族自觉与符号认同:“中华民族”观念的萌生与确立的历史考察》发表(载香港《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第1期创刊号),对“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研究做出过重要贡献。但这些成果很少将“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及其演变过程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或缺失。实际上,“中华民族”这一表示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统一的民族共同体之观念从提出到确立、再到被各族人民普遍认同,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发展和高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就“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作一研究,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 清末民初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阶段,[3]也是“中华民族”观念的提出和使用阶段。而最早提出和使用这一观念的便是最早引进和介绍西方民族主义的梁启超。1901年,梁启超在《中国史叙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的观念,并将中国民族的演变历史划分为三个时代:“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一统,是为中国之中国,即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也”;“第二,中世史,自秦统一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即中国民族与亚洲各民族交涉、繁赜、竞争最激烈之时代也”;“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为世界之中国,即中国民族合同全亚洲民族与西人交涉、竞争之时代也”。[4] 1902年,梁启超又在“中国民族”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的观念。他在是年发表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首先用诗一样的语言对“中华”一词的内涵做了说明:“立于五洲中之最大洲而为其洲中之最大国者,谁乎?我中华也;人口之居全地球三分之一者,谁乎?我中华也;四千余年之历史未尝一基础中断者,谁乎?我中华也。我中华有四百兆人公用之语言文字,世界莫能及。我中华有三十世纪前传以来之古书,世界莫能及。”[5]接着,在论述战国时期齐国的学术思想时他第一次使用了“中华民族”一词:“齐,海国也。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权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出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6]不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1904年)等文中他又多次提到“中华民族”,并就“中华民族”自始是单一民族还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如果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则有无“最重要之民族”以及“最重要之族为何”等问题进行了考察。[7] 继梁启超之后,清末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观念的还有立宪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杨度和著名的革命党人章太炎。杨度在1907年发表的《金铁主义说》一文中不仅多次提到“中华民族”,并且还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中华”作为民族名称的由来和特征:“中国向来虽无民族二字之名词,实有何等民族之称号。今人必目中国最旧之民族曰汉民族,其实汉为刘家天子时代之朝号,而非其民族之名也。中国自古有一文化较高、人数较多之民族在其国中,自命其国曰中国,自命其民族曰中华。即此义以求之,则一国家与一国家之别,别于地域,中国云者,以中外别地域远近也。一民族与一民族之别,别于文化,中华云者,以华夷别文化之高下也。”[8]同年,章太炎在《民报》第15号上发表《中华民国解》一文,其中也两次提到“中华民族”,一次是转引杨度的话,另一次是他自己的论述。他说:“中国魏晋以来,异族和会者数矣。稽之谱谍,则代北金元之姓,视汉姓不及百一,今试于通都广市之间四方所走集者,一一询其氏族,旧姓多耶?抑吊诡殊恒之姓多耶?其间固有私自改变与朝廷赐姓者,徵之唐宋人姓氏书中其数犹最微末。夫岂徒中华民族之空模,而以他人子弟充其阙者。”[9] 就梁启超、杨度和章太炎对“中华民族”这一观念的具体使用来看,一方面,无论是梁启超、杨度,还是章太炎,他们都是在“汉族”的涵义上使用“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梁启超曾明确指出,“今之中华民族,即普通俗称所谓汉族者”,它是“我中国主族,即所谓炎黄遗胄”。[10]另一方面,梁启超、杨度和章太炎在“中华民族”是“文化”称谓还是“血统”称谓的理解上又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梁启超和杨度强调“中华民族”是一“文化”的称谓,而非“血统”的称谓,历史上那些接受了中华文化而非汉民族血统的民族实际上已成为中华民族亦即汉民族的一部分。梁启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就认为,“中华民族”是多民族融合的产物,在对其融合过程进行了详细考察后,他“悍然下一断案曰:现今之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数民族混合而成”。[11]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一文中更是一再强调,“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之族名。故《春秋》之义,无论同姓之鲁、卫,异姓之齐、宋,非种之楚、越,中国可以退为夷狄,夷狄可以进为中国,专以礼教为标准,而无亲疏之别。其后经数千年混杂数千百人种,而称中华如故。以此推之,华之所以为华,以文化言,不以血统言,可决知也. 故欲知中华民族为何等民族,则于其民族命名之顷,而己含定义于其中。与西人学说拟之,实采合于文化说,而背于血统说。华为花之原字,以花为名,其以之形容文化之美,而非以之状态血统之奇,此可于假借令意而得之者也。”他并且要人们相信,随着各民族之间融合的加强,不久的将来,“不仅国中久已无满、汉对待之名,亦已无蒙、回、藏之名词,但见数千年混合万种之中华民族,至彼时而更加伟大,益加发达而已矣”。[12]就梁启超尤其是杨度对“中华民族”的论述来看,他们不仅认识到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的民族特征,而且已经初步具有了“中华民族”是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称谓的思想。但和梁启超、杨度不同,章太炎则更看重血统对“中华民族”亦即汉民族形成的作用,他在《中华民国解》一文中就批评杨度“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之族名”的观点有“三惑”:一是“未明于托名标识之事,而强以字义皮傅为言”;二是“援引《春秋》,以诬史义”;三是“弃表谱实录之书,而以意为衡量”。他认为杨度对“华”字本意的理解是错误的,“华”的本意或第一义是地域名和国名,不是族名,不能随意将“华”作“文化”、“华美”或“文明”解。