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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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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进行不断的发展,行政法制建设也越来越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独立,对于行政执法的依赖性越来越小,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以此为基础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简单的说明,当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立法相对来说并不是十分完善的,执法监督力度也存在一定的欠缺,而且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都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对之后的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制建设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法制建设;问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坚持的基本的治国方针和战略,行政法制建设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行政法制建设是否健全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进行行政法制建设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不但需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经济的发展不偏离既定的轨道,从这一方面来讲行政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凸显出来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单单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计划来实现,一旦出现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环境中无法解决问题时,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政府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关的政策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一方面能够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发现行政建设的不足之处,逐步健全行政法制建设的相关内容。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机制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相关的行政法制建设却没有全部建设到位,立法机制的欠缺是目前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依据并不是所做事情对与错的参照物,而是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规章制度”,是神圣又不可侵犯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制尚在发展之中,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采购法等方面的法律并没有十分的详细,因此还需要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相关监督机制欠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监督主要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监督是通过行政法规对市场经济进行逐层的监督和控制,而间接监督指的是通过政策监督让市场经济自身进行调控的一种措施;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不是特别完善的,一些政府经济相关信息并不是特别的透明,因此人民群众并不能很好的监督。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行政法制建设包含的主体是多方面的,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的体现,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首先表现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很多公民遇到了侵权事件发生时,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一方面和公民不知法、不懂法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的普法教育做的不到位,法制建设只是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没有落到实处,因此公民对于行政法制建设也不甚了解,往往执法工作时并不能很好的配合执法工作的进行,甚至还会由于对法律不了解而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目前行政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还包含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修养等多方面的因素;法律法规是不断完善和修改的,但是现阶段很多执法人员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没有及时更新自身陈旧的知识,依然按照旧的行为规范进行执法工作,还有一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于基本的法律并没有十分的了解,而是依靠自身的工作经验进行执法工作,往往会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因此会在工作中出现纰漏,甚至是错误执法的现象,这些都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是目前行政执法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行政法制建设

(一)完善相关立法

立法不完善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执法建设的完善,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机制,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建设的基础。完善相关立法首先要明确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并不是单纯的评价事情对与错的依据,而是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一种存在,对于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具有很强的制约性,作为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知法,了解法律法规条款,懂得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性。

(二)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度

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盲目的加大力度,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健全监督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政府相关工作的透明度要增加即政务公开,让社会各界参与到实时的监督工作当中,既监督了政府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同时也加强了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认识到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经济的发展都要依靠法制建设的制约,因此政务透明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加强监督力度,主要是完善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两种类型的监督模式,相对于群众监督来说,人大监督力度较强,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执法监督和经济监督等,因此也需要加大力度对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做出详细的探讨和规定,让监督工作进一步的细化,做到有据可循,这样才不会出现混乱监督局面,促进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制建设。endprint

