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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策略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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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策略研究的论文

【摘 要】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受经济所有制结构大格局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正趋于市场化,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显现。本文就如何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了阐述。【关键词】国有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一、国企改革和改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都加快了改革和改制的步伐而进行了人员结构大调整。国企改制企业下岗员工劳动关系问题愈加突出。下岗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历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性的突发事件,引发员工与企业矛盾。二、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甚至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义务,招聘劳动者时,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随意聘用人员。这些用工制度不规范、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大量存在,最终导致了企业擅自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劳动争议成为长期突出的矛盾。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是拖欠工资现象长期存在;很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对员工的债权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严重,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四、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基础管理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导致了劳动关系问题的严重化。二是对国家劳动法规理解不透彻,没有充分利用有效手段明确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基础管理工作不细,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管理缺乏有效性、科学性与实效性。四是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1.应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企业发展活力是企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发展,企业才能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员工产生“以企为家”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只有发展,才能使本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只有发展,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才能使员工产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出广大员工热爱企业、企兴为荣、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愿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团结和谐,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兴旺发达。 2.坚持以利益为核心,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聚焦点是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时候,既要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要利益被企业和员工共同接受了,劳动关系矛盾就能迎刃而解,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了。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既要体现“分配公平”,又要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3.加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一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促使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有效、更为人性化。二是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合理协商、签订以及动态管理,增强用工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意识。三是强化基层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意识,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不受损害,从源头杜绝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四是提供劳动关系处理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能力。4.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和处理渠道,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音符企业员工情绪不满是引发劳资纠纷不可忽视的源头,通常是因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出现的不当做法或违法行为所致。从形态上看,虽然员工不满情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资纠纷,但这种不满情绪若缺乏正常申述和处理的疏通渠道,往往会转化为公开的争议行为,甚至导致员工采取极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员工的不满情绪及各种抱怨,如果失之必要的疏导,不仅会极大挫伤员工的劳动热忱进而削弱其对本企业发展的信心,而且任其积蓄蔓延还会酿成员工对企业领导的仇视心理乃至对社会的不满,做出超出理智的行为。5.劳资纠纷处理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应首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劳资纠纷。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等,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解决依据。(2)及时处理原则。发生劳资纠纷以后,企业应尽快表明立场和态度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3)协商与调解原则。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对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害。五、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眼于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和劳动关系矛盾,实现对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企业改革的深化,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员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建设,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为员工办实事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外文文献关于劳动争议的论文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5年 加入收藏 获取最新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与政府对策研究黎泳宇 【摘要】:本论文研究了深圳市引发劳动争议最多的劳动报酬争议现状,分别列举了个人劳动报酬争议和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例,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和研究了劳动争议的理论和现状及其成因,基于相关理论和数据,分析了目前全国及深圳市劳动争议的状况和特征,并剖析了深圳市劳动争议特征形成的原因与对策。最后,论文对深圳市的劳动报酬争议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涉及工资总额争议、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最低工资争议、加班费争议等。目前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立法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适应现实情况,审理周期过长、申诉时效60日很容易过期、收费不合理等;欠薪保障制度有待强化和完善;劳动监察执法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等。 全国劳动争议的特征为: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胜诉率高;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争议多;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仍居首位。 深圳市劳动争议的特征为:劳动争议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占到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呈现出各区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差距很大的特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首位;民营企业占到七成以上,大量涉及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外来劳务工集体争议数量大,占广东省的三分之一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与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基本类似,有一定差异;劳动者胜诉比例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加等。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集中体现在:是数量引发最多的劳动争议原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具集中性,涉及民营企业、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特区外外来劳务工上的劳动报酬争议数量大,且多为克扣拖欠工资争议。论文进一步分析了劳动争议原因多发在劳动报酬上的原因,其根本原因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显现化,劳动者的权利缺失;其主体原因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经营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差;还有政府原因。论文从用人单位、企业经济成分、行业划分、行政区域划分、劳动者等角度分析了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具集中性的成因。 针对深圳市的劳动报酬争议问题,结合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和成因以及深圳市实情,论文提出了相应对策: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侵犯劳动权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劳权 劳动争议 劳动报酬 【学位授予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5【分类号】:F244【DOI】:CNKI:CDMD:2.2005.144198【目录】: 摘要7-9 ABSTRACT9-12 第一章 绪论12-17 §1.1 研究目的12 §1.2 本论文研究目标与意义12-13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13-16 §1.4 本论文研究内容与组织结构16-17 第二章 劳动争议理论研究17-31 §2.1 劳权和劳动关系18-23 2.1.1 劳权18 2.1.2 劳动关系18-21 2.1.3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与作用21-23 §2.2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23-31 2.2.1 劳动争议23-25 2.2.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25-31 第三章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分析31-58 §3.1 劳动报酬争议概述31-33 §3.2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情况分析33-39 3.2.1 工资总额争议35-36 3.2.2 克扣拖欠工资争议36-38 3.2.3 最低工资争议38-39 3.2.4 加班费争议39 3.2.5 其他劳动报酬争议39 §3.3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案例39-43 3.3.1 个人劳动报酬争议案例39-42 3.3.2 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例42-43 §3.4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政策缺陷分析43-58 3.4.1 对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立法不完善44-47 3.4.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存在弊端47-54 3.4.3 仲裁申诉时效60日易过期54 3.4.4 收费不合理54-56 3.4.5 欠薪保障制度有待强化和完善56-57 3.4.6 劳动监察执法效率不高57-58 第四章 深圳市劳动争议特征及其成因分析58-77 §4.1 我国劳动争议现状及特征分析58-61 4.1.1 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58-59 4.1.2 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59 4.1.3 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59-60 4.1.4 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胜诉率高60-61 4.1.5 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争议多61 4.1.6 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仍居首位61 §4.2 深圳市劳动争议现状及特征分析61-67 4.2.1 劳动争议数量占到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61-62 4.2.2 呈现出各区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差距很大的特征62-63 4.2.3 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首位63-65 4.2.4 集体争议数量大65 4.2.5 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与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基本类似65-66 4.2.6 劳动者胜诉比例高66-67 4.2.7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加67 §4.3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及其成因分析67-77 4.3.1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67-68 4.3.2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成因分析68-77 第五章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对策研究77-86 §5.1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77-78 §5.2 增加对侵犯劳动报酬权刑事责任的追究78-79 5.2.1 增加侵犯劳动报酬权的罪名78 5.2.2 增加用人单位与公共行政管理者为侵犯劳动报酬权的刑事责任主体78-79 §5.3 将现有的劳动仲裁院逐步改造为劳动法院79 §5.4 延长仲裁时效至两年79-80 §5.5 降低收费标准80-81 §5.6 扩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范围81 §5.7 完善劳动监察制度81-82 §5.8 大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82-83 §5.9 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83-84 §5.10 建立行政管理、劳资协调和权益保护协会三重网络84 §5.11 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承诺制度84-86 结论86-88 致谢88-89 参考文献表89-91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梅夏英,方春晖. 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J]. 法商研究, 2004,(03)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胡玉浪. 劳动报酬优先权研究[J].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8,(02) .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胡玉浪. 劳动报酬权研究[D]. 厦门大学, 2007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7 条[1]杜慧君. 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研究[D]. 暨南大学, 2006 . [2]康宝东. 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山东大学, 2007 . [3]马维刚. 工资优先权研究[D]. 吉林大学, 2007 . [4]刘振宇. 论劳动债权优先权[D].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 [5]于忠龙.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分析[D]. 湘潭大学, 2007 . [6]黄治. 论共益债务制度[D]. 湘潭大学, 2008 . [7]伍奕平. 我国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724 条[1]韩兆柱,许占鲁. 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J].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4) . [2]万志鹏.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5) . [3]章正璋.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几个法律问题[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6) . [4]陈兴发. 论人权的物质依赖性[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5) . [5]林琳. 法律价值的冲突与选择[J].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09,(05) . [6]张辉. 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 [7]杨磊,黄家镇,魏俊兵. 刍议公司民主与财产权的保护——回顾郑百文重组案的若干启示[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06) . [8]崔辉. 论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重构[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9,(03) . [9]焦明晶. 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设计[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 . [10]范愉. 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J]. 北大法律评论, 1998,(01) . >>更多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57 条[1]孙笑侠. 程序的法理[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 [2]孙东雅. 民事优先权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 [3]文秀峰.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 [4]王卓. 教育资源配置问题的理论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05 . [5]王新宇. 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 [6]罗华荣. 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权益保护研究[D]. 复旦大学, 2005 . [7]杨挺. 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师范大学, 2005 . [8]姜军. 企业专利战略与核心竞争力的关联研究[D]. 武汉理工大学, 2005 . [9]陈竹华. 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D].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 [10]胡晓红. 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立法问题研究[D]. 兰州大学, 2006 . >>更多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604 条[1]童光法.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2001 . [2]段洪波. 论环境权的伦理基础[D]. 合肥工业大学, 2003 . [3]彭建国. 中、日、美高等教育法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01 . [4]尹超. 从人权的观念到人权的实现[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 [5]凌维慈.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公民生存权之保障——以Z村为研究对象[D].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 [6]张蔚. 合同法领域中的比较过错理念[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 [7]王梅.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D]. 中南林学院, 2004 . [8]罗慧明.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 [9]李丹丹.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黑龙江大学, 2004 . [10]周永. 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D]. 福州大学, 2005 . >>更多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2 条[1]曾坚. 论信赖保护原则下“公共利益”的界定[A]. 2008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C], 2008 . [2]杨淑鸿,马慧. 浅议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和影响[A]. 2007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陕西论文集[C], 2007 . [3]刘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正义[A].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集萃——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21次会议论文(2007)[C], 2007 . [4]向佐群,范花香. 刍议住院患者的环境权[A]. 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 2009 . [5]石佑启. 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A].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 2004 . [6]胡建淼,邢益精. 关于“公共利益”之探究[A].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 2004 . [7]方世荣,石佑启. 私有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发展[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8]黄学贤.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障论纲[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9]朱新力,陈无风. 行政法对财产权作用的边际思考——写在《物权法》出台以后[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10]石佑启.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理念创新[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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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企业危机公关策略研究论文