他虽然亦承认历史上的汉族对其他民族的融合或同化作用,其他一些民族已成为汉族的一部分,但同时又强调现实中汉族与满族没有完全同化,汉族是汉族,满族是满族,满、汉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血缘区别。用他的话说:“夫言一种族者,虽非铢两衡校于血统之间,而必以多数之间同一血统者为主体。何者?文化相同,自同一血统而起,于此复有殊族之民,受我抚治乃得转移而翕受之。若两血统立于对待之地者,虽欲同化莫由”。而现实中的汉族和满族就“立于对等之地”,满族不仅不受汉族的“抚治”,相反还统治汉族,对汉族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所以满、汉之间不可能像杨度所说的那样完全同化,成为一个民族。[13] 实际上,梁启超、杨度与章太炎认识上的这些不同,是与他们不同的“民族建国”主张联系在一起的。受20世纪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影响,“民族建国”是以孙中山、章太炎为代表的革命派和以梁启超、杨度为代表的立宪派和的共同要求,[14]但在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国家的问题上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严重分歧。概而言之,以孙中山、章太炎为代表的革命派则主张“排满”,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而以梁启超、杨度为代表的立宪派主张“合满”,建立一个包括满族在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此,他们曾展开过激烈论战。章太炎的《中华民国解》一文就是为了批驳杨度的《金铁主义说》而撰写的。在论战中,革命派从“排满”的需要出发,他们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华夷之辨”观念中所包含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种族民族主义思想,强调汉民族与满族之间的种族区隔,比如刘师培在《辨满人非中国之臣民》一文中就一再强调,“满、汉二民族,当满族宅夏以前,不独非同种之人,亦且非同国之人,遗书具在,固可按也”。为了辩明满、汉“种界”,证明满、汉不是一个民族,刘师培还特作《中国民族志》一书。陶成章在《中国民族权力消长史叙例七则》中把满族归入蒙古族,以证明满族与汉族不是同种。自称为“革命军中马前卒”的邹容,其《革命军》一书不惜以大量篇幅证明“吾同胞今日所谓朝廷、所谓政府、所谓皇帝,即吾畴昔之所谓曰夷、曰蛮、曰戎、曰狄、曰匈奴、曰鞑靼,其部落居于山海关之外,本与我黄帝神明之子孙不同种族也”。[15]与革命派相反,立宪派则从“合满”的需要出发,继承了传统的“华夷之辩”观念中所包含的“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华夏之”文化民族主义思想,强调满族已经与汉族同化,“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16]康有为的《辨革命书》一文,从种族、文化等多方面论证满族已为汉族的一部分,他说:“今上推满洲种族,则出于夏禹,下考政教礼俗,则全化华风,帝位只如刘、李、赵、朱,满族先于南阳、丰沛,其余无不与汉人共之,与汉人同之。”“故满洲在明时则为春秋之楚,在今则为汉高之楚,纯为中国矣。”梁启超在《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中针对革命派引用社会学者对于民族的定义(即(一)同血统,(二)同语言文字,(三)同住所,(四)同习惯,(五)同宗教,(六)同精神体质)以及据此认为满族是中国的异民族的观点一一作了批驳,他以大量的事实说明,“民族之六大要素中”,“语言文字”、“住所”、“习惯”和“宗教”这四大“要素”,满洲人已“纯然同化于我”,“血统”和“精神体质”这两大要素虽然还“不能奋下武断”,说满洲人已与汉人同化或没有同化,但满洲人与汉人有血统关系,以及满洲人在精神体质上与汉人有许多相同之处,则是不容否定的事实。所以,“以社会学者所下民族之定义以衡之,彼满洲人实已同化于汉人,而有(与汉人)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者也”。[17]杨度也一再强调,在汉、满、蒙、回、藏这“五族之中,满人文化又己全同于汉,一切语言、文字、宗教、习惯无不同也”,[18]已成为“同一民族”。[19] 就革命派和立宪派在“民族建国”问题上的论战而言,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可以说立宪派的主张是近代中国建立民族国家唯一正确的选择。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各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交往中,在血缘上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纯血统的民族存在,在文化上各民族之间相互影响,共同创造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华文化,并形成了共同的历史和文化记忆。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各民族都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过自己的贡献。如果像革命派所主张的那样,通过“排满革命”,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那么历史上形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就会发生分裂,满、汉民族之间就会发生仇杀,其结果不仅近代的民族国家建立不起来,而且还会给帝国主义侵略和瓜分中国提供机会,从而更进一步加重中国的民族危机。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中就写道:要是近代中国的民族建国真的像革命派所主张的,是要建立一个单一的汉民族国家,那么满、蒙、回、藏等民族也将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结果是“分一大国为数小国,分一大国之人民为数小国之人民,分一大国之领土为数小国之领土”,那些本以瓜分中国为基本国策的西方列强,如俄国和法国,“一见我五族分立,领土瓜分,岂有不欢欣鼓舞投袂而起,一从北方以取蒙、回,一从南方以取黔、粤者乎?以国内瓜分之原因,而得外国瓜分之结果,此不待蓍龟而可决者。而主张五族分立论或汉族独立论者,实俄、法之所乐闻,而思利用之,以为先驱者也。故中国之在今日世界,汉、满、蒙、回、藏之土地,不可失其一部,汉、满、蒙、回、藏之人民,不可失其一种”,否则,“一有变动,则国亡矣”。[20]所以,到了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后,革命派则迅速放弃了他们早先提出的“驱逐鞑虏”、建立单一的汉民族国家的主张,而接受了立宪派的“合满”建议,主张“五族共和”、“五族平等”,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中,孙中山向海内外明确宣布了“五族共和”、“五族平等”的建国方针:“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21]此后不久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将“五族共和”、“五族平等”之建国方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中华民国的成立,尤其是“五族共和”、“五族平等”建国主张的提出并成为基本国策,对“中华民族”观念的确立和形成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正如常燕生后来在《中华民族小史》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民族之名多因时代递嬗,因时制宜,无一定之专称。