(三)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法制建设的基础离不开普法教育与宣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过去很多偏远落后的地区,经济发展也逐渐跟了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为了促进经济的更进一步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健全,普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步骤,开展普法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宣传法律的重要性,使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人民群众也有监督社会执法的权利,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违法现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我国行政执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定的贡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首先在行政执法人员的选用上,尽可能选择法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人才,保证其工作方面的专业性,或者是选取有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其次是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时的培训和再教育,使他们及时了解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执法规范的更新,这样才能保证其所具备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及时更新,及时的应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保证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健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因此行政法制建设刻不容缓,虽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于稳健,经济体制的建设也在逐步的完善,但是相关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如立法不完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为欠缺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都是阻碍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问题所在,因此必须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保证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也希望本文就这几项问题提出的建议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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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建新.市场经济与行政权力关系的法治考量[J].商业经济研究,2016(03).

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首先是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与此相联系的必然是经济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即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由主要直接参与经济竞争转向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上述转型的成功推进必然带来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生存方式的彻底转变,即从听命于行政机关,被动执行政府计划的附属机构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转型也包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即从片面强调量的扩张转为重视质的提高,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向实现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增长。经济转型似乎是“无形之手”高歌猛进,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让,一败涂地,一切以市场化为价值取向。但是,市场经济本身能否自发形成,经济转型能否完全依赖市场自身的力量自动实现呢?我们所追求的经济转型的目标果真是市场之手独霸天下,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所谓自由经济吗?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经济转型后的目标体制又该是怎样的昵?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新的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旧的经济体制和观念尚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新旧体制的冲击和对抗,使经济领域内暴露出来的矛盾,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经济成功转型的基本前提,而每个矛盾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思想的指导,离不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政府改革的滞后,是我国经济转轨进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没有彻底解决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正确定位。改革开放前的政府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取得绝对的统治地位,企业和个人完全丧失了主动性、创造性。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种认为政府应当彻底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只当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场的论调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常常是非此即彼,国家不是“越位”,就是“虚位”,总是很少“到位”。当前,我国的改革面临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挑战,这是一个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改革新阶段。经济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社会转型需要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在实现权利的多次分离后,国家成为集多种身份和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集合体。具体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职能,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由国家参与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认为按照经济法基本要求,不仅要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还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从依赖行政命令转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经济法律制度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二、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显着,城乡、地区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经济存在多重二元结构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区差异。城乡、地区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结构性障碍,如何化解矛盾不仅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首要课题,而且已上升为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经济法既服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又强调国家应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正确的作用,它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辩证地统一起来的特征显示其对于解决城乡、地区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优越性和独到性。针对当前农村中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违法侵占农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漠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以及农民负担过重,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等问题,从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入手,有助于构建规范的、持续长效的缩小城乡差别的法律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财政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晰,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不落实,上下级政府间一事一议,讨价还价现象较为常见。而且,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市领导县的财政体制,客观上使得农村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行政长官追求立竿见影的政绩驱动与财政支出法律规范的缺位,往往使农村成为最终的牺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规则,确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强化市以上各级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义务,规范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城市返哺农村的各项制度具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赋予权力保护以可诉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虽然对于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限制土地发包方滥用权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首先,确权工作严重滞后,估计有约30%的农户仍然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权属登记进程的滞后,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只能适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客观上助长了发包方任意毁约行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责任形式单一,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根据承包法第54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只是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几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所谓的民事责任,由于侵害方主要是村、乡集体组织,也几乎难以得到实际执行。