麦当劳的SWOT分析

"SWOT"指的是stress, weakness,opportunities,thr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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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代表优势,

W代表弱势,

O代表机会,发展的机会,

T代表未来的挑战,威胁,

SWOT分析

S W O T是指企业内外环境所形成的机会(Opportunities), 风险( Threats),优势( Strengths) , 劣势( Weaknesses)。

SWOT分析( Threats),优势( Strengths) , 劣势( Weaknesses)。SWOT分析将把这四个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以寻找制定适应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方法。|

SWOT方法的基本点,就是企业战略的制定必须使其内部能力(强处和弱点)与外部环境(机遇和威胁)相适应,以获取经营的成功。

SWOT模型含义介绍:优劣势分析主要是着眼于企业自身的实力及其与竞争对手的比较,而机会和威胁分析将注意力放在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可能影响.上。在分析时,应把所有的内部因素(即优劣势)集中在一-起,然后用外部的力量来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估。

支持麦当劳抵制肯德基!支持可口可乐抵制百事可乐!

1955年诞生的麦当劳连锁快餐机构,至今已发展成为在世界范围内拥有30000家分店的跨国公司。麦当劳是餐饮行业的世界第一品牌,年初,由国际著名品牌研究机构世界品牌实验室推出的2003年世界最有影响力品牌100强中,麦当劳名列第二位。 麦当劳的成功缘于它的创始人创造了一种适应时代要求的商业模式,并通过制订统一和规范化的标准,使其可以迅速的复制扩张。六、七十年代正值美国进入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人们生活工作节奏加快,用于吃饭的时间越来越短,特别是个人大量拥有汽车后,途中快速用餐的需求出现了,而在一些机场和高速公路路口设立的麦当劳快餐店满足了人们的需要。麦当劳伴随着美国经济的腾飞而获得巨大成功,无形中具有了某种政治文化意义,人们视其为代表了美国的国家形象,同时,能够在麦当劳用餐被视为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特征之一。在早期发展过程中,麦当劳逐渐形成了具有强烈美国CI理论特征的以红黄为基本色调、以M为品牌标志的CI体系。麦当劳的品牌内涵中包含了其产品品质、产品市场定位、品牌文化、产品标准化生产及品质保障机制、品牌形象推广、特许经营的市场扩张模式等。麦当劳以其独特的成功商业模式获得了世界餐饮第一的地位,吸引了世界的强烈关注,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使得品牌得以快速传播,很多人没有见到麦当劳之前就在书本上、电影里熟悉麦当劳了,所以麦当劳进入新市场时不需要做广告,往往就会顾客盈门。比如在中国,麦当劳登陆北京和上海时当日单店的造访顾客都超过了万人。相比之下肯德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就品牌影响力而言,它一直处在麦当劳光环的阴影下,彰显了老大和老二间的不同际遇。 随着工业时代的结束以及人们文化心理的变化,麦当劳的商业形象招致了众多的非议。为了吸引顾客,麦当劳把儿童作为了主要的目标群体,并建立了滑稽幽默的麦当劳叔叔形象。正是这一错误定位使麦当劳从1998年开始业绩连续下划,几年时间股票缩水70%。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麦当劳已经开始把青少年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人群了。 作为世界级的品牌巨头,麦当劳在品牌传播方面的投资是不惜血本的,但是由于操作不当存在着大量的败笔,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本身忽视消费者心理研究,把自以为有价值的信息硬性灌输给消费者,罔顾消费者的心理反应。套用一位美国企业家曾经讲过的一段经典名言“我知道自己的广告费有一半被浪费掉,遗憾的是我始终不知道是哪一半”,麦当劳的广告费一半或者更多是浪费在自鸣得意自我欣赏方面。 全球统一宣传策略,忽视地域国度区别 作为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的跨国公司,麦当劳想当然地采取了无差别的品牌宣传策略,这固然可以获得规模化的优势,但是由于各国文化心理审美习俗差异往往导致效果差强人意。比如麦当劳的广告片里拥有大量的滑稽镜头,这也许符合部分美国受众的欣赏习惯,但是却不一定适合理性务实的东方消费者;麦当劳聘请一些大牌体育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这些明星本人以及他从事的运动在美国也许有很多人追捧,但是在另外一些国度可能却波澜不起;麦当劳快餐店在欧美发达国家可能只是中低档餐厅,其顾客是蓝领等中低收入消费者,而在发展中国家却是中高档餐厅,出入者大多是收入较高学历较高的白领阶层,显然他们的价值观念和审美习惯不会是相同的。不同人种的口味是不同的,麦当劳食品以牛肉为主,而东方人对鸡肉更感兴趣,即使在麦当劳,鸡肉的销量是牛肉的七倍,这是经营者不愿意面对的尴尬事实。麦当劳有意无意中在品牌宣传过程中渲染了美国本土的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在一些民族意识强烈的国度引发了人们的反感。顽固的全球统一化策略,是其在一些国家遭遇抵制并制约其在世界范围内扩张的根本原因。 品牌定位不准,宣传顾此失彼 麦当劳在相当长时间内把儿童作为自己的目标人群,为此他们塑造了麦当劳叔叔形象,并在餐厅里建立了儿童乐园,通过文艺作品和电子技术创造了大量卡通人物和游戏,经常派人在公园和幼儿园向儿童派发带有M标识的小礼品,希望能够吸引以儿童为中心的家庭消费者。尽管推广活动做的十分精彩,效果却令人大失所望,儿童所占顾客比例低的出人意料。