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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学专业就业发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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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学专业就业发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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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发展方向

二)刑法部分 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论刑法的机能 3、论刑罚权的根据 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刑法解释研究 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刑事判例研究 12、犯罪论体系研究 13、论犯罪的特征 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四)民法学部分 (1)民法 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论意思表示 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论物权行为 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部分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 3、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5、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 6、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7、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 8、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 9、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10、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 11、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 12、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13、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14、试论法院调解 15、督促程序之研究 16、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17、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8、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 19、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20、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题目自选,自己还可以选自己感兴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问题作为论问题指导教师自选 十)司法鉴定学部分 侦察与司法鉴定部分 1、刑事侦查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论刑事侦查的法制原则 3、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4、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5、论现场勘查中的临场分析 6、论现场分析的辩证法 7、论侦查实验 8、影响证人证言的心理因素 9、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任务 10、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初审的意义 11、论审讯中政策攻心的策略 12、论审讯中利用矛盾的策略 13、论审讯中出示证据的策略 14、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分析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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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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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赶不出来了。。自考的论文蛮麻烦的。。要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你哪里去找。。而且文章中要用进去。。。。不过你执意要写。我建议写刑法。因为刑法问题比较好写些。。我以前写的论文是盗窃罪。。。题目是论携带凶器盗窃 题目尽量写小一点。不然肯定会退稿的。 给你个万能三段论:XX的性质。。XX的危害性。。XX与XX的比较。(就是类似相近的罪名比较,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比较) 然后写个结语。。说老师我学识浅薄,言不能尽其意什么的。。博个同情。扮个可怜。。。主要是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很麻烦 很麻烦很麻烦。。。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就业问题论文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如下:该专业培养具备农村区域发展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企业、农业推广管理部门、政府及事业单位从事计划、规划与设计、推广与发展、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是1999年国家教育部增设的。主要用于研究我国农村发展、规划问题。包含三农问题的研究、分析、规划、调控等内容。

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农村区域发展和当代农村发展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农村发展调查分析、规划设计、实施、调控与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从事农村区域、社区发展工作的基本能力。

该专业对语文科目要求较高。该专业适合对农村经济与发展研究感兴趣的学生就读。

1.掌握当代发展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包括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发展人类学及发展管理等范畴在内的综合的分析方法; 3.具备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农村区域、社区分析、规划、计划实施、监测和评价等方面的技能; 4.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当代发展学的科学前沿和发展趋势; 5.熟悉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体育专业发展与就业论文参考文献