非若国家之名用于外交上,须有一定之名称也。中国自昔为大一统之国,只有朝代之名,尚无国名。至清室推翻,始有中华民国之名也出现。国名既无一定,民族之名更不统一。或曰夏,或曰华夏,或曰汉人,或曰唐人,然夏、汉、唐皆朝代之名,非民族之名。惟‘中华’二字,既为今日民国命名所采纳,且其涵义广大,较之其他名义之偏而不全者最为适当,故本书采用焉。惟今日普通习惯,以汉族与其他满、蒙诸族土名并列,苟仅以汉族代表其他诸族,易滋误会,且汉本朝代之名,用之民族,亦未妥洽,不若‘中华民族’之名为无弊也。”[22]因此,在民初,“中华民族”观念不仅得到了更大范围的使用,而且也更多地具有了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称谓的涵义。1912年1月5日,孙中山在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的《对外宣言书》中郑重宣示:“今幸义旗轩举,大局垂定,吾中华民国全体,用敢以推翻满清专制政府、建设共和民国,布告于我诸邦……盖吾中华民族和平守法,根于天性,非出于自卫之不得已,决不肯轻启战争。”[23]就目前发现的资料来看,这是孙中山第一次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观念,也是中国的官方文件对“中华民族”的第一次使用。3月19日,革命党领袖人物黄兴、刘揆一等领衔发起成立“中华民国民族大同会”,后改称“中华民族大同会”,在其发起的电文中他们写道:“鉴民国初建,五族涣散,联络感情,化除畛域,共谋统一,同护国权,当务之急,无逾于此。且互相提挈,人道宜然。凡我同胞,何必歧视。用特发起中华民族大同会”。同年秋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共和国历史教科书》,在讲到民国统一时也使用了“中华民族”:“我中华民族本部多汉人,苗瑶各土司杂居其间。西北各地,则为满、蒙、回、藏诸民族所居,同在一国之中,休戚相关,谊属兄弟。”[24]这是历史教科书对“中华民族”的第一次使用。 辛亥革命后,在沙皇俄国的策划下,哲布尊丹巴等部分蒙古封建王公贵族宣布外蒙独立,在库伦成立所谓的“大蒙古国”。哲布尊丹巴等人分裂祖国的罪恶行径,遭到了包括蒙古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反对。1913年1月,西部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蒙古族各王公在呼和浩特集会,制订了《西盟王公会议条件大纲》,一致决定“赞助共和”,反对外蒙古分裂。乌、伊两盟各札萨克还给库伦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发去文告,陈述“蒙古疆域,向与中国腹地,唇齿相依,数百年来,汉蒙久成一家”,“现在共和新立,五族一家……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劝诫他们“翻然悔悟,协助中华”,取消俄库协约,不要“堕俄人狡谋”。[25]就目前所发现的资料来看,这是中国少数民族第一次采用政治文告的形式,公开承认自己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其历史意义不言而喻。在此前后,袁世凯也以民国大总统的身份致信哲布尊丹巴,指出“外蒙同为中华民族,数百年来,俨如一家。现在时局阽危,边事日棘,万无可分之理”。[26]袁氏此处对“中华民族”观念的运用,与乌、伊两盟各札萨克致哲布尊丹巴的文告如出一辙。 [1]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时期(1931—1945)民族复兴思潮研究”(批准号:09BZS033)和国家民委2011年重大委托课题《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演变及影响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刊发于《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 [2] 郑大华:《论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思想来源和形成》,《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3] 参见郑大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形成、发展及其他》,《史学月刊》2006年第6期。 [4] 梁启超:《中国史叙论》,《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六,中华书局1989年,第11—12页。 [5]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七,中华书局1989年,第1页。 [6]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之七,中华书局1989年,第21页。 [7] 梁启超:《历史 上中国翠竹 之观察》,《饮冰室合集》(八)专集之四十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页。 [8] 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373—374页。 [9] (章)太炎:《中华民国解》,《民报》第15号。 [10] 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饮冰室合集》(八)文集之四十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第1页。 [11] 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饮冰室合集》(八)文集之四十一,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第4页。 [12] 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374页。 [13] (章)太炎:《中华民国解》,《民报》第15号。 [14] 参见郑大华《论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思想来源和形成》,《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 [15] 邹容:《革命军》,《猛回头——陈天华 邹容集》,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9页 [16] 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第224页。 [17] 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第224—226页。 [18]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05页。 [19]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一),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374页。 [20]杨度:《金铁主义说》,《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4页。 [21]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2页。 [22] 常乃德(常燕生):《中华民族小史》,爱文书局1928年,第5-6页。 [23] 孙中山:《对外宣言书》,《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8页。 [24] 《共和国历史教科书》,商务印书馆1912年秋版。 [25] 《西盟会议始末记》,《民国经世文编》第18册,第15-16页。 [26] 《袁世凯致库伦活佛书》,见刘学铫《中国历代边疆大事年表》,台北,金兰文化出版社,1979年版,附录1,第483页。