最后,权利救济渠道阻塞,可诉性差。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后,虽然规定应当受理,但是许多地方对土地承包这一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仍然纠缠于该法律关系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争论而不能自拔,其结果是牺牲了广大农民应当得到国家司法救济的正当权力。最后,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法律体系,规范各类涉农收费。乱收费、乱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源于我国农村税费名目繁多,包括农业税、附加税、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教育集资以及以资代劳款、地方行政劳务收费、地方行政性收费等等,而这些税费的征收依据主要是税收行政法规和各级政府决定,对收费项目的创设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律约束,现有的有关农村税费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在条件成熟时,以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以统一的涉农税法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基本分配制度,才能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再来看区域差别。为了缩小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间的差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开始贯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国家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除大型基础设施外,中央政府势必改变以往直接投资设厂的支援模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将成为必然选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及各地区财政的横向不平衡所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税收返还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未能体现财政均衡原则,也与设置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相违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另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监督约束不足也亟待改变。所以,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充分有效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区域间差别的作用。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行政治乱应让位于依法治理经济转型经常伴随着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本身不能自动产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企图单纯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就能达致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市场迷信式的崇拜,注定是水中月、镜中花。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须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时的暴风骤雨只能冲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秽,却无法冲跨滋生混乱的深层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个井然有序、生机勃勃的万花园。

依法行政研究论文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地方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多年来,地方政府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了依法管理水平,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影响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一、存在问题 一是执法部门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还不够,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但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依法行政工作还只是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去。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制定的一些政策、办法明显违法;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凭经验办事,想当然地决策,轻视或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问题;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讲话没有准则,不讲诚信,政策朝令夕改,随心所欲。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较混乱。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有些地方仍然热衷于搞“运动式”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有些地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常设立一些没有执法权的临时机构突击开展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门越权执法,实施了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为。三是行政执法目的不正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行政事务的正常管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其执法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行政执法带有强烈的利益色彩。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主要来源靠罚款和收费,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越多,“执法养人,养人执法”,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力,争罚款,争收费,造成重罚轻管,以罚代管。 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不够强。有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光重视实体法,认为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就可以,至于手段和方法如何,在所不论。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有的先处罚,后收集证据;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有的不告知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案件处理尺度不一,畸轻畸重,执法不严,显失公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法治文化的长期熏陶。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真正形成重法、奉法的良好风气。总体而言,依法行政还是一项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工作,在基层,政府中依法行政的认识还没有及时跟进。有些行政部门的领导,“长官”意识强,在行政管理中只知道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一些重大决策不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而是凭个人感觉拍板。有的执法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执法经费不足,县、乡政府往往将罚没收入作为任务列入预算安排,这就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地为罚款而罚款,为收费而收费,导致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异化。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多,监督制度落实的少,大多数监督渠道和监督力量徒有其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去监督,甚至还不敢去监督。