原因在于儿童没有自我消费能力,他们在家庭消费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也十分有限。这一策略的危害在麦当劳逐渐步入困境后才被管理层认识到,使他们决心把宣传的重点目标转向青少年。另外,麦当劳作为一家从事提供方便快餐的服务机构,为了开展多元化,经营与其品牌属性差别甚远的童装,是其对自身定位和消费者定位把握失当最为明显的表现。 广告理念陈旧,广告表现拙劣 麦当劳的广告理念还停留在表现具有强烈美国特征的VI(视觉CI)符号和近乎雷同的商业信息灌输,表现方式则是西方的滑稽扩张情节+简单的商品促销信息。比如一则电视广告里:一对夫妇带着一个儿童坐在公元里,儿童吹起气球,气球变大后把他身体带起,父亲一把把他拉住。旁白:一切不足为奇,只因有麦当劳, 双层吉士堡只卖六元。这类看似创意奇特的滑稽广告如果偶尔出现还能够博得受众的好奇,可是类似的多了也就见怪不怪了。毕竟滑稽不等于幽默,搞笑不同于有趣。在著名的秋千宝宝广告里:一个婴儿坐在摇动秋千里,当秋千摇近窗户时,婴儿咧嘴笑了,当秋千远离窗户时婴儿就哭了,这时镜头一转,观众看到窗外有一个麦当劳的黄色M标志。看到这样的广告我们不禁要问,一个还不会吃饭更没有吃过麦当劳的婴儿会对麦当劳有所认识有所喜好吗?显然创意者为了追求哗众取宠的效果而忽视了广告情节的内在逻辑,而看到M就笑看不到就哭的婴儿已经被描绘成为一个只会条件反射的小动物。“多多选择,多多快乐”是麦当劳广告想传递的品牌承诺和体验感受,但是仅仅通过一些滑稽的情节堆积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麦当劳广告尽管个别来看无不创意独特新颖,但是整体上缺乏深度。尽管能够提高品牌知名度并达到强化提示的作用,但是无助于提升品牌形象和提高品牌的忠诚度和偏好度。需要强调的是以强化视觉识别系统为主的美国式CI理论已经证明不适合亚洲人,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强调行为和理念识别的CI系统更容易成功。 忽视消费者感受,危机公关策略缺失 “顾客是上帝”、“让顾客满意”似乎是太平庸的口号,但是“提高客户满意度”却确确实实是当今国际一流公司的最高企业经营宗旨。意外的是,而我们发现麦当劳是不太关心顾客是否满意的。在著名的TOM财经网站有一个针对麦当劳满意度的网上调查,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认为很不满意的有6050票, 占41.31%; 认为一般的 5563票, 占37.98% ;认为还行的3034票 ,占20.71%。堂堂的麦当劳居然只有20%多的顾客对其基本满意,说明尽管其品牌知名度很高但美誉度和忠诚度却很低。餐厅是顾客对品牌进行体验和直接沟通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场所,如果顾客的消费体验和其预期相差甚远,不管你的品牌宣传的多么好对他们都不再发挥作用。近期关于顾客投诉麦当劳的事例很多,比如麦当劳“红茶消毒水事件”、“毒油外泄事件”、“顾客流血事件”等被媒体广为报道。令公众关注的不仅是麦当劳这样的国际知名企业居然会出现这样的恶性事件,更令人不解的是麦当劳在应对顾客投诉时的傲慢无礼。从专业角度看,麦当劳在应对事件时采取的回避推委表现了与其世界知名企业极不相称的危机公关能力的短板,这对一个著名品牌来讲是十分致命的。 麦当劳变脸,能否返老还童 面对连年的业绩下滑,麦当劳也尝试了很多办法,但大多因效果不理想而不了了之。而重新定位目标人群,由儿童转向青少年是麦当劳营销战略变革中最大的转折。目标人群锁定青少年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之前就是青少年一直支撑着麦当劳的大半江山。2003年 9月,麦当劳在全球统一实行品牌更新。9月25日,麦当劳在中国全面更新品牌LOGO、口号、个性、电视广告及主题歌曲、员工制服等,中国560多家麦当劳分店的员工脱去传统着装全部换上黑或红的运动T恤衫,戴上棒球帽,原来延续了近50年的“常常欢笑,尝尝麦当劳”全面更新为“我就喜欢”,时尚现代的价值观取代了麦当劳以往“温馨”的品牌理念。为了迎合目标人群具有崇拜明星、追求时尚潮流、略带叛逆个性的心理特征,麦当劳大打体育牌,不仅出资赞助奥运会,还请姚明、王力宏担任自己的代言人。对于这种变革从整体战略来讲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有不尽人意之处。 首先,麦当劳的标准色由金黄色和红色变为金黄色和黑色是不是合理。青少年具有标新立异和叛逆的心理特点,把红色变为黑色就是为了表现和迎合这一心理特征。黑色可以表现另类、魔力,但是黑色并不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色彩,黑色往往还代表破坏、罪恶。在文艺作品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魔鬼、阴谋者往往是以黑色为标志的。叛逆乃至破坏倾向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部分心理特征,以黑色作为标准色会起到强化青少年叛逆心理作用。从电视剧《流星花园》的禁播,我们不难得出迎合青少年性格中的某些缺点是不为社会所容许的,对于一个立足长期发展的国际化企业,麦当劳显然更应该兼顾商业和社会道德关系。 其次,麦当劳作为一个提供快速食品的服务机构,其品牌属性是有别于一般快速消费品和运动用品的。和体育绑在一起是不是最好的选择、聘请体育明星是不是最合适的选择都有待商榷。在麦当劳网站关于对顾客最有影响的人物的网上调查中,笔者得到了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有 43560人参与了投票,认为对自己最有影响的是:父母 : 43.514%, 18955票 ; 电影明星/歌手: 6.421% , 2797票; 运动员 : 6.053%, 2637票 ; 教师: 26.003%, 11327票; 政治家: 6.046% 2634票 其它 11.960% 5210票 。可见大多数麦当劳的顾客 最容易受到父母和老师的影响,而不是明星或者运动员,这些名人也许吸引力很大,但是影响力就很低了。麦当劳的店员内衬黑色体恤外套白色篮球运动服的打扮,是各种品牌要素的简单堆积,毕竟餐厅不是迪厅也不是路边酒馆,如果在麦当劳餐厅来一段迪士高,或者吃过两个汉堡包后翻两个跟头,那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以最近沃尔玛超市枪击案事件为例,值得借鉴:

1.及时发表声明

从声明的发布时间来看,枪击案发生在当地时间3日上午,而沃尔玛在事发后的中午就通过网络及时发表了这则声明,让公众让消费者了解沃尔玛对该事件很关心,并表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无疑也是在给外界传达一个正面积极的形象。而这一系列措施,都有利于后续危机管理工作的开展。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作为连锁企业,遭遇各种突发危机事件的冲击难以避免,而针对事件及时发表声明,显然是处理危机公关的有效手段之一。

2.不急于洗白,言多必失

其次就是沃尔玛并没有急于洗白,一心只想把企业摘离出此次事件,而是首先照顾到公众的情绪,表示“我们正在为受害者、社区和我们的同事以及第一事件做出反应的人士祈祷”,并没有大嘴巴的承诺更多或者透露更多,只在合适的时候说合适的话,有效避免了其他衍生危机的爆发。

3.建立完善的舆情预警机制

在此次事件中,能够及时的发现危机,并采取措施,是沃尔玛能够极大程度降低企业形象损失的关键。而这一点又离不开这些大型连锁企业内部完善的舆情预警机制,它能够及早发现危机的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方案,化解危机。(回答摘自识微科技-营销技巧栏目)

关于奶茶品牌竞争策略研究的论文

奶茶,尤其是杯装奶茶的市场价值远远未被开发完,比如茶风暴奶茶连锁,与美国奥利奥饼干,异业联盟,开辟早餐市场,告诉我们,那些有至于在奶茶领域建立强者地位,不断深化、细化、个性化的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引导消费,成为休闲食品的时尚风向标,是完全有可能的,牛奶一家企业可以做到上百亿,奶茶为什么不能呢?随着中国社会生活工作节奏越来越快,中国还有许多休闲食品,如汤料、果茶、粥品、布丁、甜品等食品还处在着和奶茶一样的市场空间!

奶茶市场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奶茶市场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查目的

(1)了解商家何时、为何来此经营

(2)了解经营者的经营方式和奶茶店的现状;

(3)综合分析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了解市场经济形成的原因。

调查对象

1、Sunshine奶茶店店员

2、学校学生

调查方式

1、随机询问

2、实体店探访

调查时间

xxx年11月15日

调查内容

1、请问你们什么时候来这里开店的呢?

答:今年6月装修营业的。

2、请问你们为什么会想着来尧山校区开奶茶店呢?

答: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方便简单快捷的食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追捧。奶茶遍布各地,消费者在任何地方都能够买得到。同时奶茶较其他食品(泡面等)更为方便,即买即饮,不管是在办公室里,教室,宿舍,还是去教室的路上,同学们都可以随时饮用,节省消费者的时间。由于学习工作的压力,一些消费者没有时间选择或者购买自己的早餐或是午餐晚餐,奶茶随点随饮,为消费者带去了诸多方便。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越来越高,美味,营养,天然,健康,成为消费者对奶茶的新要求。其次,同学生活学习相对于初中高中自由的情况下,有空约上三两朋友一起点上两杯,聊天谈心。或者相约在奶茶店,玩玩游戏纸牌,谈谈工作计划或者生活趣事等等,让奶茶店成为课后放松写意的好去处。

再者,在消费方式上,大多数消费者以少量,零星,随机购买为主,习惯于即买即饮的消费者占大部分,经常购买和批量购买的比例及较小,此外,休闲消费成为消费者购买奶茶的一个新特点。

自从桂电搬迁进来,带来了大量的学生,由广大的客户资源。而且这边同类店面不多,竞争相对较弱。

3、请问你们是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呢?