相同主题论文发表

第一级-T类:特种刊物论文,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二级-A类:权威的核心期刊,指的是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SSCI、A&HCI收录检索系统的论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主题发表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的权威,论文中不包含其他报告总结。

第三级-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指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四级-C类:一般核心刊物论文,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级-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第六级-E类: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分为三个级别(类):

内部刊物必须为教育部门主办,以主办单位级别分为:国家级内刊(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教育部等自办刊物),省级内刊,区级内刊。

从以上论文级别划分来看,被大家一直追捧的北大核心的级别不如EI、ISTP检索的文章含金量。而EI、ISTP会议论文同样能够被EI、ISTP检索,相对而言容易发表,因此从性价比上看EI、ISTP会议论文强于北大核心。

而内部刊物级别是低于公开发表的刊物的。但在学士论文上,有的单位比较看好内部刊物,那就优先发表内刊比较妥当。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学术论文期刊

专利申请前发表论文对专利申请有直接的负面影响,而申请专利并不影响申请后论文的发表。从专利新颖性的角度考虑,慎重选择论文发表的时间,确保申请专利在先论文发表在后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才不受影响,使得科研论文成果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在发表论文的时候,一是要注意保护好技术秘密,你不能去发表虚假的科研论文,但是你可以选择不发表这些敏感的数据;二是要注意尽量避开与专利发表主题的重合,论文可重点对研究成果进行理论分析和取得的应用效果上进行科学的总结,回避专利将要保护的结构上、过程上的方法上的内容。

不同的学术杂志有不同的要求。不过现在大多数杂志都会在论文发表之前进行查重检测(具体是借助知网等数据库通过专门的软件检测的),一般会规定一个重复率,超过重复率的就不能刊用。不够文科的这个重复率可能会在20-30% ;所以如果有一小部分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重复过多,自己可以考虑用不同的语言表述这个问题,也可能躲过查重检测。

论文发表期刊级别如下:

论文期刊级别分类一般可分为T类,A类,B类,C类,D类,E类期刊,然后国内期刊分类广义分类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可能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还是普刊、核心期刊。

级别说明如下:

T类:特种刊物论文,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A类:权威的核心期刊,指的是国际通用的SCI、EI、ISTP、SSCI、A&HCI收录检索系统的论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主题发表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的权威,论文中不包含其他报告总结。

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指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C类:一般核心刊物论文,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 ,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E类: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国内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

1、核心期刊分类:南大核心(又称CSSCI、C刊),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北大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

2、国内核心期刊权威度排行:南大核心>CSCD>中文核心>统计源核心。

非核心期刊:

1.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

2.省级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管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3.其实国家从来没有对刊物做过级别之分,也就是在影响力和专业程度上没有省级和国家级的差别。所谓国家级期刊和省级期刊之分,主要为方便管理,根据期刊主管单位的级别而做了区别。即国家单位主管期刊为国家级期刊,省单位主管期刊为省级期刊。

其实还有各高校比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或者是昆明理工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自己分类的A类B类C类期刊。这个就要因各校而异了。