[161]王立国. 东北滑雪产业发展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 [162]王晓毅.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发展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 [163]张国栋. 中华武术现代传承困境研究[D].西南大学,2011. [164]王沂. 我国京津地区城市新建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65]张晓琳. 中美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66]刘盼盼. 中国体育产业结构的演进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67]赵志英. 高等体育院校体育专业学生实践能力与培养[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68]张辉. 我国布局城市校园足球人才培养体系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69]牛奔. 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对加速构建中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影响[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0]张连成. 控制内容及控制方式对运动员自控损耗的影响[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1]吕韶钧. 舞龙习俗与民族文化认同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2]薛原. 生命化教育视野下中学体质健康教育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 [173]王岩.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致因模型及其预防[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4]常志利.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质量保障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5]曲新艺. 学校体育教学问题的教育生态学诊断[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6]王迪迪. 学校体育安全风险管理探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7]詹国勇. 中国高尔夫产业竞争力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8]任定猛. 五人制足球训练比赛理论体系构建与技战术训练应用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79]侯学华.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价值定位与推广策略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80]周桂琴. 振动训练对网球运动员上肢运动能力的影响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81]李晨峰. 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与实践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82]胡法信. 中国女子篮球职业联赛运动员体能训练理论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183]曾庆涛. 我国体育教师评价体系研究[D].河南大学,2011. [184]吴明华. 长株潭城市群体育产业发展战略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185]陈元欣. 综合性大型体育赛事场馆设施供给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 [186]程林林. 新中国体育体制及利益格局演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187]单曙光. 对篮球比赛技术统计规范和分析评价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7. [188]肖谋文. 我国群众体育政策的历史演进及过程优化[D].北京体育大学,2007. [189]张庆如. 啦啦队运动的文化诠释及体育赛场啦啦队活动的组织运行模式[D].北京体育大学,2009. [190]赵升. 我国城市群众足球运动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9. [191]汪流. 我国体育社团改革与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8. [192]周文军. 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动力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9. [193]胡永红. 有效体育教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9. [194]张瑞林. 我国体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9. [195]温搏. 当代武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历史使命[D].福建师范大学,2009. [196]崔秉珍. 论中国武术的国际化发展[D].上海体育学院,2009. [197]李可兴. 生成性体育教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198]杨慧馨. 中老年人太极拳健身运动处方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11. [199]王艳. 我国区域优势体育产业选择与培育发展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11. [200]汤立许.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分层评价体系及发展战略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11. [201]邹志春. 上海市青少年体质指标体系的初步建立与应用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11. [202]范冬云. 广州市大众体育公共服务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11. [203]谭朕斌. 篮球运动基本规律及发展特征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0. [204]李艳翎.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国竞技体育运行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0. [205]李卫. 中国竞技体育区域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06]刘爱杰. 耐力性竞速项目专项运动素质的整合[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07]何仲恺. 体质与健康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08]陈钧. 中国篮球职业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09]杨铁黎. 关于职业篮球市场的基本理论和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10]李春雷. 对中国竞技田径运动可持续发展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11]朱琪林. 我国足球运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12]王斌. 手球运动情境中直觉决策的实验研究与运动直觉理论的初步建构[D].北京体育大学,2002. [213]陶志翔. 持拍隔网对抗项群男子单人项目基本单元竞技过程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2. [214]刘卉. 上肢鞭打动作技术原理的生物力学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2. [215]袁运平. 我国高水平男子百米跑运动员体能训练理论体系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2. [216]梁栋. 可持续发展理论原则与转型期我国足球后备人才培养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2. [217]陈琦. 从终身体育思想审视我国学校体育的改革与发展[D].北京体育大学,2002. [218]徐霞. 社会性体格焦虑的测量及其与身体锻炼之间关系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3. [219]白喜林. 中国竞技篮球发展战略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0]肖淑红. 中国体育产业价值链管理模式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1]潘迎旭. 我国排球运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2]王慧琳. 