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专断作风、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身体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逐步营造一个行政法制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条件,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制度,采取公平竞争的方法,择优录用,把好进人关。二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一定课时的执法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三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淘汰机制。对一些不具备基本的政治、法律素养,不符合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三是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途径。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狠抓落实。各类行政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之外,都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全面公开。所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都应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可以查阅,可以咨询,大多数行政事务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从而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 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一要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二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审查,防止问题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同时要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保证文件的严肃性。三要推动决策权、审批权等重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要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的发生。四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每一名执法人员身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六要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地址、电话及服务内容,认真查处当事人举报投诉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研究市场经济的论文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将城市规划纳入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并逐渐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方向。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经济发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城市经济发展论文篇1 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经济发展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是显著提高城市交通运力供给的运输方式,可为缓解交通拥堵提供根本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加以深入探讨,并给出可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方案。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发展现状,进而探讨了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最后给出了合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提升城市经济发展效率的关键点。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经济发展;作用;规划;关键点 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发展现状 城市轨道交通出现于英国,扮演着协力和促进城市与产业发展的重要角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汽车技术大幅跃进,加上公共汽车运输的普及,对城市交通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常规的交通运输方式已经越来越来成为约束城市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况下轨道交通运输的重要性逐渐式微。尽管在十九世纪之初轨道交通理论研究已发展相当成熟,但直到1863年1月10日伦敦地铁的正式投入运营,才标志着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诞生。 城市轨道交通除了其列车的营运速度需达一定标准,车辆、路轨或操作等等都需要整体配合提升并系统化。依据国际铁路联盟(UIC)的定义,城市轨道交通是拥有专有路权,全线无平交道且行车绝对安全的铁路系统,不论是改良既有轨道路线(直线化、轨距标准化),或是铺设高速新轨道,多数均必须符合1435毫米轨距的国际标准轨。其组成包括车站、隧道、桥梁、路堤、路堑、维修基地等主要结构设施及车辆、供电、电车线、标志、通信、轨道等子系统。相较于公路经常有尖峰挤塞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以其高速、高载客量、高可靠性、高安全性及高准点率等优点,成为近年世界开始广泛关注的新运输方式。根据运输工具间的替代效果,在一定范围的区域范围内,易受路况、浓雾等气候因素影响的城市公路交通运输恐失去其竞争力。 因循过去城市发展的脉络,运输系统的规划与城市的开发拓展关系紧密,一日生活圈的形成,对于人口以及产业的分布可能有重大改变,城市轨道交通的设站可大幅改善当地的可及性,此外城市轨道交通特定区周边的各项开发计划也对当地的产业发展有相当大的直接影响。有鉴于此,许多城市均积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以提高运输效率和促进城市及产业发展。 二、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城市经济发展 运输建设在地方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对地方带来的影响可分为直接与间接影响;影响层面可分为交通、人口、产业三部分讨论。将来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加入既有的运输系统之后,地方之间相对交通可及性将会发生改变,城市轨道交通有设站的地区因为城市轨道交通带来的可及性提升而直接影响当地的交通部门,可及性增加后,当地的人口、产业与土地使用部门也会受城市轨道交通的间接影响。此外,城市轨道交通特定区的各项开发计划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地的人口、产业与土地使用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因其方便快捷、定时定向的特点通常会成为居民出行的首选,其强大的人口内聚和扩散效应为地下商业带来巨大客流和商机。例如车站商铺和 广告 灯箱经营、区间通信网络使用权租赁、移动视频招商等,能为城市服务业发展提供新天地;此外,若地下商业资源与地面著名商场、商业区实现无缝连接,那更将使前者的交通优势与后者的品牌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立体、辐射面广的城市商业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还将引导城市经济向集约化发展模式转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城市现有土地价格刺激明显,能带动沿线房地产开发,增加政府土地税收;利用地铁车辆段上盖物业,在其上兴建开发保障性住房和商业楼盘,不但可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也为城市在保持总体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提供了更大开发空间,有助于避免城市规模的无序盲目扩张;此外,还可以引导人口、产业园区沿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所经过区域合理分布,形成不同类型组团,将城市中心地区过剩的资源疏导至城市新兴地区。前瞻网认为,城市轨道的发展和建立将带动城市空间格局的变化,形成中心城市,并以此辐射周边城市,带动城轨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 (二)环境效益 根据相关研究 报告 可得知:若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每次能源消耗为1小时,公共汽车是城市轨道交通的3.26倍,私人小汽车为城市轨道交通的5.61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能源消耗与二氧化碳排放量均较公共汽车及私人小汽车低,因而为了发展较好的交通运输系统,节约能源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成为世界各国交通建设的重要课题。城市轨道交通设计中的特殊刹车系统可在刹车时回收再生电力,可节省更多的能源,且其在专用路线上行驶,可运用外来电力牵引,无须将动力设备置于车上,加上因城市轨道交通的钢轨钢轮间的滚动阻力较公路运输轮胎与路面的阻力为低,所以具有较佳的燃油效率。因此,能源效率高也是城市轨道交通的优势。 三、合理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提升城市经济发展效率 从历史的脉络不难发现,从前居民的生活及城市发展核心均延着交通系统扩展,车站几乎是每一个城市或市镇的经济重心。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发展快速跃进,安全、可靠、班次和票价都明显优于公共汽车,故诸多城市陆续以城市轨道交通做为国内重要城市的联系方式。然而,大众运输导向的城市规划理念,让许多规划者期待以大众运输系统开发新市镇或缩小城乡差距,使各区均衡发展,车站的数量及站位选择成为重要的关键决策,过多的车站数量将使系统的边际效益递减,选择太偏僻的站位若无搭配较好的辅助系统和配套 措施 ,将沦为浪费或导致人口外移现象。