关于志趣相同的议论文题目

兴趣为帆,志趣为舵岁月不居,时节如流,人生天地,志趣各异,有人“一壶清茶许流年”,有人“直挂云帆济沧海”,詹天佑趣在机械,孜孜以求,毕生所学报效祖国,流芳百世;钱伟长本来趣在文史,但国难当头,为国改趣,弃文从理,也为祖国立下不朽伟业。 鉴此:我们当以兴趣为帆,志趣为舵,投身建设祖国之滚滚洪流。所谓兴趣是指一个人的兴致、情趣,这是我们做事的原动力。明朝张岱曾言:“人无癖不可与之交,以其无深情也。”极言兴趣、癖好的意义。李白嗜酒“斗酒诗百篇”;徐霞客热衷游历山水“探人所之未知”;郑板桥喜爱竹子“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更多的文人喜欢读书“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可见兴趣就像人生之舟的风帆,清风徐来,舟行水上,兴之所致,趣味盎然,尽情享受人生的乐趣。所谓志趣是带着志向的兴趣,是我们做事的指明灯。世事纷繁复杂,每个人都处在时代的洪流之中,自己的行为理应首先考虑时代和祖国的要求。“九一八”之后,日寇猖獗,山河破碎,祖国饱受欺凌,此时,文史的风花雪月显然抵不上物理的经世致用,所以钱伟长弃文从理,多少知识分子也投笔从戎,抛头颅洒热血,救民于水火,挽祖国狂澜于既倒。为国家贡献自己作为有志知识分子的一份力量。可见志趣就像人生之舵,能够在时代潮流之中调整人生的航向,朝最正确的方向行驶。兴趣需要志向来引领,变成志趣。兴趣源于己之兴,志趣源于国之需,当一个人胸怀天下的时候,就可以用志向来改变自己的兴趣,变成志趣,这是对兴趣最好的拓展,可以为兴趣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展现了我们每个人的价值取向。钱伟长如此,志在敦煌的樊锦诗,心在大山的张桂梅亦是如此。很难说偏远的敦煌,穷苦的山区有她们感兴趣的地方,但这是他们伟大的为人民服务的志向,是志趣这个人生之舵引领她们走到那里,志趣所向,海阔天空。潮平岸阔,风正帆悬,这是一个大有可为的时代。鲁迅曾说:“青年者,所多的是生力,遇见深林,可以辟成平地的;遇见旷野的,可以栽种树木的;遇见沙漠,可以开掘井泉的”。我辈少年当以青衿之志趣,祖国之需求,扬兴趣之帆,调志趣之舵,引领人生之舟,履践致远,笃行不怠,谱人生最美华章!(886字)

关于明志 议论文 篇一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一句千古 名言 :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一位万表丞相:

“三顾频繁天下计,一番晤对古今情。”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诸葛孔明,一生之写照。历史黄叶,俨然一儒士风范,山高水长,传承至今。

如今,世事纷繁,谁能心随朗月高,志与秋双洁?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心痛之极。

生于何意?死于何值?人生在世,不与烟火绚丽,“不求闻达于诸侯”。只为活得坦然,生得无愧,冷眼浮华,横对喧嚣。一曲《高山流水》会知音,尽情挥洒古今情。与音符飘逸云间,散落花丛。潜入竹林,越过山溪。穿越千年沙漠,寻得一方绿洲。心静如水,动如兔,淡淡的恬静,幽幽的芳雅。尔虞我诈,勾心斗角,烦心乱事,如灰飞烟灭。得失之间以一颗平常心视之。此志向宛若红颜知己相依相诉;若漫游书海,阅尽人间春色,世事沧桑;若一书狂草,挥毫泼墨,行云流水;若高歌一曲,释怀大好河山;若蒙娜丽莎,嫣然一笑,雍容典雅。似:

周郎雄姿,羽扇纶巾,谈笑风声;

太白 文章 ,明朝白发,乘风破浪;

彭泽爱菊,采于东篱,悠见南山;

摩诘秋暝,雨后空山,秋高气爽。又得春风满面,杨柳岸边,绿意丛生,生机盎然。

独守庐中,放眼天下。饱读诗书,学富五车,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安天下大计,吐万丈长虹。“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心胸旷达,海阔天高。知耻而后勇,知辱而后奋。堂堂男儿,哪为区区名利折腰?更哪为鸡毛蒜皮热斤斤计较?