大众传媒体育信息影响我国大学生体育生活的实证与理论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3]刘海元. 中国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4]肖林鹏. 中国竞技体育资源调控与可持续发展[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5]池建. 美国大学竞技体育管理体系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6]叶庆晖. 体育赛事运作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7]黄亚玲. 论中国体育社团[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8]李士英. 中国武术散打市场化运作模式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29]杨剑. 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与心理健康效益互动模式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3. [230]倪依克. 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D].华南师范大学,2004. [231]陈作松. 身体锻炼对高中学生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及其心理机制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4. [232]王健. 运动技能与体育教学[D].福建师范大学,2004. [233]许永刚. 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中政府与垄断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4. [234]曹景伟. 面向2008年奥运会我国优秀皮划艇(静水)运动员科学选材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35]郭永波. 篮球文化的理论框架构建[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36]金宗强. 我国优秀排球运动员专项体能评价体系与诊断方法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37]刘庆山. 体能训练基本理论与我国高水平篮球运动员体能训练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38]陆作生. 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营模式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39]任弘. 体质研究中人体适应能力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40]宋玉芳. 奥运会志愿者管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41]王庆伟. 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理论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42]张剑利. 职业体育联盟及其相关法律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43]石岩. 我国优势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参赛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44]王凯珍. 社会转型与中国城市社区体育发展[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45]张晓蓬. 中国乒乓球队战术训练水平定量诊断方法及实践效用[D].北京体育大学,2004. [246]夏祥伟. 研究生体育锻炼与健康问题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5. [247]黄爱峰. 体育教师教育专业化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5. [248]罗林. 休闲体育的认识深化及在我国的发展研究[D].苏州大学,2005. [249]赵晶. 我国篮球训练与竞赛组织系统的优化配置研究[D].苏州大学,2005. [250]张新萍. 对2008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体育改革走向的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2006. [251]李颍川. 北京2008年奥运会志愿者的组织模式与评价体系的研究[D].苏州大学,2006. [252]张惠红. 体育课程资源系统理论及其在高校体育课程中运用的实证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6. [253]符明秋. 重庆市城市居民生活方式及体质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06. [254]钟志勇. 蒙古族传统体育传承的教育人类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 [255]崔英锦. 朝鲜族传统游戏传承的教育人类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 [256]尹博. 运用跨理论模型对大学生体育锻炼行为改变的实证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 [257]叶乔波. 退役运动员生存与发展理论实践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7. [258]吴华清. 基于DEA的奥运会相关效率评价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7. [259]陈家起. 体育教学的生命解读[D].南京师范大学,2007. [260]张文静. 体育教学价值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 [261]陈晴. 清末民初新式体育的传入与嬗变[D].华中师范大学,2007. [262]龚波.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体能训练研究[D].上海体育学院,2004. [263]余守文. 体育赛事产业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D].复旦大学,2007. [264]吴燕丹. 生命关怀视野下调适性体育课程的理论与实践[D].福建师范大学,2007. [265]余道明. 体育现代化理论及其指标体系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 [266]方千华. 竞技运动表演论[D].福建师范大学,2007. [267]张细谦. 体育课程实施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2007. [268]程文广. 近代以来中国体育思想及体育教育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69]黄莉. 中华体育精神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0]李印东. 武术释义[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1]刘建和. 论运动技术的序列发展与分群演进[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2]刘明胜. 中国竞技女子足球运动可持续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3]罗旭. 我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理论构建与运行机制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4]苗治文. 当代中国体育公共政策分析[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5]曲淑华. 中国青少年田径运动训练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6]唐峰. 中国足球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7]王松涛. 有氧运动对心血管自主神经平衡状态的影响[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8]张庆春. 中国青少年足球训练理念实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79]张兴林. 我国不同位置优秀排球运动员比赛负荷及专位素质特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80]郑婕. “体教结合”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81]黄俊亚. 竞技性艺术体操成套动作编排理论及应用模式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2]李今亮. 乒乓球运动员接发球判断的思维活动特征[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3]宋会君. 体育教师专业化之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4]王建国. NBA制衡机制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5]王莉. 职业体育联盟的产业组织分析[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6]熊焰. 