城市发展与大众运输的规划息息相关,若无审慎的思考,恐导致无法挽回的遗憾。 除此之外,运输系统建设涉及庞大的资金流动、复杂的范畴领域及带动产业发展的使命,城市轨道交通做为现今炙手可热的运输工具,可望带动城市其他相关的产业,而这就需要充分考虑各地不同的情形,来选择合适的建设方案。这可以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建设 经验 中取经。例如,台湾与韩国约于同一时期决定兴建城市轨道交通,但其两者采取不同的方式达成目标:台湾的政府部门首次在国内推动BOT的兴建及营运方式,虽过程波折、舆论不断,但不失为一个抛砖引玉的尝试,不仅广泛引起民众和研究单位对于不同型态的公私合作方式的重视,也为其日后其他公私部门合作提供借鉴;韩国政府则花费大笔资金向法国TGV购入技术移转及人员培训,多年之后,不仅能够独立研发新的技术成果,更能向世界其他国家进行技术推销。不同的决策也导致台湾城市轨道交通和韩国城市轨道交通有着显著的区别,但两者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也各有优势之处,符合当地的发展。因此,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设立也必须紧密结合当地特色,提升系统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沈晓阳.浅淡轨道交通建设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地铁与轻轨,2003年第1期. [2]袁振洲,毛保华,于星鹤.发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应注意加强市郊铁路运输[J].科技导报,1996年第10期. [3]徐鹏.北京市轨道交通也庄线国产CBTC示范工程信号系统采购合同签约[J].都市快轨交通,2009年第4期. [4]朱国宏,__青,杨小勇.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间接经济效益[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4年第3期. [5]刘江涛,冯雅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年第8期. 城市经济发展论文篇2 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发展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将城市规划纳入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并逐渐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本文主要论述了城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并力求阐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并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发展;作用 ;城市经济发展规划 ; 引言: 目前,城市规划为城市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在一定时期是城市发展的指向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城市规划的作用日益凸显,并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一、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发展具有直接性影响 城市经济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它在资源占有、地域位置、人口素质、基础设施、周边环境等各因素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所以,城市经济发展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我们要尊重其主体性,尊重其特有的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发展方式。城市发展规划要充分尊重自身的地域特色,将城市规划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使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规划相适应。城市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时,应整合各类资源,加强对经济发展的研究力度,提高城市规划的实效,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 二、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主导作用 城市发展依赖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而城市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科学的城市规划进行有力支撑,城市经济要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城市规划的有效调控。总而言之,科学、合理且具有前瞻性的城市发展规划能促进城市社会、环境和经济的良性发展,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1城市规划为城市发展带来了经济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取得了骄人的巨大成就,城市化进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在不断摸索和 总结 经验中,中国社会经济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走出了属于我们自己的发展道路。在此过程中,城市规划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很有效率的引导了城市的发展。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 (1)土地经济学角度,城市规划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提供了土地开发市场所需的确定性,推动了绿地与人行道的合理划分; (2)市场经济角度,城市规划有效克服了土地开发中的市场失效问题,提高了市场经济效益; (3)发展经济学角度,城市规划能够有效地组织低效率的圈地发展,平衡工农业,可以很大程度上的促进农村向城市转换以及城市更好更快的发展。 以山东省济南市奥体中心项目为例,济南市为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而规划建设,该项目规划选址于当时尚未大面积开发的济南城市东部区域,它的建设,提高了城市品位,带动了周边住宅和商业价值的提升,而且带动整个东部城区的发展,成为了当时济南的地标性建筑,全运会之后,它成了民众体育、活动、休闲娱乐的好去处。再以济南西客站项目和济南 文化 艺术中心项目为例,这两个相继规划和建设的项目,选址于当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济南城市西部区域,它们的建设,拆迁了大量棚户区,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加上之后配套基础设施和路网的完善,带动了整个西部片区快速发展,成为了济南新的地标,成为济南近期投资热度最高、人气最旺的区域。 2.2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环保、低碳生态型发展 城市发展建设是具有长期性的,城市作为人民生活的环境,不仅要能满足人们生存的功能性需求,还要能够反映人文需求,所以我们应努力建立生态型城市,无论是文化传承,还是城市形象建设,都应该围绕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展开。反之亦然,个别城市的城市规划制定或管理者,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在获取经济效益和企业效益的时候是不惜一切代价的,对社会环境带来了污染和破坏,废气废水超标排放,滥砍滥伐使城市绿地覆盖面积大幅度削减等成了获取这一系列利益的代价,这样的愚蠢行为到最后带来的将会是惨痛的教训。科学的发展理念告诉我们,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非常好的将环境与发展进行有效的结合,有利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三、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可产生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的干预存在一定的弱点和缺陷。 市场经济有着自己的固有弱点和缺陷,城市规划在进行自我调节时无法准确、及时的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专门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在进行城市规划时经济利益动机相对薄弱,它也无法最终决定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否。所以,政府在进行经济干预或城市规划时效率较低下。 3.2利益集团和政治集团的双重影响。 政府工作人员对城市发展实行政治干预,而城市规划人员只负责规划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规划人员的权力范围有限,无法最终主导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最终决策。所以,政府的干预行为对规划管理上的倾向性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在实际的城市发展中,某些政治集团或者企业团体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进行不合理的城市建设。 3.3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增加了各种不稳定因素。城市在进行发展规划时一般采取人为干预的方式,但是由于各利益集团的相互冲突,人为干预也许无法发挥预期效果,影响到城市建设和发展。 四、寻求城市发展的有效管理措施,确保规划的行之有效 城市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状况不断涌现,在进行城市规划时也要不断调整策略,及时修改规划中的不成熟部分,真正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政府的引导,充分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时又要避免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迎接困难,面对挑战,积极发挥主动能动性,适时对城市发展规划进行调整、补充,使规划科学合理,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4.1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如在规划时不能为解决城市停车难等问题,擅自将原本的城市绿地、城市公园等用地改变为停车场用地。 