淡泊是拳拳之心,白壁无瑕;

明志是寒冬腊梅,屡屡幽香;

宁静是如镜水面,水波不兴;

致远是丈夫四海,万里比邻。

回归现实,杯里酒中,醉生梦死,还唱“世人皆醉我独醒”孰不知呼酒买醉,“年与时驰,意与日去。”所谓洒脱。然大好年华,早已消逝。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常常被人认为是不得意时候的自我安慰,或是怀才不遇,或是壮志难酬,而我看来是积极奋进,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卑不亢,乐观豁达。

“夫君子之行,静以养身,俭以养德,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关于明志议论文篇二

今天,在这个以经济为发展主流,充满物质诱惑的社会中,要保持一颗淡泊名利,“宁静而致远”的简单心境是非常不容易的。“淡泊以明志”是人生的最高境界,淡不是平淡,是绚烂至极也,是素静质朴,宁静深沉,是深邃的执著,是内心的祥和,是深入的淡定,是物我两忘的境界。

高山无语,深水无波。淡泊名利--作为做人的一种准则和风格,它是对人生的深层领悟,是人生境界的极致。淡是一种醒悟和超脱,坚持“有所不为然后有所为”,特立独行而不趋炎附势,稳重坚韧而不浮华燥动,义无反顾而举重若轻。

淡泊名利,就要把事业看得神圣,把明利看得很轻,不经心在意。不能把高官厚禄,物质生活成为约束自己的桎梏。淡然,无影无形,却是一种大智慧。淡者,宽容,谨慎,执著,从而不忘乎所以。淡是底色,成就华章。心灵淡然若水,人生就如行云流水,轻盈飘逸。大家大成莫不如此。

世界上凡是贪图物质享受的人,他们的生活就会陷于靡烂,精神空虚不堪,品德不会高尚。为了能得到更高一层享受,可以不择手段,钻营名利,勾心斗角,甚至于卑躬屈漆,丧尽天良,投人所好,失去了大节,丢掉了人格。纵观社会上一些贪赃枉法,作奸犯科的人,不管他多高的官,又有多少钱,到头来无不落马翻车,凄凉万古。

当前,绝大多数人还是为生计而奔波。一些人还是为名利而周旋于社会,人际,工作之间。我并不排斥物质,人人都有追求较好物质生活的权力,但也要“君之爱财取之有道”。正当的追求上进,积极进取是无可非议的,要大力弘扬的,奋斗者可敬,进取者可钦,所向披靡者可佩,热烈拥抱生活者可亲。

淡泊名利,说到底是一个人如何看待和处理得与失的问题。人的欲望是永远不会满足的。当你用不正当的行为得到了高贵的社会地位出人头地了,但你不知不觉中失去了青春,朋友,甚至是做人的尊颜。你每天山珍海味,食之无味,不如粗茶淡饭活的自在。“人生一世,草木一秋”,生命是短暂的,生命易逝,美好的东西难以保持。

我们每个人应该抱有这样得人生态度,在社会上尽可能积极进取,在内心深处为自己保留一份超脱,一份淡然。

关于明志议论文篇三

诸葛亮的《诫子书》中有这样两句话:“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其大意是:不追求名利,生活简单朴素,才能显示出自己的志趣;不追求热闹,心境安宁清静,才能达到远大目标。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的《诫子书》。

中国的知识分子向来重视精神修养。诸葛亮在《诫子书》的开篇便谆谆告诫他的子弟,要“静以修身,俭以养德”,也就是要保持清心寡欲,以塑造高尚的道德情操。

在这篇短文中,“淡泊”、“宁静”的气息处处弥漫。然而,我们如果从《诫子书》中读出超然的、非功利的人生态度来,愿意将“淡泊”、“宁静”作为座右铭,以此安放自己的灵魂,做一个精神上的自养自足者,这可是诸葛亮《诫子书》的原意?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显然,“淡泊”、“宁静”是“明志”、“致远”的必要条件,而“明志”、“致远”则是“淡泊”、“宁静”的最终目标。诸葛亮在“书”中强调:“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就是说,立志于学、静心求学是手段和过程;养成学问、增长才干才是目的。那么增长才干又是为了什么呢?了解我国历史议价的朋友都知道,中国知识分子提倡的修复,作为内在道德实践与出世的宗教家所讲究的修养之不同就在于其强烈的入世精神。诸葛亮自不例外。《诫子书》所谈之养心修身学问是有明确的终极指向的,那就是“接世”——为世所用,有用于世!就是对国家、对社会有所益处。这就是诸葛亮的“宁静”、“致远”所要告诉我们的全部意义!