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参赛变异及其成因与对策[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7]叶伟. 我国徒手格斗项目(散打)优秀男子运动员核心竞技能力评价体系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8]张勇. 现代篮球战术体系的系统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89]钟宇静. 开发中国乒乓球市场的基本理论与实践[D].北京体育大学,2005. [290]陈兰波. 我国优秀篮球运动员的成长与培养[D].苏州大学,2006. [291]刘希佳. 我国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组织结构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D].河北师范大学,2007. [292]刘燕舞. 论城市发展与体育产业的推进[D].华南师范大学,2007. [293]李红艳. 户外运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294]何劲鹏. 学校体育课程体系生命化探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295]范秦海. 对我国优秀田径教练员知识结构的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08. [296]石振国. 基于休闲理论的体育课程建构[D].南京师范大学,2008. [297]刘旻航. 我国现代体育课程改革的文化审视[D].南京师范大学,2008. [298]杨小明. 体育教学中的道德教育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299]杨少雄. 传统武术技击模式演进与现代化发展[D].福建师范大学,2008. [300]李捷. 北京市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8. [301]邢尊明.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优化管理理论与实证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8. [302]刘伟. 我国体育可持续发展系统及评价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8. [303]林顺英. 论普通高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教学质量保障[D].福建师范大学,2008. [304]全浙平. 河北省大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现状之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05. [305]林剑峰. 上海市商业性体育健身俱乐部发展现状及对策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 [306]刘文. 山东省业余网球运动开展状况的调查及前景展望[D].华东师范大学,2006. [307]王成军. 山西高校校园体育文化研究[D].山西大学,2005. [308]赵珂刚. 山东省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培养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5. [309]陈铁龙. 论啦啦操的发展[D].湖南师范大学,2006. [310]李遵华. 我国高校啦啦队竞赛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 [311]张红玲. 当今乒乓球运动技战术发展趋势[D].北京体育大学,2006. [312]高守东. 安徽省网球运动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2007. [313]钱俊伟. 拓展训练引入高校体育课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6. [314]胡亚斌. 八位世界优秀男子职业网球选手的技战术特征[D].北京体育大学,2005. [315]吴迪. 我国大型体育赛会志愿者发展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8. [316]陈安勇. 竞技健美操成套动作中过渡与连接动作的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8. [317]辛静. 我国 跆拳道 运动发展现状研究[D].西南大学,2008. [318]张丹. 我国竞技篮球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的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8. [319]闫秋霞. 武汉市中学阳光体育运动的社会保障与个人自觉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8. [320]沈柳红. 广西高校竞技啦啦队运动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8. [321]张玲玲. 我国高校啦啦操发展现状及训练内容体系的构建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8. [322]冯加付. 我国青少年网球运动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8. [323]任平. 武汉市健身俱乐部健身私人教练发展现状调查与分析[D].华中师范大学,2008. [324]任朋达. 长春市城区小学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2008. [325]李春艳. 江苏省高校网球运动开展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326]唐克己. 山东省高校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08. [327]花玲云. 北京市高校开展啦啦操运动现状与对策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09. [328]徐勤荣. 中小学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现状和对策[D].首都体育学院,2009. [329]史明. 核心力量练习对提高普通本科生足球运动员快速力量的实验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9. [330]王艳芳. 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品牌的打造[D].厦门大学,2009. [331]刘冬梅. 美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成功 经验 的案例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华中师范大学,2009. [332]曹磊. 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与发展阶段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6. [333]张艳辉. 湖北省普通高校网球运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6. [334]王玲玲. 我国普通高校健美操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06. [335]徐昱玫. 大型体育赛事的竞赛组织探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336]黄松峰. 完善我国竞技体育人才“体教结合”培养模式的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6. [337]胡邦晖. 高校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 [338]张祥彪. 上海市拓展训练开展现状及高校体育引入拓展训练课程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 [339]赵燕. 规则导向下竞技健美操集体项目成套动作编排的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 [340]卢晨曦. 中美竞技啦啦队文化层面的比较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 [341]于亚南. 我国技巧啦啦队运动的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7. [342]周志辉. 世界优秀 羽毛球 男子单打选手的技战术特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2. [343]王朋涛. 我国足球后备人才培养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3. [344]毛荣建. 青少年学生锻炼态度—行为九因素模型的建立及检验[D].北京体育大学,2003. [345]张玲. 《体育与健康》课程资源及其开发与利用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3. [346]杨新新. 滨州市广场舞开展现状的调查研究[D].首都体育学院,2014. [347]刘君. 城镇广场舞运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探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348]刘莹. 石家庄市广场舞的开展状况调查与分析[D].河北师范大学,2014. [349]祝菁. 普通高校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50]林莹晓雪. 我国啦啦操运动发展现状及策略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0.