4.2 合理规划居住区。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出行的便捷。 4.3 将工业化发展目标与城市发展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进行新型工业化部署时,要综合考虑地域状况和城镇化特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4.4 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实现。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4.5 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和工业布局。城市在进行工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厂址的选地,实现工业布局与空间布局的合理优化,形成专业的工业聚集区,引导人流、物流、资金流向,实现商业、服务业以及住宅区的优化整合,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4.6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城市发展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拓宽融资 渠道 ,尽可能实现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交通、通讯、地下网管等各项基础设施,为投资者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招商引资的步伐,促进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 4.7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征土地的管理,规定土地建设期限,对于拖延建设期限的单位和企业法人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缴纳延迟赔偿金。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制定最高建设期限,杜绝炒地现象的泛滥。 总结: 城市规划旨在引导城市经济朝着适应原有经济基础发展的方向前进,它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经济发展规律,成为城市发展的科学引导,实现城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 [1]张元;试论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J]经济师;2012(03) [2]贾晶晶;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J]黑河学院学报;2011(04) [3]高中清;__勇;试论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J]科技信息;2012(11) [4]耿毓修.对城市规划的几点研究[D].三联出版社.2010(8). [5]涂军飞.新时期城市规划的理念与策略[J].科技创新导报, 2008,(14). [6]冯现学.浅析如何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5).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想要进一步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就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模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市场经济管理学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市场经济管理学相关论文 范文 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管理论文 在以前的演讲中,我指明了从十五世纪至十八世纪一个巨大的自身消费领域所处的特有位置。从本质上说,这个领域与交换经济完全没有关连。直到十八世纪,甚至更晚,即使最发达的欧洲也有漏洞,这些漏洞就是很少参与整体生活的地区。它们与外界隔绝,固执地过自己的日子,几乎完全处于封闭自守的状态。 今天,我想谈一谈交换之本义,谈一谈我们给“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同时下的定义。使用这两种叫法表明我们意欲将这两个领域区别开来,在我们眼中二者不可混为一谈。让我们再重复一遍,这两类活动——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直至十八世纪仍是势单力薄的,人类行动的主要部分被包含、淹没在物质生活的广大范畴中。如果说市场经济在扩展,已经覆盖了很广阔的地盘,取得了可观的成就,它却常常缺乏厚度。我或对或错地将欧洲旧制下的现实称作“资本主义”,它属于一个光辉的、精良的、但是狭窄的层次,它还拢不住经济生活的全部,没有创造出——例外正可证实规律——独有的、自身趋于普及的“生产方式”。这个资本主义通常被人们叫作商业资本主义。它还远远未能抓住和左右整个市场经济,尽管市场经济是其不可或缺之先决条件。然而,话又说回来,资本主义在国内、国际、世界范围内所扮演的角色已是很明显的了。 第一节 我在以前已经给你们谈过的市场经济呈现在我们面前,没有太多含糊不清的地方。历史学家们实际上赋予它一个显赫的地位。大家对它皆优厚有加。相比之下,生产与消费则是勘察得仍然很不充分的大陆,对它的研究从数量而言仅属起步而已。了解生产与消费天地并非易事。相反,市场经济是不断被谈论的对象。它连篇累牍地充斥着档案资料:城市档案、经商家族的私人档案、司法与警务文书、商会的讨论记录、公证人的记载……如此这般,叫人怎能不注意它,不对它产生兴趣?市场经济始终占据着舞台。 此中的危险,恰恰在于人们仅仅盯住市场经济,用大量的细节描绘它,使人意会为其存在是蔓延性的,固守不缩的,而它只不过是一个巨大组合中的一个片段。这是由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性只允许它在生产与消费之间扮演一个联系角色。这也是由下述的事实决定的:十九世纪之前,在支撑着它的日常生活的海洋和十回中有五回是自上而下地左右它的资本主义进程之间,它只是一个有些厚度与强度、有时却很单薄的夹层。 对于市场经济的这一局限性,感觉明快的历史学家不多。正是这种局限性,通过对市场经济进行的界定,给市场经济下了定义,指明了它的真正作用。维托尔德·库拉即是这少数几个人中的一个。市场价格的变动,它的起伏,它的危机,其遥远的关联,其取齐的趋向,也就是说,一切使交易量规则的增长变为有形之物的原由都未能蒙住他们。库拉有些形象的说法,其中之一是,始终应该注视井底,将视线穿透到水之深层,即穿透到“物质生活”的深层,市场价格可以触及物质生活,却钻不进去,也不是每次都能带动它。因此,一切不在两面——即井口和井的深层——着笔的经济史恐怕就是极其不完整的了。 这一点讲明之后,我还要指出一个明显的事实:从十五世纪到十八世纪,市场经济这个快速生活区不断拓宽。拓宽的征兆,证明拓宽的标记,这就是市场价格越过空间呈现出的连锁变化。在全世界,在对此已有许多观察的欧洲,在日本、中国、印度,在伊斯兰国家(也在土耳其帝国),在美洲,特别是美洲的那些贵金属已发挥早期作用的地方,如新西班牙、巴西和秘鲁,价格都在变动。这些价格呼应得或好或坏,起伏相随的差距有大有小,在整个欧洲,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相互钩连着,价格差距微乎其微,但相反,拿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初的印度来说,与欧洲相比,价格上至少有二十多年的差距。 总之,说好也行,说坏也行,某种经济已将世界各地的市场联系起来了,这种经济牵动的只是几种特殊的商品,也牵动着已经周游世界的贵金属。用美洲白银铸造的八字硬币横渡地中海,穿越土耳其帝国和波斯,到达了印度和中国。从1572年起,经过马尼拉中继站,美洲的白银跨越了太平洋,通过这条新路,又一次抵达中国,完成了它的旅程。 这些实质性的联系、联营网络、买卖和运输,怎能不吸引历史学家的视线?在这些事物的景象面前,当时的人们为之惊愕,今天的历史学家亦为之惊愕。甚至人类史上的第一批经济学家所研究的不也正是市场的供与求吗?目不转睛的市政当局,它们奉行的经济政策,不正是监视其市场,监视其市场的供应及市场的价格吗?一国的君王,当他采取的行动形成了某种经济政策的时候,该政策所涉及的不正是理应保护的国内市场和国籍旗帜吗?所涉及的不正是与国内外市场紧紧相连的、理应推动的民族工业吗?只有在市场这块狭窄而敏感的区域内才有可能并顺理成章地行动起来。正如实践天天显示的那样,已经采取的 措施 在市场这个区域内都能得到反响。这终于使人们或对或错地相信,交换起着决定性的、平衡的作用,使人们相信,交换通过竞争可以铲平水准差,调理供求关系,相信市场是一尊看不见而甘尽义务的神明,是亚当·斯密(1)称之为的“无形的手”,相信十九世纪的自动调节的市场是经济的拱顶石,如果奉行“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laissezpasser)的话。 在这些论调中,有一份真理,有一份坏心,也有一份幻想。有多少次,市场被扭曲了!有多少次,价格被实际存在的或合法的垄断集团专横地确定了!这一点能够忘记吗?特别是,姑且承认市场(“市场是为人类服务的第一台电脑”)的竞争效能,但至少应该指明,在生产与消费之间,市场仅仅是个不完善的连接件,光是它的“局部性”就足以说明它是不完善的了。我们要强调的字眼是这个“局部性”。诚然,我信奉市场经济的效能和重要性,但我不相信它能独辖一切。事实虽然如此,然而直至比较接近我们的时代,经济学家仍只从市场经济的模式和实践推理。杜尔哥(2)认为,流通就是经济生活的整体。同样,远在杜尔哥之后的李嘉图(3)眼中的市场经济只不过是一条很狭窄的、但很急湍的河流。诚然,五十余年以来,在 经验 的教益下,经济学家们不再为放任主义的自动效能辩护,但是,在当今的舆论和政治讨论中,这方面的迷信仍然没有消除殆尽。 第二节 在一段历史时期内,资本主义并不总是被认可的。在关于此一时期的讨论中,我竟然使用了“资本主义”这个字眼,之所以如此,首先因为我所需要的词汇不是“市场经济”,而是另一个字眼,用以指明一些显然不同的活动。我的意图决非引狼入室。历史学家已反复使用过“资本主义”一词,而且用得恰如其分,因此,当我也使用了它的时候,我心里明白,这个战斗的字眼是暧昧的,可怕地载满了现实意义,也很可能潜含着年代的颠倒。置一切慎重于不顾,我给“资本主义”这个词打开了大门,个中倒也有些因由。 首先,在十五至十八世纪这一时段,某些进程需要有一个特定的叫法。当人们细察这些进程的时候,人们就会觉得,将它们大而化之地列入普遍的市场经济之中,实属荒.唐。在人们脑子里自然跳出的字眼就是“资本主义”。你会觉得词不达意,对它恼火至极,将它扫地出门,它却几乎立即越窗归返。因为你找不到替代它的合适字眼,这种状况是很凸显的。正如美国一位经济学家(AndrewShonfield)所说的,“资本主义”这个字眼不论如何声名狼藉,还得使用,最大的理由就是人们毕竟没有找出替代它的词汇。无疑,“资本主义”一词是有弊病的,它总引起不可胜数的争吵和 辩论 。然而,这些争吵,无论是好的、差一些的或是废话连篇的,实际上都是无法避免的,也不可能不理这些争吵而行事或讨论问题。该词最大的弊病在于,当今的现实生活赋予了它另外的意思。 “资本主义”一词,从二十世纪初才开始广泛使用。