答:我们都是自己自产自销的,也会雇佣一些学生做钟点工。

4、奶茶店现状如何?

(一)销售方面:

优势:

(1)该店为顾客发放积分卡,无论大杯小杯,每集够5杯可免费获赠一杯相同规格的奶茶,吸引消费者。

(2)板雇佣在校学生做钟点工,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间接拉动产品销售。

劣势:

(1)该奶茶店开业时间较短,与其他奶茶店相比竞争力不足,没有鲜明亮点吸引消费者。

(2)价格方面:与其他奶茶店的价格相同,顾客没有理由必须选择此家奶茶店。

(3)宣传方面:本店虽然推出特色的莲子粥,但是鲜有人买,而且很多消费者因盛放莲子粥的怪异容器而退避三舍,更不用说走近消费。另外,本店的门面太小、不够鲜亮,不能吸引消费人群,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有此家店铺。除积分卡外无其他优惠方式。

(4)奶茶喝到最后,剩下的沉降的部分(如珍珠、椰果等)不能饮用干净,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一份的量微不足道,但是大量的浪费,着实会造成资金的流失。

(二)销售环境

1、店址分析:地理位置优越,位于美食街的入口,有很多的人会注意到该处店铺,为自己的经营销售带来方便。

2、店面实用面积:店铺面积较大,有足够的座位供顾客坐下歇息,能坐下好好品尝产品,此外,店家提供了各种娱乐消遣,如:围棋、三国杀、象棋等。

3、竞争者分析:在美食街和学校周围有很多类似奶茶店,与其他店铺相比,该店没有特别突出的地方,而且门面面积和销售品种单一,导致更没有太大的竞争力,因此,如我们所见,该店销售状况明显不如别家。

4、宣传方面:宣传牌示很小,不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着实是一个缺点。在我国传统节日或西方节日时没有做出相关的宣传(如:在情人节来到时,悬挂类似“将你的他/她一起捧在手心吧!”的牌示)来增加自己的销量。装修不够精美,让人没有想回头的感觉。

5、店内情况分析:店内卫生状况良好,装修美观;制作奶茶时,工作人员一般是在工作间里,制作过程不公开,并且自己店面在此时也很容易被盗。

在购买频率上,重度消费者的比例比较小,仅有一小部分消费者每天饮用一次或更多,二轻度消费者的比例比较大,很多消费者每周饮用一次或更少,也就是目前奶茶的固定消费人群较少,市场还可进一步培养。

6、请问你们为什么会选择来这里消费呢?(学生)

A、随便找的。

B、别人推荐的

C、奶茶口味不错。

D、比较近。

E、环境不错。

F、有很多好玩的。

G、过来看美女的。

经营建议

为了给广大消费者创建良好的用饮环境同时也让消费者能够得到满意的服务,经营者必须根据店面存在的不足及消费者的要求与建议,对店面进行改善和合理规划。如:不断改变奶茶的种类与口味,多提供些娱乐道具,制作爱心墙等。同学们购买奶茶是大多数品种口味,所以奶茶店在售卖奶茶时只要合理制定奶茶的价格,设置一些优惠搭配,在品种口味上做好,销量定能提高。奶茶店应该尽量丰富奶茶配料的种类,给广大学生更多的选择,以便适应不同学生的需求。而且奶茶店的服务态度一定要好。学生对奶茶店的氛围也有很大的要求,所以营造的气氛和情调也是吸引大家的重要因素。另外,该店销售种类单一,缺乏竞争力,可以考虑配卖其他食品,如:爆米花、薯条、鸡翅等调查总结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了解到,店主是是因为这里有学校,学生众多有很大的消费市场才到这里开店,这是属于市场调节的结果。“消费者的需求,产生市场,吸引厂商经营,进而形成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更显著的优势和较高的效率。于此同时,市场经济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会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等。奶茶店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大,是该店生意不景气的原因之一。

结合课本知识,本店雇佣了三个员工,所以属于私营经济。老板将自有的资本经营奶茶店,他的收入属于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得者参与分配的。而店里的员工的收入方式属于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

这次调查让我们明白了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学习理论上,要落实到实践上,我们要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来。在这次的实地调查中,我们学会了把前面所学过的知识和实际结合起来。我们还有很多做的不足的地方,但是我相信在今后的活动中我们会做的越来越好。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尝试到了做调查的不简单,和与不同的人打交道的困难,但是我们明白,这是我们锻炼自己,提升自己能力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最重要的.是,我们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必要性和合作精神的重要性,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勇于面对任何挫折的精神。为自己的人生创造辉煌,为自己的生活增添光彩,让我们一起为自己的未来努力、奋斗吧!

奶茶发源于我国台湾省,如今已遍布全球,是休闲饮品的主流之一,深受消费者欢迎,在许多地区市场,远远超过众多世界著名品牌饮料。现在琳琅满目的饮品货架上,奶茶类产品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既有茶的清香,又有牛奶的营养,奶茶以其香浓美味的口感,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好感。相比于传统的碳酸饮品、果汁类饮品,奶茶类饮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同时也现实的表现了奶茶界激烈的竞争。

1:立顿产品的由来及现有状态(产品简介):

从目前的奶茶市场来看,“立顿”———归于联合利华旗下,是全球最大的茶叶品牌。它既是茶叶专家的代表,又象征了一种国际的、时尚的、都市化的生活。100多年来,立顿始终保持着历代相传的优良品质和芳香美味,而立顿奶茶也很好地继承了这一点。在短短5年之后,立顿就在中国百家商城系列调查中获得茶包销售额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的成绩。

2:了解立顿产品消费群体:

主要为年龄在15—30岁的年轻人尤其是女性。

由于女性占奶茶消费群的68.7%,所以年轻女性是奶茶的重度消费群,所以对年轻女性的消费心理再作深度剖析。

15—30岁的女性:消费者的自我概念或自我形象一致是影响购买动机的重要因素,自我形象/产品形象一致构成了女性消费者消费的第一动机。

现代年轻女性消费心理新动向

(1)女性的变身动向。希望生活多样化。希望尝试不同的生活方式。希望改变身份。希望经历各种体验。立顿杯装奶茶给女性带来了一种新的体验。

(2)女性的挑战动向。希望冒险。希望向某些事物挑战。一些标新立异的商品、服务正是顺应女性这种想突破被约束的现实而产生的。立顿奶茶的方便杯、高纤椰果正合女性喜欢标新立异的心理特点。