体育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1]周倩.酒泉地区高中健美操课程开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2]崔小艳.大学生参加健美操课外锻炼的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3]谭林.世界男子自由体操和单杠的发展趋势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4]王霞元.甘肃省高校竞技健美操运动员力量素质训练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5]李春玉.试论高师院校教育实习的实效性[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xx(09)

[6]王婷,姜华.论体育专业大学生的教学能力培养[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xx(05)

[7]丁根清.如何培养体育系学生健美操教学能力[J].才智.20xx(21)

[8]王延芳.甘肃省普通高校女大学生参与健美操认知与行为的调查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9]何晴晴.功能力量训练对预防健美操运动损伤作用的实验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xx

[10]余永生.四川省独立院校健美操运动开展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D].成都体育学院20xx

[11]何晴晴.功能力量训练对预防健美操运动损伤作用的实验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xx

[12]李鑫.山西省太原市广场健身舞开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延安大学20xx

[13]王楠.对沈阳市高职院校大众健美操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xx

[14]杜秀娟.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健美操教学能力的培养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15]魏复活.宁夏城镇回民中学体操教学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16]祝欢.兰州市与郑州市经营性健身俱乐部现状的比较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xx

[17]李冰,张璐.浅析大学英语泛读教学与阅读技巧[J].科教文汇(上旬刊).20xx(05)

[18]龚云.中澳两国体育教育专业课程设置比较研究[J].卫生职业教育.20xx(07)

[19]胡凤兰.如何提高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田径教学能力[J].学园(教育科研).20xx(03)

[20]杨瑞鹏.陕西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教学能力培养现状与对策[J].当代体育科技.20xx(01)

[1]周登嵩.学校体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xx.32-33.

[2]彭庆文.大学体育概念新释[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xx.26(6).74-79.

[3]冯晓辉.中学体育艺术类课程教师教学能力结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xx.40(2).

[4]魏丕勇.于涛.体育与艺术关系研究的综述[J].体育文化导刊.20xx,(1):11~13.

[5]梅汝莉.“多元智能”理论与中国基础教育改革[J].中小学管理.20xx(12).

[7]白学军.智力心理学的研究进展[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8]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9]欣心.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J].北京教育.20xx.(5).

[10]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11]钟祖荣.伍芳辉.多元智能理论解读[M].上海:开明出版社.20xx:1-23.

[12]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18-27

[13]周应德,尹华丁.加德纳多元智力理论对体育教学的启示[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xx.6(1):12-13

[14]冯克诚主编.霍华德.加德纳与多元智能理论、多元智能理论的原理、结构和教育学意义[M].学苑音像出版社.20xx.(5):4-6

[15]彭伟强.美国多元办学模式及其启示[M].教学理论与实践.20xx.21(7):29-32

教师专业发展理论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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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教师职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是关键阶段。已有研究中,入职适应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教师,对幼儿教师的研究尚不多见。因此对幼儿园新教师入职适应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初入职场的幼儿教师所面临的适应问题,探究影响新教师职业适应的因素,为幼儿园帮助新教师加快职业适应进程提供对策。 本研究在已有文献以及专家指导的基础上,自行编制了《新教师职业适应情况调查问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了天津市和平区、河北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津南区、大港区、西青区共计265名在职新教师作为调查对象。研究结论如下:1.新教师的入职适应情况一般,其中新教师在职业心理适应方面得分最高,而对于职业关系的处理能力较差;2.从职业环境适应的情况看,示范园和一级园中大部分新教师对于园所提供的硬件环境和人文氛围表示比较满意,与之相对的二级园和未定级园所中的大部分新教师对此表示不太满意;3.从职业技能适应的情况看,新教师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适应能力较强,而对于科研工作适应能力较差;4.从职业关系适应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新教师表示对于园长的领导方式不认同,部分新教师不能处理好自己与同事、家长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基于问卷的结果分析进行了访谈,更为深入发现了影响新教师职业适应的因素,本研究为加快新教师职业适应进程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首先,在政府层面上,要加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建立教师入职支持保障机制;其次,在幼儿园面上,要建立和谐的园所氛围和品质文化,完善教师评价与职位晋升机制,切实降低新教师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另外,从新教师自身方面,还要加强自我调适,建立积极、乐观的工作情绪。

那你直接去汉斯的(教育进展)这本刊物上找这类文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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