诸葛亮当年“躬耕于南阳,苟全生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可谓“淡泊”、“宁静”之极。然而,其心忧国家,有澄清天下之志,并为此做了长期的不懈努力,让雄才大略的刘备生出“犹鱼之有水”之感;助刘备联孙权抗曹操,成就帝业;辅刘禅励精图治,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诸葛亮一生对“致远”的执着。

有关宪政的论文题目

政治使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以实现其利益和目标的社会现象。 我整理了关于政治论文题目,欢迎阅读! 关于政治论文题目 中学德育 教育 的实效性 未成年人理想教育要遵循其自身规律 德育的几种有效途径 构建生活化德育课程 浅议培养学生的感恩与责任意识 关于班级管理的几点思考 强化中学德育教育 培育学生健康心理 如何提高德育教育的实效 由“破窗效应”洞悉中学教师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新课改下初中思想政治课进行德育的尝试 弘扬与培育受教育者的主体性 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现代转型 浅谈体育教学中德育的培养 谈“以人为本”教育磁场的构建 世界新格局下学校国防教育模式的构建 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创造有利条件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贴近未成年人 努力开创我省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局面 注重理解、宽容与心理健康——解读新守则新规范 忠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资优生德育研究价值与实践探索 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格局 搞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背景下德育取向的嬗变 青少年诚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未成年人道德的知行统一 浅谈中学开展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德育课创新教学浅谈 利用心理规律进行人格教育 数字化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及对策 流行歌曲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 关于政治论文的 范文 关于和谐政治的思考 摘 要: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而和谐政治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没有政治上的和谐,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和谐政治的建设。本文从和谐政治的含义、内容、价值追求、路径选择等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 和谐 和谐政治 思考 和谐政治既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自古以来,政治就是用来控制冲突、化解矛盾和获取和谐与稳定的最重要手段。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构建和谐政治。 一、和谐政治的含义及内容 政治和谐是指在政治文明的框架内谋求政治目标的实现,以及政治系统与社会之间相互协调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和谐状态。和谐政治建设就其内容来说包括政治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的和谐。 (一)党际之间的关系要和谐 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要和谐。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民主党派代表特殊阶层、群体的特殊利益,二者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坚持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既能保证听取和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又能兼顾少数人的意见和要求。 (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要和谐 首先要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所在。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赋予地方权力的必要性。同时,中央必须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法律、方针、政策,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其次,中央与地方之间要适度分权,既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要在中央集中领导之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兼顾地方利益,地方要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调节好本地区的经济活动。 (三)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要和谐 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中心。我国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各国家机关按职权范围行使职责,不能逾越权限,否则就要越权或滥用权力。 二、和谐政治的价值追求 (一)高度发展的公民 文化 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摒弃等级特权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自由的政治文化,它标志着人类由自然状态走向自觉状态,以理性自律取代外在的强制。它强调公民通过公共领域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发展公民文化就是塑造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的新型的政治人的过程,使个体成为充满主体意识的公民。公民视自己为政治主体,在任何层次上都可以对政治体系进行评价和批评,只有当政治文化将传统的臣民变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政治才能厚植根柢。 (二)高度发展的民主文化 由于社会历史背景的不同,各国的政治民主形态也就不同,但民主政治文化又具有普遍性,我国只有在人类全部文明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吸收一切有益成果,把建设高度发展的民主文化作为构建和谐政治的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民主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民主政府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由其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的政府,它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只有建设高度发展的民主文化,才能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高度发展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而存在的一种进步的文化形态,它主要是指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所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水平的总和,也就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而主张人治者却认为国之治乱,其原因不在于法律而在于统治者贤能与否。法治的唯一特征就是法律成为裁决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一切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政治的和谐。 三、和谐政治的路径选择 (一)公民意识的培育 公民意识是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公民素质的提高实际上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而政治社会化又是培养合格政治人的过程。现在,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民主国家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而现代公民政治意识的培养又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加强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是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的,只有把社会成员培养成为民主政治社会化所需要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合格公民,才能使公民积极地参与各种具体的民主政治活动之中,这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够真正地实现。 (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 我国正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及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体制向前发展。这证明了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性,因此只有加强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依法治国与政治法治化建设 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它要求国家的各项活动都要依法进行。法治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一个政府能引导社会树立宪政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就能培养起人民对政府的忠诚度,政府的合法性也将大大增强,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等工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要以民主为核心,推进政治建设法治化,才能更好地实现政治和谐,进而达到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2-294. [2][美]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 [3]胡锦涛2006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重要讲话[M].半月谈,2007,(13). 看了“关于政治论文题目怎么写”的人还看: 1. 政治论文题目 2. 关于新闻的政治论文题目 3. 政府与政治论文题目 4. 关于创新的政治论文题目 5. 初中政治论文范文题目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这个写是挺好写的,首先你要自己你选的题目,是什么方向的,然后你要根据你的题目去分析和研究论文的要点。主要还是要多去看看类似的范文和文献。1.宪政,是对一种良性生活体的建构。它是对真实世界的渐进改革,是对真实世界存在的问题,用通行宪法规则的尺度,重新进行比量和修正。因此,关于宪政的可靠话语,从来就是围绕真实世界“实在”命题而展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话语方式,才能在每个具体的社会,和平地找出良性生活的可行方案。2.在现实社会中,危害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不良社会行为、不良公权行为两个方面。对不良社会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制度,规定了惩罚。因此社会行为的合法化监督,已经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3.法律大革命,是设置宪法维护机制和独立司法体系这两种过往缺乏的新机制,实现对立法、行政权力的必要监督。它既是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制约,也是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通常,我们认为立法机关本身是监督机关,忽略了立法本身需要监督的必要性。4.为了实现社会的和平渐进,需要在宪法规则中预设公民权利,将国际通认、我国也承诺的公民权利,预设于宪法规则之中。宪政话语,表象是公民权利话语,其源头却在公平理念。缺乏公平理念,或者历史上稀疏出现过公平理念,但没有弘扬传承的具体社会,要建立宪政制度,精神资源是匮乏的。5.在国际化竞争的时代,适宜采用“效益良好”的具象化宪政话语方式。这就是我们期待的、与清末和民国宪政极为不同、一种宪法完善和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并举、积极主动维护人类自然权利、限制无界公权力、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具有现实改造能力的“先进法治文化建设”。它的实质,就是法律大革命。如此宪政,方才可能在纷繁话语世界中,不致于逐渐沉沦。