(3)女性的自立动向。希望在经济和精神方面都能自立。表现女性自立和强调自我意识的商品更能博得她们的欢心。

(4)女性的即时动向。希望节时、方便。例如,使用速食食品的情形增加了。既能照顾家人,又节省自己时间的有效办法,就是利用省时的商品。

3:了解立顿现有包装优缺点:

优点:立顿以其明亮的色彩向世界传递它的宗旨—光明,活力和自然美好的乐趣。立顿奶茶得益于其产品形态的创新,以经典对抗流行,以文化底蕴对抗速食文化,根据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推出不同的新产品。在中国市场,当奶茶受到消费者初步认同后,立顿立刻推出了全新的立顿奶茶香浓口味:口感香浓原味、纯正幼滑;立顿奶茶清新怡神口味:口感清新怡神、自然清香;立顿奶茶金装倍醇口味,金装倍醇、口感双倍幼滑。

缺点:没新意。很呆板。

4:竞争对手:

香飘飘奶茶:在外观上着手。它的杯子相对其他奶茶品牌的要大一些,量显得更足、更加实惠;纸杯用纸考究,外观精美,有档次感。一般奶茶品牌都是将吸管随便一折就放入杯子里,而香飘飘则想得更周到,它们特别定制了双节组合式的吸管,平时是短短的两节,用时只要插在一起就变长了,可以方便地放入杯中。使得其在几年内从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品牌到现在4亿元的优秀成绩,成为了奶茶饮品界的领军人物。

优乐美奶茶:营销上跟进时代潮流。五大奶茶品牌,百年历史,第一奶茶品牌,国内外著名的休闲食品生产企业。优乐美采用的销售方式是与校内网合作推出的免费礼品赠送,尝试了将群众与礼物相结合的方式,由赞助商提供礼物,在礼物中心的相关地方添加群链接。由于校内网的用户众多,达到了好几千万,所以这种营销的效果非常好。

雀巢茶语奶茶:雀巢的起源地于瑞士,“雀巢”既是公司创始人的名字,又代表着安全、温馨、母爱、自然和营养。承袭雀巢70多年来对速溶饮品的永恒专业追求和持续创新,以独特调配工艺,萃取上品高山绿茶的天然甘醇,并与香浓牛奶完美融合,诚心奉献精致茶品。活力、怡神、悠闲,在此悠然呈现现代生活紧张忙碌,一杯香浓的雀巢茶语青青奶茶,让消费者享受片刻悠闲,有助身心放松和恢复活力。

调查体会与建议:经过多年的努力,立顿奶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拥有一批固定的消费人群,在奶茶行业占有了相当的份额,但依然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地方:

1、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传媒,广播手段来加大自己的影响力;

2、加大对自己产品的开发力度,注重对中低端产品的开发,面向更广大的消费对象;

3、适当地采取促销措施,如发放优惠卷,打折等,提高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度。

一.前言

固态冲泡奶茶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的休闲食品品类,最早是来自台湾风味的奶茶店现泡奶茶。其中香飘飘是最早在国内推出杯装冲泡奶茶,让这一产品真正成为了走上货架的商品。随后广东的果冻大王喜之郎、浙江的瓜子大王大好大和河北的果乳大王小洋人跟进,相继推出优乐美奶茶、香约奶茶和妙恋奶茶。随后众厂家把产品进行升级,用木薯为主料做的珍珠取代椰果果粒推出珍珠奶茶,形成珍珠奶茶和椰果奶茶两大系列。09年福建蜡笔小新推出了差异化的谷物奶茶系列。

然而从超市的货架陈列和消费层次来看,奶茶这一品类还处在一个成长期,这一品类还是一个窄众的品类,品类尚未充分裂变,市场竞争仅仅表现在渠道、价格等较为初级的竞争状态。目前奶茶还没法成为和方便面、薯片、饼干等休闲食品并列成为大的休闲食品品类。

不仅如此,那么就品类下面的奶茶品牌,香飘飘、优乐美、相约、立顿······究竟谁更能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成功的经验和销售的瓶颈又是什么?这应该是该行业领导者最为关切的话题。在中国奶茶行业内外竞争趋于白日化的阶段,我们有必要对徐州奶茶业进行一次市场调查。这对于企业的经营,是掌握市场信息研究拟定营销策略即掌握企业制胜的先机。我们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奶茶企业营销战略与策略决策提供相应的讯息。

二.调研项目

(一)兰州消费者购买奶茶行为调研:选用奶茶所考虑的因素;

(二)奶茶行业竞争现状分析,包括:奶茶市场竞争力;奶茶价格竞争;奶茶品牌竞争;兰州奶茶行业营销策略制定;

(三)兰州奶茶饮料市场结构及需求分析:包括奶茶消费者需求;奶茶饮料产品结构分析;同时了解奶茶市场的产业未来发展趋势。

三.调研目的与内容

1)调查了解兰州市市区的奶茶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包括奶茶市场细分与市场产品及品牌结构,市场规模与潜力,市场成长与发展趋势;

2)调查了解徐州奶茶消费人群特点,包括购买考虑因素及,使用考虑因素等。特别注重奶茶消费者细分研究,包括重级(20/80消费者),中级,轻级消费者特征;分析20/80消费者购买特点;

3)调查了解影响徐州奶茶市场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包括宏观环境、中观环境等。

1、目标市场;目标市场是青少年。

2、青少年的消费心理:

第一,追求新颖时尚。青少年大多思想解放,富于幻想,容易接受新事物,喜欢猎奇。他们购买的商品要求是“新、奇、美”的,然后才是实用,他们往往是某些新产品的首批购买者和消费带头人。为了追求时新,他们也会去模仿所崇拜的明星,他们之间也会相互观察、议论、模仿,使得在消费流行中能尽量赶在前头。第二,追求个性化。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加强了,有他们自己的性格、志向、兴趣等,他们在各类活动中都会有意无意地表现他们的特殊性。因此,青少年不仅仅是追新逐异,而且要求在消费中反映他们的个性,喜欢购买能反映其个性的商品。当然,单个商品是很难反映各类青少年的不同个性的,因此青少年是在他们全部消费活动中来表现其个性的。为了在消费活动中反映自己的个性,他们就不只是对名人、明星进行模仿或简单地猎奇,还必须有独创性,因此他们在消费上的学习方式是多样化的。第三、注重感情和直觉,冲动性购买色彩浓烈。青少年虽然已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决策能力,但仍然容易感情用事。他们特别看重商品的外形、款式、颜色、牌子、商标,当直觉告诉他们商品是好的,他们就会产生积极的感情,从而迅速做出购买决策,非买到不可。至于商品的内在质量、价格、是否会很快过时等问题就较少考虑了。