我也可能有点武断,不过我认为,1920年出版的威纳尔·桑巴特的名著《现代资本主义》(DermoderneKapitalismus)是该词正式出台之时。实际上,马克思从未用过这个字眼。因此,作为历史学家,我们可能直接犯下最大的过失:时序颠倒。有一次,一位年纪尚轻的历史学家喊道,在产业革命之前,资本主义并不存在,“讲资本嘛,有的。讲资本主义,没有!” 然而,在过去——甚至遥远的过去——和当今之间,决不会有完全的断裂、绝对的跃变,或者,如果喜欢的话,也可以说过去和当今之间决不会没有沾染。往昔的所为不断延伸到现时生活中来,也不断扩充它。由此,许多历史学家,且不是平庸之辈,今日都意识到,产业革命远在十八世纪之前已初见端倪了。说服自己相信古今无断裂的最佳论据或许就是今天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景象。它们试图进行产业革命,而且,眼皮底下就有成功的模式,但它们却受挫了。总之,这个无休无止地被翻来覆去的辩证关系——过去,现在;现在,过去——恐怕正是历史本身的核心,正是其存在的理由。 第三节 “资本”和“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的支架并赋予其含义。若仅仅用于历史探索,只有当你把“资本主义”一词认真地用“资本”和“资本家”两个词套起来的时候,你才能界定其义。“资本”是可触知的现实,是一整套容易鉴别的资源,处于无休止的运作中;“资本家”是筹划或试图筹划将资本纳入连续不断的生产进程之人,对于此一进程,一切社会皆仰赖系之。“资本主义”,大体上(也只能是大体上)是通常很少出于利他目标的这种营营不息的行事方式。 在这里,关键的字眼是资本。在经济学家的研究中,“资本”的含义更被强调为“资产”。它不仅指积蓄的钱,还指先前一切劳动所取得的可资利用或已被利用的成果。一幢房子是资本,入仓的小麦是资本,一艘船、一条公路也是资本,但是,一项资产,只有当它参与再生产的进程时,才称得上资本,金库里不使用的钱便不再是资本,同样,不开发利用的森林也不是资本,以此类推。这一层意思就说到这里,那么,就我们所知,难道真有一个社会未曾积累过、也不去积累资产,不把资产有规律地用于劳动生产,并且不通过劳动重建资产,不使资产开花结果吗?在十五世纪,西方最简陋的村庄也有它的道路,也有清除了石块的田野、种了庄稼的土地、筹划安排的林子、磨房、存粮……欧洲旧制度下各国经济的统计表明,一年劳动的毛值与资产总体(在法文中我们称为patrimoine)之间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四,这也正是凯恩斯所认可的现代社会的经济应有的比例。如此说来,每个社会都积累了三到四年的劳动成果,储存在一边,用以进行顺利的生产。当然为此只是动用部分的积累,决不会动用百分之百的积累。 这些问题暂时讲到这里。你们对此和我一样熟悉。好了,我现在该给你们解释的只剩下一点了:我如何才能有根有据地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 当然,你们不会期待我作出下述这种毫不含混的区别:一层是水,另一层是浮在水面的油。经济现实永远不可能支撑在简单的物体上。你们不难理解,至少有两种形式的所谓市场经济(甲与乙),只要稍加注意,哪怕只从它们建立的人际、经济和社会关系来看,这两种形式即可识别。 我把市场的每日交换、当地的或者近距离的贸易归入第一种形式(甲)之中:譬如说,小麦和木材流向附近城市;我甚至把范围更广的贸易也归入这种形式之中,只要这些贸易是定期的、可预见的、常规的、向大小商人放开的:譬如,在十七世纪,波罗的海地区的粮食从革但斯克卖到阿姆斯特丹;再譬如,欧洲从南到北的食油和葡萄酒贸易——我想到了每年到伊斯的利亚地区(克罗地亚)采购白葡萄酒的德国大车队。 第一种形式的交换没有出其不意的因素,是“透明的”,每个人都了解其来龙去脉,人们也大致承受得起其一贯有分寸的利润。在这方面,一个镇子的市场所提供的便是一个好的典型。它首先汇集的是生产者——农家男女、匠人等——和买主,其中一些人是本镇的住户,另一些是邻村的居民。在买主与生产者之间,不时有中间商出现,最多也就是两三个人。在有机会的时候,中间商通过囤积的手段搅乱市场,支配市场,左右价格。一个小转卖商甚至可能违反规章而去镇口迎堵农民,以低价收购他们的食物,然后高价出手:这是一种初级的欺行为,它在乡镇周围,尤其在城市周围普遍地存在着。当这种行为扩展时,便造成了物价的上涨。在一个我们想象的理想乡镇,其贸易是有条例的,是公正的、透明的——如同德国 成语 “眼对眼,手接手”所说的那样,即使在这里,逃避透明与监督的乙式交换也不可能绝对没有。再如,贩卖波罗的海地区小麦的大型车队所做的贸易是一种透明的贸易:在始发点革但斯克的价格曲线和在终点阿姆斯特丹的价格曲线是同步的,商人的利润既有保证,亦颇适度。但是,倘若地中海地区发生饥馑,如同1590年出现的情况,我们就会看到代表大客户的国际商人让海轮改变惯常的航线,所载之货运至里窝那或热那亚,价格必然增加二倍或三倍。在此情况下,甲式经济便让位于乙式经济了。 只要在交换中升级,第二种形式的经济便占了主导地位,在我们的眼前便画出了一个显然不同的“流通范围”。英国历史学家指出,从十六世纪起,在传统的公开市场(publicmarket)身旁,他们称之为的私下市场(privatemarket)日渐扩大着影响。为了强调二者的不同,我特意把它叫作“反向市场”。说实在话,这个市场不正是寻求挣脱传统市场的那些极为碍事的规则吗?流动的商人,上门的收购人径入生产者的家中。他们向农民直接购买羊毛、麻、活畜、皮革、大麦或小麦、家禽等。他们甚至预先订购剪羊之前的羊毛、还在地里长着的小麦。一张普通的条子,在村子的客栈里,或者就在农家中,签了字就等于订了合同。然后,他们将收购的货物用车辆、牲口或小船运至大城市或输出的港口。这种情况在世界上比比皆是,巴黎四周如此,伦敦四周亦如此,塞哥维亚是羊毛集散地,那不勒斯是小麦集散地,普利亚是食油集散地,南亚诸岛是胡椒集散地……流动商人不亲赴农户的时候,便与卖主在集市的外侧约会,或者,最常见的情况是在一家客栈揽生意:客栈于是成了货流的中继点,运输的驿站,这种类型的交换用个人之间的交易替代了集体市场的正常状况,而个人交易的条件又随着当事人各自的处境而任意变化。在英国,由于对卖主所签具的条子有不同的解释而引发的大量官司清清楚楚地证明了这一点。显然这是些不平等的交换。在这些交换中,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律——竞争——大失其位;在这些交换中,商人占了两项优势:其一,他斩断了生产者和最终获得商品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他了解商业链两头的市场条件,因此,只有他对可以指望的利润心中有数);其二,他有现款,这是他的主要理由。就这样,在生产与消费之间便拉开了商业长链。这条长链的效率保证了它的存在。尤其在大城市的供应方面,由于它有效率,当局对它便听之任之,至少对它放松控制。 然而,这些链条拉得越长便越能避开规则和惯常的控制,资本主义的进程也就越加清楚地凸显出来,在Fernhandel(德文,意为远程贸易)中,它展现得很鲜明,并非只有德国的历史学家从中看到了交换生活的顶点。Fernhandel是个绝妙的自由操作的领域,它长距离运作,这使它不受通常的监视或者避开监视。在有需要的时候,它的行动可由科罗曼德尔海岸(印度)或孟加拉沿海直至到阿姆斯特丹,由阿姆斯特丹直至波斯、中国或日本的某家销售商店。在此广阔的经营区内,它有选择的可能,它选择最能生利的买卖:安得列斯群岛的贸易不是已经利微了吗?这没有什么了不起,就在同一时刻,在印度所做的区间贸易或对中国进行的贸易保证了双倍的利润。扛枪的人换换肩就行了。由于远程贸易经手人只有几个,从这些丰肥的利润中便积累起巨额资本。并不是任何人想挤便能挤得进来的。相反,地方贸易分散于众多的受款人之手。譬如,在十六世纪,葡萄牙的国内贸易,若论其总量和所料想的全部款额,远远超过胡椒、香料和毒品的贸易。但是,这种内贸经常采取以货易货的形式,表现为使用价值。香料贸易则直属货币经济。只有大批发商从事这种经营并在手中集中了超常的利润。???牡览硪彩视糜诘迅J贝?挠⒐??BR>在世界所有的国家,总有一伙大批发商从芸芸商人之中脱颖而出,一方面,这批人的范围很狭小,另一方面,他们在从事其他活动的同时总是与远程贸易联系在一起的,这决非偶然。在十六世纪之后的德国,在十三世纪之后的巴黎,在十二世纪之后、可能更早的意大利城市里都可以看到这种现象。在西方出现第一批批发商之前,伊斯兰国家就有了tayir,即进出口商人。tayir从他们的商号里(已经实行坐商)指挥着经纪人和代理人的活动。tayir和市场里的hawanti(小店主)不可相提并论。印度的阿格拉,在1640年的时候,还是一个大城市,一位旅行者记述道,在那里被称为sogador的人“正是我们在西班牙称之为商人的人,但在他们之中,有些人则冠以Katari这种特殊的称呼,它是这些国家中经商者的最高尚的称号,其意为‘极其富有、威望崇高的商人’”。在西方语言中的词汇也标明了此类区别。“批发商”(Negociant)就是法国的Katair;Negociant一词出现于十七世纪。在意大利,mercanteataglio(零售商)与negoziant(批发商)之间差了十万八千里。在英国亦然,零售商是tradesman,批发商是merchant,后者在英国的港口首先经营出口和远程贸易。在德国,天壤之别存在于小作坊主(Kramer)和大商人(Kaufmann或Kaufherr)之间。 不用说,在伊斯兰国家也好,在__国家也好,这些资本家都是君王的朋友,是国家的同盟者或者是不择手段利用国家的人。他们很早地、一贯地超越“本国”的界限,和外国商人串通一气。他们千方百计为自己的私利搞鬼,通过操纵信贷,也通过在好钱和坏钱之间进行偷梁换柱的取巧把戏。金币银币值钱,是好钱,用于大宗交易,流向资本;铜币不值钱,是坏钱,用于发工资和日常支付,流向劳动。这些人有着信息、智力和 文化 优势。他们攫取周围一切可取之物——土地、房产、定期租金……他们依仗着垄断或者必要的权势,十居其九能够击败竞争对手。谁会怀疑这一点?一位荷兰商人写信给他在波尔多的一个伙计,叮嘱他保守他们计划的机密,否则的话,“在这笔买卖上如同在其他许多买卖一样,只要有人出来竞争,那就无水可喝了!”最后,由于资本雄厚,资本家才得以维持其特权并包揽了当时的国际大生意。一方面,因为在那个运输缓慢的时代,做大买卖,资金流动的周期必然很长:投入的金额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连同利润收回。另一方面,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大商人不仅仅动用他的资本,还借助于信贷,即借助于别人的钱。总之,资本是流动的。佛罗伦萨附近的普拉托城中的商人弗朗切斯科·迪·马尔科·达第尼所遗留下的档案向我们揭示,从十四世纪末开始,汇票已往来于意大利各城市和欧洲资本主义 热点 之间:如巴塞罗那、蒙彼利埃、阿维尼翁、巴黎、伦敦、布鲁日……他们的这一套玩艺就像今天巴塞尔(Basel)国际清算银行的绝密会商一样与平民百姓毫无干系。

大大是什么学习阶段的?

经济法市场规制法小论文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2.1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2.2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仅供参考。谢谢采纳