发表会计相关论文的期刊

杂志类:《财会月刊》、《会计师》、《财会学习》、《中国税务》、《财务总监》。

《财务与会计》是财会专业月刊刊物。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财政部的工作部署,研究财会工作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交流财会工作经验,普及财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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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介绍财会工作经验、会计理论和业务技术基础知识,开展学术交流,介绍国内外会计学术的新动向、新成果和新的信息处理方法,反映财会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会计之友

1、《财会月刊》

《财会月刊》创刊于1980年3月,是由武汉出版社主管,武汉出版社、武汉市会计学会主办的经济类学术刊物。

据2019年2月4日中国知网显示,《财会月刊》出版文献共35579篇,总被下载6120750次、总被引118881次;(2018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837、(2018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279。

据2019年2月4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财会月刊》载文量为4349篇,基金论文量为14篇,被引量为15946、下载量为104921,2015年影响因子为0.68 。

2、《会计之友》

《会计之友》是财经类综合性学术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一级期刊,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会刊(国家级),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涉及会计、财务、审计、税务、评估、金融等方面的内容。

它以财经理论研究、实务工作和经验交流为指导,及时反映国内外财经学术的新动向、新成果和新信息,在采编和选题上突出了前沿性、指导性、实用性和知识性,是财经界人士工作、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3、《西部财会》

西部财会是陕西省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陕西省会计学会指定信息发布媒体、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信息发布媒体、陕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指定信息发布媒体。本刊编辑力量雄厚,诸多享誉国内外的专家、教授、学者担任本刊学术顾问或编委。

4、《财税与会计》

《财税与会计》是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主办的期刊。该书为化工矿物与加工重点报道化学矿行业和相关非金属矿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动态;矿产开发与利用。加工技术与装备、矿产资源、采矿、选矿、超细粉碎、矿粉在化工生产中的应用等的最新研究成果等。

5、《财经界》

《财经界》杂志于1983年创刊,为大型财经月刊,研究范围覆盖40个产业,是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国家级财经类核心期刊,属于国家一级B类期刊。

《财经界》杂志同时也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指定刊物,中央、国务院政策研究机构、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全国计划会议、各地方主管经济计划工作的领导特送刊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会月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之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部财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税与会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经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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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的核心期刊第一部分

中国会计评论

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发起、16所综合大学加盟创办的《中国会计评论》(China Accounting Review),由北京大学出版创刊号。

会计研究

是CSSCI来源期刊中惟一的'会计类学术期刊,是学术界公认的会计学权威期刊。 《会计研究》内容涵盖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公司治理、审计等多个领域,读者群体主要是国内外具有较好理论基础的会计研究人员 。

会计与经济研究

《会计与经济研究》(双月刊)1983年创刊,(原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是由上海市教委主管、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主办的以会计为主、贸易金融经济为辅的财经类学术期刊。

财务与会计

主管主办:国家财政部 中国财政杂志社

快捷分类:经济会计 经济与管理科学

出版发行:北京 月刊 A4

会计类的核心期刊第二部分

1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大学 0.395 2 财会通讯 湖北省会计学会,财会通讯杂志社 0.8591 3 财会研究(兰州) 甘肃省财政厅等 0.9811 4 财会月刊 财会月刊杂志社 0.1723 5 财税与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0.0153 6 广西会计 广西会计学会 0.0347 7 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3.2816 8 会计之友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0.1608 9 审计研究 中国审计学会 0.5407 10 审计与经济研究 南京审计学院 0.2026 11 事业财会 中南大学 0.0575 12 中国会计电算化 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13 中国农业会计 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0.017 14 中国审计

财会类的核心期刊

F23会计类核心期刊表

1会计研究 2审计研究 3财会月刊 4财务与会计 5财会通讯 6审计与经济研究 7中国审计 8中国农业会计 9广西会计 10中国会计电算化 11财会研究(兰州)12事业财会 13财经理论与实践 14会计之友

会计的工作范围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四)、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六)、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向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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