3、市场定位是形象差异化战略。

好处:企业能过强烈的品牌意识、成功的CI战略,借助媒体的宜传,使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优异的形象,从而对该企业的产品发生偏好,一旦需要,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生产这一企业的产品。消费者能从企业或品牌形象方面得到一种与众不同的感觉。对个性和形象区别是很重要的。个性是企业确定或定位它自己或产品的一种方法。形象是公众对企业和它的产品的认知方法。实施品牌战略实际上是基于差异化战略理论观点而选择的一种营销战略。建立品牌的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品牌忠诚增强了一个品牌对竞争者的抵抗力。品牌忠诚使企业能保持它现有的顾客而且不用花费大量的资源来赢得新顾客。

法学毕业论文劳动争议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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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摘 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着重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 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本质;处理模式;特征;完善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劳 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威大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出现了重大改革和创新,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例如,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扩大了仲裁的 受理范围,延长了仲裁时效,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确立了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专门予以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等等,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 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期盼对我国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贡献绵薄之力。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一)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开展一项研究,首先应当弄清研究的对象,这就涉及对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尽管“在每一研究的初期阶段,概念恰恰最难界定。”〔1〕在我国,最早对劳动争议 概念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史尚宽先生,且该界定对后世影响最广泛:“劳动争议,广义的谓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于此意义,因劳动契约关系,雇用人 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或关于劳动者之保护或保险,雇用人与国家间所起之纷争,雇用人团体及受雇人团体本身之内部关系所生之纠纷,以及雇用人或雇用人团体 与受雇人团体间因团体的交涉所生之纠纷,皆为劳动争议。然本章所称劳动争议,乃指狭义之劳动争议而言。即仅以各个之雇用人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及雇用人或 雇用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间所生之争议为限。如因争议之当事人而为区别,前者可成为个人争议,后者称为团体争议。”〔2〕黄越钦教授认为,“‘劳资争议’四 个字乃一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之专有名词,并不是一切冲突、械斗、纠纷均可称之为争议行为。”因为:“依据‘宪法’生存权之理念,劳工得行使团结权,以进行 团体交涉,进而行使争议权,以达成其改善劳动条件之目的。为达此目的,劳工之争议权最后将落实在与雇方签订团体协约,故争议权行使之目的在缔结团体协 约。(凡不是以缔结或修订团体协约之行为,均不是劳资争议,笔者注)”所以,“可惜不论在立法上或在实务上甚至在学术上均有庸俗化的倾向,不但不能正确体 认此一专有名词之法律上的意义,甚且任意加以切割或以其他名词加以混淆。”〔3〕318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有单个劳动关系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之 区分。与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为狭义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和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 议为广义劳动争议,其中包括狭义劳动争议和团体(集体)劳动争议。〔4〕基于上述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 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其与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王全兴教授的广义劳动争议是一致的。因为王全兴教授 的广义劳动争议实际上就是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这一含义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 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 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 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 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二)劳动争议的本质劳动争议的现象呈现出多重个别 性和不完整性。从世界范围看,总结劳动争议现象的个别性,可抽象出的共性是:权利或利益的要求是彰显的,形式上表现为争执和冲突。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 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执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 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冲突只是社会主体利益不协调的外部表现。虽然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 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5〕但西方的冲突理论也认为,冲突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实际上,权利救济本身的目的,正在于通过对冲突现象的价值评判,抑制 冲突的负面效应,减少冲突的发生或防止冲突的恶化,从而引导社会变革。因此,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基础在于确认权利,而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前提则在 于权利本质属性。对劳动争议性质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劳动关系本质的分析基础之上。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从历史分析方法着手,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极强的社会关联性。从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线索考量,雇佣劳动时代,是劳动关系的 革命时代,自由主义者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实现了劳动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利益的差别性和人格的独立性,使劳动关系的矛盾性也日益凸显。但是抽 象的平等性却掩盖了这种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在人权平等的幌子下,忽略了劳动关系冲突的积聚过程。而且,伴随着工业的膨胀,劳动关系社会化加剧,自发和 自觉的双重力量使劳动者群体力量逐步产生。进入20世纪后,随着社会权利理念的确立,工会法及其团结权等制度赋予劳动关系更丰富的内容。以注重对劳动关系 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有机调整的劳动法,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被立法者所重视。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劳动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制度与其的联系是如此紧密,而法律思想和法律理念的转变:公法——私法——社会法的运行和融合轨迹,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及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一)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以上分析了劳动关系内部结构的不同利益取向以及外向性表现——权利冲突,并指出劳资争执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必然结果。劳动关系的社会化及与社会经济制度的 密切性,使得调整这种关系的实体法——劳动法颇具独特性:集中体现劳动权本位思想,使私法中的自然人格在劳动法中得以扩张,而成为法律关怀下的真实人 格。〔6〕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形成与发展,与各国所采劳动法制模式有紧密关联。台湾著名劳动法学家黄越钦先生将这些模式划分为四 种,即斗争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协调自治模式和统合模式。〔3〕73斗争模式目前已无采用国家;多元放任模式主要指美国,与欧洲解决劳资问题大异其趣;协 议自治模式又分为劳资抗衡式和制衡式两种,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统合模式比较复杂,形成了社会统合模式、经营者统合模式和国家统合模式,分别以瑞典、日本 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这些模式的差别主要在于劳资争议及劳动条件改善所依托的力量:协议自治模式强化工会在其中的作用,而统合模式则强调国家、团体在其 中的作用。(二)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特征1.普遍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并采取不同的程序法救济。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 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劳动争议当可以公力救济——诉讼解决。利益争议,一般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 议。这类争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衡量性和可诉性。利益争议在各国均以专门设计的调解、仲裁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如日本、美国等采取公力强行介入的“紧急调 整程序”。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之划分,成为程序立法乃至于管辖划分的重要依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个别争议发生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种争议涉及的是具体的劳动者直接的和切身的权益。其争议主体是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集体合同劳动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一方是工会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划分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意义在于,二者在争议处理中采用不同的程序。 2.三方机制原则是劳动争议程序法中的主要原则。三方机制原则在劳 动争议程序法的体现,主要在不同的程序中予以构建。美国仲裁机构,虽分为特设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均由三方人员构成;德国的权利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 理,初审法院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来自雇员和雇主的名誉法官组成,二审法官组成与初审相同,但二审中要求雇主方面必须有雇主协会的代表、雇员方面必须有工 会代表出庭应诉,当事人不能出庭。