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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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1.2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1.3从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担负的重要责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实施法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立法机关的依法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其中,依法立法是基础,公正司法是保障,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起科学、严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社会、政治、文化和其它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那么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严格执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一个比立法更加迫切和艰巨的任务。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司法机关肩负重任,但更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法律包括经济方面的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许多法律,都有要依靠行政机关去实施、去落实,面行政机关本身对效率的要求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接近于主观决定问题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切实奠定和实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1.4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从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要求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就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加为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同时也能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有助于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2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框架是完善的,基本理念上体现了民主和法制原则。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与地方政府定立行政法规权力并行,从而是执法依据时常出现偏倚,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权威性上没有真正确立,而且因缺乏配套法律以及残存的传统体制的影响等因素,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在具体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在内在原因上主要表现为存在看一些体制上的一些问题:2.1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常通过授权决定将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而实际上国务院也常常行使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2.2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各级政府建立了庞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形成了政企不分的体制。其次,是政府部门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办事效率较低,各部门的权力责任时常难以界定,从而导致办事程序过多,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机关权限重复交叉等。2.3许多行政行为告别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首先表现在行政立法方面。1979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一些行政法律,对一些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行政行为的许多方面仍缺乏行政行为基本规则和基本程序的法律。其次表现在行政监督的法制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这种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最后表现在行政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工作人员中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的非法行为又不断蔓延的趋势,虽然经过多次治理,但成效不甚显著,它不断腐蚀着行政机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只有不断健全法制,加强法律监督,实现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3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民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和意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3.1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来,我们也没有自觉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下列观念和意识:3.1.1权力观念。权力是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说明,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这一统一体中,权利总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3.1.2程序观念。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违反了先后顺序,则构成程序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无程序行政”,这是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原则。3.1.3监督观念。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人类历史上早已证明的真理。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个报告中有五处提到“民主监督”,这决不是偶然的。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的天敌,这也是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3.1.4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意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宣扬“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则,适应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矛盾,转而主张“最好政府,最多服务”,要求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进行积极干预,以增进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务行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过去在行政观念上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当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较少当作服务,往往点到“主仆”关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3.1.5责任意识。有权力就要履行义务,同样,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使行政管理做到权责相统一。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观念还未成为普遍的意识,结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力无责任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3.2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3.2.1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目前我国许多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些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这就容易出现有的法律的执法主体找不到,有的法律则有多个执法主体交叉,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所谓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责任不清,执法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水平。有执法活动,就必须有评议考核,要让评议考核发挥作用,就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及执法人员;2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3建立健全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2.2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3.2.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3.3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2.2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3.2.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3.3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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