三审法官除与一、二审相同外,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的比例都有所提高。利益争议之调解仲裁机构,一般由邦劳工部长担任主席 或任命,其他委员则由雇主团体与受雇劳动者团体组成。3.健全的工会法律制度及集体谈判法律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有工会法 或工会法律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工会成为本国劳动法制模式中重要的因素。如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劳资抗衡模式,推崇工会理想主义,强调劳资关系自治;以 德国、奥地利为代表的劳资制衡模式,推崇“产业民主化”,除经营参议会制度外,尚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统合模式,其最大特征是工会在全 国劳动者中的领导地位,全国总工会与全国雇主联盟之协调构成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反对国家干预;以经营者统合模式为代表的日本,虽没有像瑞典那样有强大的 工会力量,但仍强调在企业层级的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协商机制。与以上工会的法律地位相对应,各国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集体判决法律机制。而且这种法律机制,绝 不仅仅是签订集体合同或团体协约,而是建立在结社权、缔约权、行动权等“团结三权”基础上的劳资协商的有机体系。4.法定的和平义务。劳资 争议之表象——冲突,决然不能只理解为械斗,激烈的外部对抗。各国劳动法或劳动程序法对当事人均得以法定的和平义务。如对罢工权的行使,一般规定必须由工 会来行使,而且必须是谈到破裂时当可行动。根据资料统计,瑞士有57%的团体协约中订有绝对和平义务。〔3〕76而当劳资双方以协商程序订立集体合同或团 体协约后,则应全面履约,不得违背协约内容而加以争议,否则违反和谐义务。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足及完善的初步探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以前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诸如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仲裁机构与行政职能不分、程序周期过长及效率低、“三方 原则”存在虚拟性等问题和弊端进行了相当大程度的解决,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言的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有:劳动争议以个人劳动争议为程序法构建重点,没有将集体争议列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 仍坚持实行强制仲裁制度(只是在个别情况下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而且争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立法技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进 一步研究和解决,以利于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应围绕上述问题与不足从以 下几方面问题着手:(一)完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劳动争议针对的是个别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由 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是指10人以上具有共同诉求的劳动争议,其本质仍属个别劳动争议,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际上没有涉及集 体合同劳动争议,这实为一大遗憾。实质上,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看,它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前提,并对个别劳动关系进行内部机制约束,其主体、内容、 客体、运行的方式及范围,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力,都与个别劳动关系有着差别。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运行结果,影响着一国的经 济基础,进而会间接影响着上层建筑的变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也不仅仅只是集体合同履行纠纷,既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纠纷,也包括罢工权的行使以 及确认不当劳动行为纠纷等。在我国,由于没有罢工权立法和系统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实质上这两种争议已完全脱离权利救济法的运行机制。而集体合同的缔约纠 纷与履行纠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实际上没有涉及,这就使得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极不规范。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与对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功能认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劳资抗衡模式抑或劳资制衡模式以及社会统合模式,均强调了劳资之间的自治功能。而这些模式之代表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也与我国当前情形相类似,即主要依赖个别劳动关系法和劳动基准法来调整劳资关系。但由于劳动基准法的低标准性和刚性特征,使得劳资之间的对立难以和 谐。二战后,西方各国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始寻求自治途径,并逐步强化了工会法律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目前,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动关 系的调整基本上使用了三层法律结构:以个别劳动关系法为主线(中层结构),以劳动基准法为基础(下层结构),以集体合同劳动关系法为重点(上层结构)。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是健全工会制度和强化劳动者的团体权。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民主管理,还是集体协商,抑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都 应以健全的工会制度和协调、谈判机制作保证。由于我国实行一元工会制度,自上而下的工会结构体系在国有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私营企业的数量和规 模的扩大,在其中建立工会组织成为当前一个重要任务。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解决集体争议的情绪化手段普遍。而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中,工会的代表性问题值得重点关注。代表性弱化或丧失代表性,实际上等于丧失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基础。就劳动者的团结权而言,应以法律规 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并就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建立单独的解决机制,强化“三方机制”,注重调解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在当前法律还未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的条件下,拟应在原解决因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扩大调解范围。在相关法律中,将雇主与劳动者的协商谈判课以义务。在集体劳动争议中,宜将 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分开,利益争议主要以调解机制解决,而权利争议则应以仲裁机制解决。(二)进一步改革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程序我国以前劳动争议实行强制仲裁制度,这实际上过度强调了仲裁程序作用,其立法之出发点概以为仲裁机关具行政依托性所致,由此又使得劳动仲裁行政化倾向加 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强制仲裁制度,但这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实际上强制仲裁制度并未根本动摇,而且争 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西方多数国家推崇诉权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权利,以“司法最终解决”为原则,构建了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诉求的不同解决机制,有着严 谨的学理基础和制度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虽因“诉讼爆炸”〔3〕320之现实影响,一些国家试图以调解程序分解法院之压力,但并未改变司法程序的 主要救济功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各国的实践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并非是争议解决的关隘和必经之路,实行强制仲裁的范围大多被严格控制在影响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7〕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宜应以个别权利争议与集体争议划分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构建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个别劳动争议(权利争议)以司法解决为主途径,集体争议以“三方机制”主导下的仲裁程序为主途径,两个途径均可配之以调解程序解决, 充分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三)立法技术要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律制度中的许多规定是立法技术缺陷造成的。主要表现 为:(1)用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用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例如,《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并未明确解决这一问题。既然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是“可以”,那么,如 果一个企业里不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如何调解?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2)目前存在的多头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现 象,尤其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发布关于时效、管辖与主管、当事人制度、保全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等一系列事关仲裁制度、仲裁体制以及诉讼制度、诉 讼体制这样一种状况。(3)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涉及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诉讼体制问题,那么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先行确定劳动 争议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的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的第8条“仲裁和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诉讼制度、诉讼体制也应当由全 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制定,以求法制权威统一。参考文献:〔1〕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2〕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241.〔3〕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3.〔5〕 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211.〔6〕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王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4.〔7〕 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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